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可以给对方吗(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离婚后经济适用房可以给对方吗(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1、婚前仅以夫妻一方(含该方家庭成员)申请的,婚后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屋贷款的,则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房屋登记一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屋贷款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取得房地产权证时间满五年的已满五年的经适房,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则上可以进行分割。这里要注意到的是,有个特殊情况,经适房属于有限产权,由购房人和政府分别持有相应的份额,因此也只能分割购房人所持有那一部分产权。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或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的房屋不符合转让条件,评估机构无法评估房屋价值,因而法院无法对房屋进行处理。2、经适房通常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那么涉及人员不止夫妻二人,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此时房屋分割涉及到案外人,则需要另案起诉将案外人共同列入诉讼当中。三、取得房地产权证时间满五年的,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定义性质是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由政府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故经济适用房有别于一般的商品房,是以家庭为单元申请取得。
那么,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或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时间不满五年的情形
以上情形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不予处理,待离婚后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另案起诉分割,理由两个:
1、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或者取得房地产权证未满5年的房屋不符合转让条件,评估机构无法评估房屋价值,因而法院无法对房屋进行处理。
2、经适房通常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那么涉及人员不止夫妻二人,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此时房屋分割涉及到案外人,则需要另案起诉将案外人共同列入诉讼当中。
三、取得房地产权证时间满五年的,符合转让条件的情形
取得房地产权证时间满五年的已满五年的经适房,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则上可以进行分割。这里要注意到的是,有个特殊情况,经适房属于有限产权,由购房人和政府分别持有相应的份额,因此也只能分割购房人所持有那一部分产权。
1、婚前仅以夫妻一方(含该方家庭成员)申请的,婚后房屋产权仅登记在该方名下的,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房屋贷款的,则房屋所有权归属于房屋登记一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所还房屋贷款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经适房系婚后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的,之后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比如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并给予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三、经适房分割比例原则
房屋分割原则上,经适房分割与普通商品房没有区别,综合考虑房屋贡献大小、婚龄、照顾女方和小孩、婚内有无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四、律师问答
问:如果经适房系由夫妻双方及其他家庭成员婚后共同申请,之后购买该房屋,房屋权利人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确认其在系争房屋内的份额,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分割,实现与其他房屋权利人共同共有,是否可以?
答:经济适用房有个特殊规定,若购房人、同住人离婚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民事判决书分割经济适用房,但退出的同住人或购房不得再次享受经适房政策。因此,作为同住人的夫妻另一方如果存在居住困难,离婚时无法解决居住问题,那么该方退出经适房的话就很不利,宁可不要折价款,也要在房屋上登记为共同权利人,那么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处理:
1、如果双方就该房屋的产权份额分配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会按照双方意见制作调解书或者直接判决。
2、如果房屋权利人明确拒绝与另一方按份持有房屋,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前文提到经适房分割要在离婚后另案诉讼),共有基础已经丧失,所以另一方意图以确认份额的方式实现按份共有产权,显然难以成立。更何况按份共有后还涉及到房屋产权过户及居住等问题,因系争房屋的属性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上述问题在实现上均存在障碍,所以法院最终会驳回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