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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的文明瑰宝:民族瑰宝案例文明

中华的文明瑰宝:民族瑰宝案例文明典型案例2: [汉]名臣张释之审断犯陛案(依法断罪,不唯上、不畏权)[案例价值]召公甘棠听讼,成为古代司法便民利民的范例,也是“巡回法庭”、“送法下乡”的古代雏形。[案例原文]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甘棠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史记·燕召公世家》[案情简介] 召公是西周的宗室,在封地处理民间纠纷时,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采取巡行乡邑的办法,到老百姓当中去就地审理,棠树之荫便是定分止争的法庭。召公在审理案件中,追求“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即尽职尽责,公正审判。因此,召公得到了老百姓的爱戴,其死后,民众为感念他的恩德,作甘棠诗以示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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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化是民族与国家的灵魂。绵延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司法案例,像珍珠一样把中华法制文明串联起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第二十二期“案例大讲坛”深入研讨了中华法系司法案例与经典文献。中华法系案例文明源远流长,灿烂辉煌。新时代司法理念与法治精神,总能在古代案例中发现踪影。古人的法治智慧有多高,请看下面20个古代案例与经典文献。

典型案例1: [周]召公甘棠听讼(古代“巡回审判”、“送法下乡”)

[案例原文]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甘棠不敢伐,歌咏之,作《甘棠》之诗。

——《史记·燕召公世家》

[案情简介] 召公是西周的宗室,在封地处理民间纠纷时,为了方便老百姓打官司,采取巡行乡邑的办法,到老百姓当中去就地审理,棠树之荫便是定分止争的法庭。召公在审理案件中,追求“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即尽职尽责,公正审判。因此,召公得到了老百姓的爱戴,其死后,民众为感念他的恩德,作甘棠诗以示怀念。

[案例价值]召公甘棠听讼,成为古代司法便民利民的范例,也是“巡回法庭”、“送法下乡”的古代雏形。

典型案例2: [汉]名臣张释之审断犯陛案(依法断罪,不唯上、不畏权)

[案例原文]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案情简介] 张释之对惊动汉文帝舆马一案的处理,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判刑,并没有按照皇帝的旨意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汉文帝作为一代明君,最终又采纳了张释之的主张,使得该案历史影响深远。

[案例价值]本案是古代依法断罪的代表性案例,反映了封建官吏坚持严格执法,不唯上、不畏权的法治精神。

典型案例3: [唐]褒中盗墓案(刑事司法文明,反对刑讯逼供)

[案例原文]光启大顺之际,褒中有盗发冢墓者,经时搜索不获。长吏督之甚严。忽一日擒获,置于所司。淹延经岁,不得其情。拷掠楚毒,无所不至。款古既具,连及数人,皆以为得之不谬矣。及临刑,傍有一人攘袂大呼曰:王法岂容枉杀平人者乎!发冢者我也。我日在稠人之中,不为获擒,而斯人何罪,欲杀之?速请释放。旋出丘中所获之赃,验之,略无差异。具狱者亦出其赃,验之无差。及藩帅躬自诱而问之,曰:虽自知非罪,而受棰楚不禁,遂令骨肉伪造此赃,希其一死。藩帅大骇,具以闻于朝廷。坐其狱吏,枉陷者获免。

——《太平广记》

[案情简介]本案发生于唐光启至大顺年间的褒中地区。官府很久未能捕获盗墓者,上级官员屡次催促督办。忽有一日抓到一个嫌疑人,加以严刑拷打,最终嫌疑人认罪。临刑时,围观的一人自认是盗墓者,要求释放无辜之人,并交出赃物,经对比极为相似。当地节度使亲自重新审理,嫌疑人才说:“虽然自己是无罪的,但是受不了刑讯之苦,就让家人伪造了赃物,只求一死。”节度使向朝廷详细奏报,涉案官员受到了惩处,被冤枉的人获得了释放。

[案例价值]本案对蒙冤者的纠正和对办案官吏的追责,体现了中国封建刑事司法中反对刑讯逼供和纠正冤假错案的鲜明态度。

典型案例4: [宋]名儒胡石壁审断典主迁延入务案(民事司法智慧,情理法三者统一)

[案例原文] 且贫民下户 尺地寸土皆是汗血之所致 一旦典卖与人 其一家长幼痛心疾首 不言可知。日夜夫耕妇蚕 一勺之粟不敢以自饱 一缕之丝不敢以为衣 忍饿受寒 铢积寸累以为取赎故业之计 其情亦甚可怜矣。

而为富不仁者 乃略无矜恤之心 设为奸计 以坐困之 使彼赎田之钱 耗费于兴讼之际 纵是得理而亦无钱可以交业矣。是以富者胜亦胜 负亦胜 而贫者负亦负 胜亦负。此富者所以田连阡陌 而贫者所以无立锥之地也。

今赵端之困阿龙 其术正出于此。阿龙此田出典于赵端之家 四顷共当钱九十八贯 凡历八年而后能办收赎之资 则其艰难之状 可以想见。阿龙积得此钱在手 惟恐得田之不早 而赵端乃欲候秋成而后退。业此其意,盖知阿龙之钱难聚而易散。此去秋成 尚有半载之遥。半载之间幸而其钱复转而为他用 则虽务开之日 呼之来赎 彼亦无所措手矣。赵端之操心不善 当职视之 已如见其肺肝。

在法:“诸典卖田产 年限已满 业主于务限前收赎 而典主故作迁延占据者 杖一百。”赵端本合照条勘断 且以其年老 封案。兼赵端伪写税领 欺罔官司 其奸狡为尤甚。今不欲并加之罪 且将两项批领当厅毁抹 勒令日下交钱退业。

——《名公书判清明集》

[案情简介] 宋时,贫苦民户阿龙一家因急需用钱 把自己的4顷田地典与富户赵端 换来了98贯钱。8年后的正月 阿龙辛辛苦苦攒够了收赎的钱 想把地赎回。但赵端以此时田地正在耕种为由 想等到秋收后再还地给阿龙。赵端知道阿龙的钱攒起来困难 但花出去却非常容易 这半年时间阿龙的钱很可能用到其他地方 如此便凑不齐回赎所需的钱了 所以故意拖延时日 意图霸占田产。阿龙见回赎不成 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 当时的地方官 著名的士大夫胡颖(号石壁)判决了此案。

本案涉及的是土地典权纠纷。土地典权是一项独具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色的用益物权,出典人以田产作为借贷抵当物,把田产交给典买人,从典买人手中领取银钱,但不对所领银钱付利息。典买人可使用田产,享有田产收益权以当利息。典当一般约定回赎期限,典卖人所保留的土地回赎权,又称“田骨”或“田根”。在中国古代社会,典多为社会下层民众应急的民间融资渠道,但反过来同时也成为了豪强掠夺百姓土地的一种手段,因为典价往往低于买价许多。

本案的案情其实并不复杂,表面上看是典地回赎的履行时间问题,即赵端能否因现在土地耕作,而在秋收以后再收取赎金,交还土地的问题,但实质上此案隐含了两个关键问题。

一是诉讼受理的时间限制问题。在宋代法律中,有“务限”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受理时间限定于每年的农历十月一日到次年一月三十日,过了一月三十日,如果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没有审理完毕,可延长审理期限至三月底。但是过了三月底,一直到十月一日,这段期间既不能受理案件,也不能审理案件,就是所谓的“务限”。进入“务限”时期,叫做“入务”;“务限”结束,可以开始审案的时候,叫做“务开”。本案中从当时阿龙起诉到当年下一次“务开”,有长达8个月的“务限”时期,这期间不管事情有什么变化,阿龙都不能到官府起诉赵端,具有很高的时间和法律风险。因此当时的法律也是要求典主面对业主的回赎要求,是不能“迁延入务”的,否则要“杖一百”。

二是回赎金问题。对于贫苦民户阿龙来说,钱攒起来困难,但花出去却非常容易,从回赎提出的当下到秋收还有半年,届时阿龙的钱很可能用到其他地方,而不能凑齐赎回其土地了。

审理此案的关键在于司法官能否了解当时社会豪强欺压弱小的现象和手段,看清赵端的伎俩,不让其钻法律的空子。胡石壁体恤百姓的艰辛,判令赵端在收到赎田款后立即退还田业给阿龙,同时考虑到赵端年事已高,免除了对其“杖一百”的刑事处罚,对其“伪写税领,欺罔官司”的行为也不予追究。

[案例价值]本案判词既有鞭辟入里的分析和洞察,也有价值取向的充分流露和表达,是传统情理法相统一的典范。

典型案例5: [清]名臣陆陇其“自追法”断案(调解息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案例原文] 尔原被(告)非亲即故,非故即邻,平日皆情之至密者,今不过为户婚、田土、钱债细事,一时拂意,不能忍耐,致启讼端。殊不知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友必须酬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

——[清]吴炽昌:《续客窗前话》

[案情简介] 清代名臣陆陇其自创“自追法”断案,遇到民事纠纷一般不让官差去抓捕百姓,不采取强制措施。对于家族亲戚互告的案件,陆陇其就找来其家族中长者一同审理;遇到同乡邻里互告的案件,他就找来乡里德高望重的长者一同审理。陆陇其通过族长、老者的道德影响使案件达成和解。

陆陇其任河北灵寿知县时,每审民事案件,均传唤原告、被告到庭。在听完双方讼词后,陆陇其并不急于定案,而是先耐心劝导双方说:“你们不是亲人就是朋友,不是朋友就是邻居,平日里低头不见抬头见,感情也算是很好的,但如今不过就是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起来,闹到公堂之上。你们是一时痛快了,但我们审案需要耗费大量的纸张,衙役吃饭也需要开销,证人们也要花大把的时间来给你们作证,你们打官司还要花费许多银两,结果到最后往往你们打官司浪费的钱比你们争执的那点蝇头小利要多得多。那些因为打官司而丢掉工作最终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案子我见得多了,现在还历历在目,记忆颇深。而且断案必须要有输赢,从此你们从乡亲变为仇人,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了。”原、被告双方听后,往往“俱感激涕零”,“情愿”当堂作出保证,息讼止争。

[案例价值]调解息讼是指官吏把本来要对簿公堂的案子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在公堂之下协商和解。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办法,今天的民事调解制度即源于此。运用调解来解决民事纠纷,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就有关于调解的铭文,发展至明清时期,调解已成为解决纠纷的常用手段。这一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以和为贵”、“中庸”等精神。清代名臣陆陇其独创的“自追法”,推动了司法调解制度的发展,为中国法治的发展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典型案例 6:[当代]香港“邓光裕堂案”采纳法律史学者张伟仁关于宋代族规及《大清律例》族产规定的专家意见书(既崇国法亦重民间习惯自治)

[案例来源]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邓光裕堂案”(案号:HCA331/2002A)

[案情简介] 乾隆年间广东邓姓家族为纪念其祖邓文国而设立“邓光裕堂”,将该族位于新界的广大土地登记于该堂名下,由邓氏的六房子孙共同司理。该堂每年以其土地出租所得租金支付维修该族祠堂、祖坟及祭祖之“肉金”、司理之“鞋金”、在学子孙之“书金”,并于必要时给予该堂成员经济资助,名曰“派饥”。2002年,邓姓家族后人因族产产生纠纷,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此即“邓光裕堂案”。历时数年、无数次的法庭辩论,于2007年作出终审判决。由于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两造除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外,还分别聘请了“重量级”的专家证人,原告方的专家证人即张伟仁教授。对于该案的事实部分,两造无异议,因此双方辩论的焦点就集中在诉讼标的之性质及应适用的法律,特别是对所适用之法律的基本精神的理解上。最终,香港法院支持了张伟仁的专家意见——族产不可分割和让与的“通则”。

张伟仁在专家意见书中解释道,“除了个人,宗族亦可以拥有财产。”宗族的财产称之为“族产”,通常是通过出租获取收益的土地,其收益则用途不一,总的来说就是“光前裕后”。就“光前”而言,是慎终追远,使得对祖宗的祭祀活动有经济上的保证;就“裕后”而言,是使得祖宗的余荫可以佑庇后世子孙,无论是在生计还是学业上。专家意见书引述公元1080年北宋名臣范仲淹所订的《范氏义庄规矩》,族产的用途十分广泛,包括:(1)每月分给全族男女老少乃至仆人的常谷;(2)未出嫁女子的妆奁;(3)青年男子的结婚费用;(4)族人的丧葬费用;(5)给予宗族附近邻人的周济等。而国法对于这类族规及其所保护的族产,是予以承认和支持的。如北宋元佑六年,“刑部言: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砍伐,违者杖一百,以不荫论。”北宋元佑七年诏:“诸大中大夫、观察使以上,每员许占永业田十五顷;余官及民庶,愿以田宅充奉祖宗飨祀之费者亦听,官给公据,改正税籍,不许子孙分割典卖,止供祭祀,有余均赡本族。”

[案例价值]专家意见书为什么且可以征引北宋的相关族规与国法呢?显然是因为这类处理族产的规则不仅为有宋一朝所有,其产生与形成可能早于北宋,而直到《大清律例》仍有类似规定。所以,族产不可分割和让与可以说是传统中国处理族产问题的“通则”。这一通则是经由上千年的社会生活逐渐形成的“活法”,且为制定法即“国法”所认可。

典型案例7: [清]死者殴近戏谑并无逞凶欺侮案(青少年司法保护,“矜老恤幼”)

[案例原文]江西抚题陈枚太致伤钟壬新身死一案。查例载:十五岁以下被长欺侮,殴毙人命之案,确查死者年岁长于凶犯四岁以上,而又理曲逞凶,或无心戏杀者,方准援照丁乞三仔之例声请等语。推原例意,十五岁以下殴死年长四岁以上之人,必须死者理曲逞凶,实与丁乞三仔之案相似者,方可援照声请。是以例内指载丁乞三仔之名,以便问刑衙门得以查照引用。检查雍正十年江西巡抚题丁乞三仔殴死无服族兄丁狗仔一案,奉旨:丁乞三仔年仅十四,与丁狗仔一处挑土,丁狗仔欺伊年幼,令其挑运重筐,又将土块掷打,丁乞三仔拾土回掷,适中丁狗仔小腹殒命。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钦此。恭纂为例,历久遵行。此案陈枚太年仅十四,已死钟壬新年已二十一岁,虽长于凶犯四岁以上,惟钟壬新向伊讨食甘蔗不给,事起细微,钟壬新戏打该犯左臂,迹近戏谑,并非欺侮向殴。迨该犯斥骂,钟壬新仅止回詈,亦无逞凶情状,该犯辄用小刀戳伤其额颅殒命,核与丁乞三仔之案轻重悬殊。查历年各省似此情节有误,引丁乞三仔之案声请者,均经本部照例驳改,以归画一。今陈枚太一犯,该省依斗杀律拟绞监候,与例相符,应请照覆。

——《刑案汇览》

[案情简介]本案为江西巡抚题报陈枚太致钟壬刚死亡一案,但刑部却将论述重点放在丁乞三案上,依丁乞三案时法律,对丁乞三应处绞监候。由于丁乞三已满十岁,并不适用上请条款。然而,雍正皇帝查阅案卷后,对丁乞三案件持有异议。他专门下旨“丁乞三仔情有可原,着从宽免死,照例减等发落,仍追埋葬银两给付死者之家”。丁乞三案的判决出现之后,清朝司法官员曾大量援引此案例对青少年杀人犯从轻、减轻处理。到了乾隆十年,清廷定例:“十五岁以下杀人之犯,声明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方准援照,声请通行。”这里的情罪相等是指犯罪人受到被害人欺凌。

[案例价值]此案的判决在清代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此前对十岁以上青少年杀人犯并没有明确的从轻、减轻的成文法依据,而严格依照《大清律例》进行判决,又与传统的恤幼矜刑的思想矛盾。在盛行“成案”的清代,丁乞三案由皇帝亲自判决,为清代司法官员对青少年杀人犯罪进行宽大处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典型案例8: [三国·魏]高柔察色(司法心理学,“以五声听狱讼”)

[案例原文] 高柔迁廷尉,护军营士窦礼近出不还营,以为亡,表言没其妻盈,及男女为官奴婢。盈称冤自讼,乃诣廷尉。柔问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泣曰:“夫少单特,养一老妪为母,又哀儿女,抚视不离,非是轻狡不顾室家者。”柔重问曰:“汝夫无仇乎?”对曰:“夫良善,与人无仇。”又曰:“汝夫不与人交财乎?”对曰:“尝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久求不得。”时子文适坐事系狱,柔乃见子文,问所坐,言次,曰:“汝曾举人钱否?”子文曰:“单贫初不敢举人钱也。”柔察子文色动,遂曰:“汝昔举窦礼钱,何言不举邪?”子文怪事露,应对不次,柔曰:“汝己杀礼,宜早服。”子文于是叩头,具首本末。柔遣吏卒,承子文辞,掘得尸,诏书复盈母子为平民,抵子文罪。

——《棠阴比事》

[案情简介] 本案中,高柔在得知被害者曾经借钱给焦子文,但一直讨要而未给的事实后,对焦子文进行问话,在焦子文神色紧张,说自己未曾借过任何人钱财后,推断其有杀人的可能,最后焦子文迫于压力说出了实情。高柔通过“五听”来断案,其中“色听”和“辞听”是本案正确判案的关键环节,通过观察分析加之日常经验与生活逻辑,使案件水落石出。

[案例价值] 《周礼》载:“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所谓五听,“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对此,东汉郑玄注释曰:“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色,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五听”是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经验与研究犯罪者心理变化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司法心理学,或称司法的心理观察。

典型案例9: [清]名臣于成龙审断冯婉姑抗婚案(重视裁判说理,判词优美)

[案例原文]关雎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斯称良偶。钱万青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青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婢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馈,竟听谗言。遂以彩凤而随鸦,乃使张冠而李戴。

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颈血以溅凶徒,志岂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能。仍宜复尔前盟,偿尔素愿。月明三五,堪谐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

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

吕豹变刁滑纨绔,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

——[清]于成龙:《于清端政书》

[案情简介] 于成龙被康熙帝誉为“天下廉吏第一”,任罗城知县时审理了一起婚姻纠纷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罗城(今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西门外有个叫冯汝棠的人,他有个女儿叫婉姑,此女子姿容美丽,特别擅长吟诗作对,可谓知书达礼。因她爱慕同城一个叫钱万青的青年,钱万青亦喜婉姑,二人郞才女貌,并私下交往,通过媒人并取得冯汝棠的认可订立了婚约。有一个叫吕豹变的纨绔子弟,目不识丁,贪淫好色,以重金贿赂婉姑的婢女,让婢女离间钱万青与婉姑的感情。吕豹变又多方委托媒人向冯汝棠游说,并许诺给予大量彩礼。冯汝棠本是一名市井小侩,贪图财富,竟反悔了钱万青与婉姑的婚约,并将婉姑许配给吕豹变。到迎亲那天,冯汝棠与吕豹变强行将婉姑扭送入花轿。至两人行夫妻交拜之仪时,婉姑突然从其衣袖中掏出一把利刃刺伤吕豹变,多亏众人一起抢救,吕豹变总算没有死去。婉姑排开众人的拦阻,到县衙告状。钱万青听说后,以冯汝棠悔弃婚约而将女另嫁他人将其告到县衙。于成龙受理该案后,立即飞签拘拿了冯汝棠及吕豹变到庭,经当庭审训,遂作出以上判词。

[案例价值] 判词引经据典,文辞优美,刻画人物栩栩如生,骈散结合,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虽是判词却有极高的美学享受和文学价值。判词论理清晰,说理透彻,是非分明,判决结果合情合理。道德说教融于其中,宣教功能得以充分展现,使善者终得褒扬,恶者终得惩处,赏罚分明。判词感情丰富,有血有肉,拉近了冰冷的判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审判效果。

典型案例10: [清] 广东民人刘麟游等在台冒考入学案(弘扬诚信价值,反对考试作假)

[案例原文]经筵日讲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东阁大学士礼部尚书兼管刑部掌翰林院事管理吏部事务革职留任臣刘统勋等谨题为遵旨核拟具奏事:该臣等议得:准礼部咨称,福建巡抚余文仪咨称,广东民人刘麟游等在台冒考入学一案:刘麟游、黄骃、伍逢捷、冯徽烈,均系粤民。刘麟游之祖刘尔爵、父刘俊升于康熙、雍正年间来台,在凤山县垦耕。嗣因回籍身故。刘麟游于乾隆二十七年领照来台。又黄骃之祖黄应岐于康熙年间来台,住彰化县地方,乾隆二年垦耕张振万即张达京田业。乾隆十二年,伊父黄元茔带伊来台。十四年,伊父将应分之业典与伊弟黄秀锡,旋即回籍身故,黄骃即住居台地。又吴明之祖吴从周名、父吴子贤又名启汉,于康熙年间来彰化县垦耕官庄田五甲,年输粮银六两零,户名吴启汉,入籍台地,生长吴明。又伍逢捷本姓李名嗣长,自幼依寓母家伍姓抚养,未从其姓。乾隆三十二年四月,甫来凤山地方,旋往诸罗县,冒顶伍逢捷姓名。又冯徽烈之祖冯玉魁、父冯若纪于康熙、雍正年间寄寓凤山县,父祖回籍身故。冯徽烈于三十年来台,适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内,台郡科试生童,刘麟游、冯徽烈冒入凤山县籍。刘麟游浼生员刘朝东认保,冯徽烈浼已故生员林魁章认保。伍逢捷冒诸罗县籍,浼生员张东汉认保。吴明、黄骃入彰化县籍,浼生员廖新、黄培骅认保。同回粤之梁谟、赖济、谢荣赴前台湾道张珽衙门应试,均蒙取进,拨入府学。冯徽烈于三十三年领照往省乡试,顺便回粤,至三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在籍病故。伍逢捷于三十五年十一月内回至内地。嗣因梁谟在籍与梁逢伍等控争祖遗尝租,究出梁谟等偷渡过台,冒考入学等情,经两广总督李侍尧具奏,将梁谟、谢荣、赖济照越渡缘边关塞律杖徒。奉部议覆,查明梁谟等入学年分,斥革除名。其同考入学之伍逢捷等,是否系入籍应考之人,与失察偷渡、滥准收考应参各该地方官,均由闽就近详查明确,分别办理等因,行委台郡各县提齐应审人犯,会同质讯,据供前情不讳。

据刘麟游供:生员今年三十五岁,原籍嘉应州镇平县人。康熙四十六年,祖父尔爵,号训伯,就过台湾,住在凤山县埤仔头庄,向施姓业户垦田七甲零。乾隆十六年间,施姓把业卖与陈思敬了,有业户历年给过租单及管事柯廷第可查问的。雍正年间,父亲俊升也来台帮耕。乾隆元年,祖父因年老回籍,到七年死了。父亲是二十九年正月内死在台湾。三十五年三月内,是弟郎日辉,即监生凤鸣,在凤山县请领往回印照,搬运骸骨回籍。冬间来台。上年六月死在凤山,现葬埤仔庄的。生员母亲陈氏。娶妻曾氏,生一个儿子,名叫文堂,都在内地。生员是二十七年三月同叔父俊登、弟郎日辉在镇平县领照过台,照内名字日煌,这刘麟游名字是考时取的。生员虽是二十七年来台,家眷现在内地,与例稍有不符;但祖父置有产业,已经年久,并不是偷渡冒籍。是以保生刘朝东纔肯保结的。总是粤人,在台应试,原是客籍,但要实有产业,就算有根底入籍的了,大家都许考试,从不攻击,所以里管族邻都肯出结,就是地方官也无从查察的。这刘朝东是和生员同族,没有送过他分文谢礼,实在并无贿嘱。诘讯保结梁谟、谢荣之生员赖钦书,实因乡亲情面混保,止得谢礼一圆,并无得受多贿。保结刘麟游、黄骃、伍逢捷之生员刘朝东、黄培骅、张东汉佥供误认粤人,本系寄籍,致未细查误保,均无贿嘱情事。查吴明系在台生长,坟墓、家族、产业均在台地,并非冒籍,同保结之生员廖新,应毋庸议。刘麟游在台虽有产业,但本身入籍年例不符,且坟墓、家属俱在内地;黄骃,伊祖在台耕种,随父至台虽已二十余年,但田产已典与胞叔承管;俱非入籍既定之人,与入籍二十年以上之例不符,均讯无偷渡情事,应照冒考例,各杖八十,革去衣顶。保结梁谟、谢荣之生员赖钦书,保结刘麟游之生员刘朝东,保结黄骃之生员黄培骅,保结伍逢捷之生员张东汉,虽据各坚供并无受贿,但不遵照定例确查来历,冒昧混保,应均照冒保例杖八十,各革去衣顶。李嗣长顶名冒考,俟提到另结。冯徽烈在籍病故,经县现在移取嘉应州印结。另送保结赖济、冯徽烈之生员林魁章,即林元辰,已经病故,毋庸置议。保生所得各礼银,照追入官。供明之保邻人等,经县遵例省释。所有奉取梁谟、谢荣、赖济在厦偷渡过台失察文武职名,饬行台、厦二厅查明,另行开报。本案混行录送各职名,系前任台湾县病故知县赵爱,前任凤山县今升延平府上洋口通判谭垣,前任诸罗县另案被参知县陶浚,前任俸满彰化县知县韩琮;由府录送职名,系现任台湾府知府邹应元;理合开报,应听吏部议(处)等因,于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三日移咨前来。除梁谟、谢荣、赖济在厦偷渡过台失察职名,应俟该抚查明另参,到日再议,前任台湾县知县赵爱已经病故,毋庸议外,查刘麟游等在台虽有产业,但本身入籍究与年例不符,该县府等混行录送,均应议处。应将前任凤山县知县谭垣、前任诸罗县知县陶浚、前任彰化县知县韩琮、前任台湾府知府邹应元,均照混行收考降一级调用例降一级调用。查谭垣已升延平后上洋口通判,应照例于现任内降一级调用,陶浚已经革职,又经捐复候补,韩琮已经俸满离任,均应照例于补官日降一级用。邹应元已经革任,奉旨出具考语,送部引见,应照例降一级调用注册。谭垣有加一级,应销去加一级,韩琮有即升一次,应销去即升一次,俱抵降一级,均免其降调。恭候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臣等未敢擅便,谨题请旨。

旨:依议。其因混行收考议以降调注册之邹应元,仍照前旨,着该督抚出具考语,送部引见,议以降级用之陶浚,俟补官引见之日,该部将此案降级之处声明请旨。

——《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二三~一二四页,吏部题本(遵旨核拟广东民人刘麟游等在台冒考入学一案)》,乾隆三十七年十月初三日。

[案情简介] 乾隆三十二年(1767)我国台湾地区科举考试中,发生了粤籍童生刘麟游等冒籍应试的案件。广东镇平县人刘麟游之祖刘尔爵、父刘俊升先后于康、雍年间来台,在凤山县垦耕,嗣因回籍身故。刘麟游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领照来台,其在台虽有产业,但本身入籍年例不符,且坟墓、家属俱在内地。乾隆三十二年十二月内,台郡科试生童,刘麟游冒入凤山县籍。刘麟游浼生员刘朝东认保,赴台湾道张珽衙门应试,均蒙取进,拨入府学。最后审讯结果,刘麟游在台虽有产业,但本身入籍年例不符,且坟墓、家属俱在内地;俱非人籍既定之人,与入籍二十年以上之例不符,应照冒考例,各杖八十,革去衣顶。另与本案相关的官员,如原台湾县知县赵爱等,均照混行收考降一级调用例,降一级调用。

[案例价值] 清代前期,在我国台湾地区发生的闽粤移民冒籍赴台参加科举考试的案件,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这一案例表明,海峡两岸人民之间除了地缘、血缘的关系外,在文化教育等方面也有极为密切的关系。

典型案例11: [汉]董宣审湖阳公主苍头杀人案(刑无等级,强项令秉公断案)

[案例原文]董宣,字少平,陈留圉人也。……后特征为洛阳令。时湖阳公主苍头白日杀人,因匿主家,吏不能得。及主出行,而以奴骖乘。宣于夏门亭候之,乃驻车叩马,以刀画地,大言数主之失,叱奴下车,因格杀之。主即还宫诉帝。帝大怒,召宣,欲箠杀之。宣叩头曰:“愿乞一言而死。”帝曰:“欲何言?”宣曰:“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臣不须箠,请得自杀。”即以头击楹,流血被面。帝令小黄门持之,使宣叩头谢主,宣不从,强使顿之,宣两手据地,终不肯俯。主曰:“文叔为白衣时,臧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乎?”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敕强项令出。赐钱三十万。宣悉以班诸吏。由是搏击豪强,莫不震栗。京师号为“卧虎”。

——《后汉书•酷吏列传》

[案情简介]董宣,字少平,陈留圉人。……后来被特召为洛阳令。当时,湖阳公主的家奴白日杀人,躲在公主家中不出来,官吏无法捉拿。公主外出时,让家奴陪乘。董宣在夏门亭等候,等公主一到,董宣就拦住车子跪在马前,拿着刀在地上比划,大声数说公主的不是,呵责家奴下车,随即将家奴打死。公主立刻回到宫中告诉皇帝,皇帝大怒,召来董宣,准备用棍棒将他打死。董宣叩头说:“请让我说一句话再死。”皇帝说:“你想说什么?”董宣说:“陛下道德圣明,使汉中兴,但若放纵奴仆杀害平民,您又准备用什么治理天下呢?臣不需您杖责,请许我自杀。”随即用头向柱子撞去,满脸流血。皇帝要小太监扶着董宣向公主叩头道歉,董宣不肯。皇帝要小太监强叩董宣的头,董宣用两只手撑在地上,始终不肯低头。公主说:“文叔做一般百姓时,藏匿逃亡和死罪的人,官吏都不敢上门。现在做了天子,威权不能用于一个县令吗?”皇帝笑着说:“天子与一般百姓不同。”随即吩咐硬脖子的县令出去,并赏给他三十万钱。董宣将钱全部分给手下官吏。自此,董宣进一步打击豪强势力,无人不对他畏惧战栗。京师的人称他为“卧虎”。

[案例价值] 以董宣为代表的古代司法者,坚持传统法律文化中刑无等级、一准于法的思想,拒绝威逼利诱,秉公断案,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12: [北魏]司马悦审董毛奴身死案(严谨慎刑,刑官细心折狱理刑)

[案例原文]后魏司马悦,为豫州刺史。有上蔡董毛奴,赍钱五千,死于道路。或疑张堤行劫,又于堤家得钱五千,堤惧楚掠,自诬言杀。悦疑不实,引毛奴兄灵之问曰:“杀人取钱,当时狼狈,应有所遗,曾得何物?”答:“得一刀鞘。“悦取刀鞘视之,曰:“此非里巷所为也。”乃召州内刀匠示之。有郭门者,言此刀鞘,其手所作,去岁卖与邻人董及祖。悦收及祖,诘之具服。灵之又于及祖身上,认得毛奴所服皂襦。遂释张堤。

按:悦所以能使及祖服罪者,虽有智算,亦偶然耳。向若贼不遗刀鞘,或鞘非州内刀匠所作,何从知及祖为贼耶?其可称者,哀矜审谨,合于“中孚议狱缓死”之义,故卒能获贼以释冤也。

——《折狱龟鉴•释冤•司马悦》

[案情简介]北魏时期,司马悦任豫州刺史。身上带着五千钱的上蔡董毛奴,被人发现死于路边。怀疑是张堤为了劫财而将其杀死,之后又在张堤家发现了五千钱,张堤害怕刑讯,自诬说人是自己杀的。司马悦认为该案有疑点。于是问死者兄长:“杀人取钱,必定十分仓促,有什么东西遗留在现场吗?”死者兄长说,现场发现一刀鞘。司马悦观察刀鞘后指出,这不是乡下人能做到的。于是将城内的刀匠召来辨认,有人说这个刀鞘是自己做的,去年卖给了邻居董及祖。司马悦将董及祖逮捕后,详细询问。董及祖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死者兄长又在董及祖的身上,发现了弟弟所传的黑色短衣。最终张堤被无罪释放。

按:司马悦之所以能让及祖服罪,部分原因是他十分聪明,但这仅是偶然因素。如果贼人不遗刀鞘,或刀鞘并非州内刀匠所作,又怎么能知道及祖是真正的贼人呢?司法悦一案,足其可称道的地方在于他哀矜审谨,符合“中孚议狱缓死”的道理,这样才能让他最终拿获真凶,为张堤洗冤。

[案例价值] 慎刑观是传统刑法文化中最具特色的内容之一,蕴含着古人对刑法问题的基本认识。“仁”与“恕”是慎刑之道的基本理念,它要求刑官折狱理刑时,应当有“哀矜折狱、谨审尽心”的态度。

经典文献13: [清]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保护营商,维护市场秩序)

[文献原文]江南松江府为积弊坚牢、请宪大震霹雳、敕府勒石永禁、以苏民困事:

拾月初玖日,奉江苏布政司慕批发呈人姜建宸、张常伯、王孟周、吴瑞生连名呈称:

切照松江府附墩华、娄两县,商贾鳞集,开张铺面。只因地不产茶,往浙贩买茶叶。比各商赴浙之时,均至北新关纳取茶引;敢至产茶之处,照引置买。凡过关隘盘验截角,至松零拆货卖,少趁蝇头,极属微细。岂遭衙蠹市狯,狼狈为奸,倡名曰“缴销残引”,每引索诈缴引陋规:如承行钱、差使钱、备文钱、受引钱、依议钱,种种恶名。前五年每引私派壹钱贰分,近五年每引征至贰钱肆分。今遭市狯目名小甲,指官缴引规例,每引派征肆钱柒分。所以有已故朱明文熟悉私派私征,首控苏、松、常道;继有周俊目击商贾受害,挖准宪天行府。盖二人所讦者,剔弊究赃之举,殊不知朱明文因事刎死,讦告未终;周俊之讼,旋奉批销。奸谋炽横,终无底止。泣思建等在浙纳引,不过肆分有奇,而松俗奸刁,借名缴引,则有十倍之费。况恶等每年私派私征,不下三百余金。问之国课,则无厘毫完纳。上无考成,下累商命。徒饱于奸胥市狯之腹。于顺治拾陆年五月间,商民受累不堪,备具藐宪灭法、积弊殃民、敕禁缴引等事,控准前宪佟老爷,随蒙批开“仰松江府严禁缴”等因。其如胥狯成奸,牢不可破,视宪批如儿戏,寝搁捺沉。今蒙宪天福任,明察秋毫,何奸不破,何蠹不除,江南万亿欢呼。但建等株守贸易,何敢与蠹等开讼,恳乞宪天大老爷轸念无益于国课,有害于商民,恳赐立拔汤火,永禁“缴销残引”名色,以杜奸胥勒派之弊,立石禁戢,以垂不朽等情。

奉本使司批开:“缴销残引,私勒陋规,殊属病民。仰松江府严查禁戢报”等因,到府。遵即唤原呈姜建宸等查询,并饬华、娄两县遵依去后,随据原呈姜建宸等投为恳恩敕示勒石杜弊等事,投呈前来,据此。为照私派病商,大于法纪,奉宪饬禁,准即勒石永禁,以杜将来滋扰。兼之朝廷国课无亏,苏民救商,仰叨宪仁,以志不朽。备由申覆本使司外,又据华、娄两县具有永禁缴销残引名色,以杜胥棍勒派之弊。遵依在案。俾奸狯蠹书,俱各洗涤肺肝,毋得故违凯觎,致干拿究。仍解宪司,以违禁法处,慎之!。

——《松江府为禁奸胥市狯私勒茶商陋规告示碑》

[文献译文]江南松江府积弊甚深,特请宪大震霹雳。敕令刻石永禁,救民于困境:

十月初九,江苏布政司批文,姜建宸、张常伯、王孟周、吴瑞生联名呈称:

松江府下辖华、娄两县,商人云集,开张铺面。当地不产茶叶,只能赴浙购买。赴浙购茶需到北新关纳取茶引,而后到产地凭引购买。商人们经过关隘盘验等重重阻隔后,回到松江拆开零售,从中赚取蝇头小利。然而官府中的衙役胥吏,狼狈为奸,推行“缴销残引”,从中索诈钱财。陋规有承行钱、差使钱、备文钱、受引钱、依议钱等名目。前五年每引私派一钱二分,近五年每引征至二钱四分。现头目小甲又以官府规定为由,将每引征收额度提为四钱七分。这才有了已故的熟悉私摊私征的朱明文,首控苏、松、常道。继而周俊看到商人受害,再次进行控告。二人揭发行为皆为剔弊究赃之举,但朱明文因事自刎,案件再无下文,周俊的诉讼,不久奉批撤销。奸谋当道,永无休止。我等在浙纳引,不过四分有奇。市狯借名缴引,十倍其费。每年摊派私征,不下于三百金。这些钱没有一分上缴国家。上无考核,下累商命。钱都用来填饱奸猾胥吏的肚子。顺治十六年五月,商人们受苦不堪,向前宪佟老爷控告这些人无视法纪、坑害百姓。随后得到“仰松江府严禁缴引”的批复。但因胥吏们相互勾结,视上批如儿戏,最终不了了之。今蒙宪天到任,明察秋毫,何奸不破,何害不除,江南百姓,亿万欢呼。我等商人死守贸易,不敢同这些蛀虫打官司。恳求大老爷念在此事于国家税收无益,对商人百姓有害。立即行动,拔出汤火,永禁“缴销残率”等事。杜绝奸猾胥吏摊派之弊,立石禁止,以垂不朽。

奉布政司批:“缴销残引乃私制陋规,实属病民之举。松江府应严查禁戢报。”唤原呈姜建宸等人到府核查,并令华、娄两县就姜建宸等人投书一事进行核查,并将原材料一并报送。据查,摊派害商的行为蔑视法纪,应当饬斥禁止,勒石永禁,防止将来滋事。兼之朝廷课税无亏,解民救商,仰叨宪仁,以志不朽。除回复布政司外,华、娄两县永禁缴销残引等名目,杜绝胥棍勒派弊端。遵依在案。那些奸狯蛀虫,皆需洗涤肺肝,不得违法觊觎,否则解送官府进行查办,以违禁法论处,众人慎之!

[典型价值] 本案中松江府勒石永禁缴销残引的做法,体现了清代地方政府对于营商环境的保护。社会秩序对于商业的繁荣有着重要影响,当营商环境深受社会积弊之害时 便需官府出面来立拔汤火,解民倒悬。

典型案例14: [清]宜阳县民周锦锡控乔理邦隐匿存项等情案(原情断案,司法维护社会和谐)

[案例原文]据周锦锡供称:伊父在日,双目失明。托其妻父乔林经管家务。嘉庆十二年,乔林病笃,唤伊夫妇及其子乔理邦结算账目,尚余钱五百八十千,交理邦代存。嗣向索取,仅陆续给钱数十千,及麦石等项,作为利息。去年,伊妻与理邦妻史氏口角,被其殴辱,因而控追。质之理邦,则称并无其事,所给钱文,系当锦锡地价,麦石又系借项。及阅粘呈当契,原中已故,真伪无从质究。查两家虽系至亲,如果寄存钱项至五百余串之多,亦应立有字据。况锦锡彼时年将三句,略涉世事,岂不知预防后患。乃既无文约,又无见证,且事隔二十余年,适因妇玩口角,牵连具控。索欠者,当不如是,盖乔林当日以岳篇代司出纳,沾其河润,自所不免。若执定存钱五百八十千,有何凭据?该县念系至亲,且理邦家计日丰,令其厚为资助,饮水思源,尚属情理。兹断理邦于一月内措缴控数之半,计钱二百九十千,由县饬领。嗣后,永不许再事讹索,至周乔氏无被殴实据,其甥乔戊等亦无干犯事,案经讯结,概免深究,以全戚谊。

——《判语录存•钱债事(道光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情简介]据周锦锡说,他父亲在的时候,双眼失明。因此托他岳父乔林经管家务。嘉庆十二年,岳父乔林病重,叫他们夫妇和岳父之子乔理邦一起结算账目,当时还有余钱五百八十千,交给理邦代存。之后向理邦索取,理邦陆续给了数万钱,以及粮食等物,作为利息。去年,自己的妻子与理邦妻子发生口角,因而追索银钱。质问理邦,却被告知并没有这件事。之前给的钱乃当周锦锡地价,粮食等物则属借项。因时间太久,之前当契的真假无从考究。两家虽然是至亲,如果寄存这么多钱,也应立有字据。何况当时周锦锡将近三旬,已懂人情世故,难道不知道留有后手吗?既无文约又没见证,事隔二十多年,因两人妻子之间口角便来控告索欠,实在不该。原来乔林以岳父的身份代管家事,不免占有好处。可如果说拿了存钱,又有什么凭据呢?该县官员念双方都是至亲亲属,且理邦家收入较高,让他多拿些钱来帮衬周锦锡家,也算饮水思源,尚属情理。因此,理邦需在一个月内缴二百九十千钱给官府。以后,永远不许再用此事讹诈勒索。至于周乔氏没有被殴打的证据,他外甥乔戊等也没犯啥事。经审讯结,一概免除深究,以保全亲戚情谊。

[案例价值] 古代司法崇尚通过裁判维护社会秩序。司法者以及一般民众关心的往往是司法实践是否做到情法两平。中国古代司法者在处理家事诉讼案件时,常通过原情断案来平复当事人间的争议。

典型案例15: [隋]郎茂审张元预不睦案(和谐息讼,运用非讼手段消除家事纠纷)

[案例原文]隋郎茂初授卫州司录,有能名,寻除卫国令。有部人张元预,与从父弟思兰不睦,丞、尉请加严法,茂曰:“元预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弥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县中耆旧,更往敦谕,道路不绝。元预等各生感悔,诣县顿首请罪。茂晓之以义,遂相亲睦,称为友悌。

按:梁陆襄,为鄱阳内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争,遂相诬告。襄引入内室,不加责诮,但和言解谕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为设酒食,令其尽欢,酒罢同载而还,因相亲厚。

夫异姓之疏也,诬告之怨也,犹可和解,使相亲厚,况亲族之不睦者乎?彼犹未容责诮,此可遽加严法乎?矜谨之士,宜鉴于兹,故并著焉。

——《折狱龟鉴•矜谨•郎茂》

[案情简介]隋朝时期,郎茂初任卫州司录,有能干的名声,之后任卫国令。当地有个叫张元预的人,与其堂弟张思兰不睦,县丞、县尉请求严厉惩处张元预。张茂说:“张元预兄弟本来就相互憎恨,如果又张元预又因此获罪,只会加深彼此之间的怨恨,不是教化人的意思。”于是派县中老人,前去调和。往来之人,络绎不绝。张元预兄弟都深感后悔,前往县里叩头请罪。郎茂晓之以义,使两人和睦相亲,称为友悌。

按:梁朝时,陆襄任鄱阳内史。当地有彭、李家,因有旧怨,互相诬告。姚襄将两方引入内室,并未责备,只说劝解的话。二人深感自责后悔。之后又为双方设下酒席,酒后同车返回,两家随变得亲厚起来。

如果说,异姓之间的诬告怨恨,都可以进行调解,变得亲厚。那同姓亲属又怎么会不和睦呢?既然不能激化矛盾,对这种事又怎么能严厉惩处呢?谨慎的人,应当对此事有所借鉴,故记录于此。

[案例价值] 伦理因素在中国古代司法活动中影响颇深。郎茂在处理家事纠纷时采用调解教化等非讼解决机制,梳理双方矛盾,平息纷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典文献16: [清]锦屏文斗六禁碑记(保护环境,维护人与自然和谐)

[文献原文]一禁:不拘远近杉木,大小树木,不许大人小儿砍削,如违罚银十两。

一禁:各路之街分落,日后毁坏自己修整。不遵禁者,罚银五两,兴众修补。相传世代子孙遵照。

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有人违罚银五两。

一禁:后龙之阶,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银三两修补。

一禁:不许赶瘟猪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送官治罪。

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阶前后左右锄膳,如违罚银三两。

——乾隆三十八年仲冬月姜弘道书撰文

[文献译文]一禁:不论远近大小的衫木,大人小孩皆不许砍伐,如有违背罚银十两。

一禁:各家各户的街道,日后毁坏应自己修整。不遵守的,罚银五两,大家来修补,后世子孙皆需遵照。

一禁:四至油山,皆不许乱砍乱罚,如有违背,罚银五两。

一禁:后龙之阶,不许放牧。六畜若有践踏的,罚款三两并予修补。

一禁:不许将瘟猪、牛赶入寨子,防止不法之徒趁机宰杀。如有违背,送官府治罪。

一禁:逐年放养鸭,不许妇女挖阶附近的虫鳝,违者罚银三两。

[典型价值]文斗人的“六禁碑”,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了良好的行为范式。碑中所列处罚条款,轻则罚银三五两,重则罚银十两,甚至送官治罪,足见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之大。

经典文献17: [清]铁甲场村乡规碑记(移风易俗,国法与乡规民约)

[文献原文]铁甲场村虽僻处偏隅,男人非不良也,总由出外日多,乡亲未议,履行不义。河边柳芡,缘御水灾,擅行砍伐。山地载松,期成材木,连根拔取。甚至攘窃邻鸡,逾偷园菜。业经物主查获,不惟自认错,转加唬吓寻死。由是遗患失主,殊堪痛恨。今众姓会议,同为盛世良民,各戒妻女,须知物各有主,不许仍前蹈覆辙。一犯乡规,当即协同乡地搜寻失物。男人虽不在家,预为禀官存案。至男人回归,禀请差提究治。所有条规,开列于后:

见有卑幼凌辱尊长,罚银十两。

遇有松园,只得抓取松毛,倘盗砍枝叶,罚银五两。

查获放火烧山,罚银五两。

纵放妇女无耻肆恶,罚银五两。

查获盗砍河埂柳芡,罚银五两。

查获偷盗园间田头空地小菜,罚银二两。

污秽寺院,罚银二两。

攘窃猪鸡,罚银三两。

以上乡规,惟期各姓无犯,一村有仁厚之俗,以免悖入悖出,则幸甚矣。

——《铁甲场村乡规碑记》

[文献译文]铁甲场村虽然偏僻偏僻,但居民并非坏人,只是外出的时间较多,又因之前未形成公议,居民们多行不义之事。河边为了抵御水灾的柳芡,被人擅自砍伐。期盼能够成材的松树,被人连根拔取。甚至有人偷窃邻居的鸡和蔬菜。被人查获后,不去承认错误,反而大吵大闹,寻死觅活。这种行为真是令人痛恨。现在大家聚在一起形成公议,大家都是盛世良民,应当告诫家人,物各有主,不许前蹈覆辙。一但有违反乡规的事情发生,大家应当立即协同地方寻找丢失的东西。即便男人不在家,也应提前为报官做好准备。等到男人回来后,再禀告官府追究此事。所有规则,开列在后面:

卑幼欺负尊长的,罚银十两。

松树只能采摘松毛,如果盗砍枝叶,罚银五两。

放火烧山被抓获后,罚银五两。

放纵妇女无耻放肆作恶的,罚银五两。

偷砍伐河堤的柳芡的,罚银五两。

偷盗田间地头的小菜,罚银二两。

污秽寺院的,罚银二两。

偷窃猪鸡的,罚银三两。

希望大家不要违反上述乡规,形成一个仁厚的风俗,避免违规之事发生,实属万幸。

[典型价值] 铁甲场村乡规民约涉及尊老爱幼、爱护环境、睦邻友好等诸多价值观念,内容与村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契约性和自律性,易于形成共识,为村民所接受。

典型案例18:[唐]唐太宗审张蕴古案(慎用死刑,“死刑覆奏”制度)

[案例原文]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

——《旧唐书•刑法志》

[案情简介]河东人李好德疯病癫狂,说了些妖妄的话,皇帝下诏审判。大理寺丞张蕴古上奏说,李好德疯癫有据,于法不应论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说他籍贯相州,李好德的兄长李厚德曾任相州刺史,张蕴古袒护偏私,奏事不实。太宗说,曾经我将囚犯关在监狱中,张蕴古却和囚犯一起下棋,如今又偏护放纵李好德,扰乱我的法律。因此,将张蕴古在东市处斩,很快就后悔。交州都督卢祖尚因违背太宗旨意被斩于朝堂,太宗为此也十分后悔。于是太宗下诏,凡是决定处死,虽是立决,仍需三次覆奏。并对侍臣说:“人命最重要,人死不能复生。从前王世充杀郑颋后便很快懊悔,再制止也来不及。今春府史虽受贿不多,但我盛怒之下将其杀掉后,也十分后悔,这都是考虑不当的结果。近来处决囚犯,即便三覆奏,仍觉时间太短,顾不上思考,这样的三奏又有何用?从今天起,两天内五次覆奏,下到各州三次覆奏。”

[案例价值] 从隋朝正式确立的死刑三覆奏,到以张蕴古案为契机确立的五复奏,皆彰显了中华法系为慎用死刑所做出的努力。死刑覆奏制度在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为防止滥用死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典型案例19:[汉]淳于缇萦救父(屈法申情,废除肉刑)

[案例原文]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原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史记•孝文本纪》

[案情简介]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受刑罚,诏狱官员把他逮捕后拘系在长安。太仓公没有男孩子,有五个女儿。太仓公被捕临走时,骂他的女儿们说:“生你们而没生男孩,有个急事时一点用处也没有!”他的小儿女缇萦独自伤心地哭起来,于是跟随父亲来到长安。她上书说:“我父亲为官,齐国地区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如今犯法应当受刑。我很悲伤,因为已经死去的人不能复活,身受刑罚的人不能再把肢体连接起来,虽然想改过自新,也无路可走。我愿意到官府为奴来来抵赎父亲的刑罚,使父亲能改过自新。”缇萦的上书送给了皇帝,皇帝哀怜她的心意,就下诏说:“听说有虞氏时期,图画罪犯衣帽,使其与一般人不同,以此来羞辱罪犯,而民众不违犯法令。这是什么原因呢?是因为政治极端清明。现在法律规定三种肉刑,但奸邪犯法的事却不能禁止,过错在哪里呢?是我德薄,教化不显著的缘故吗?我自己深感惭愧。所以训导不善会让无知的民众陷入刑网。《诗经》中说,和易近人的君子是民众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没进行教育就刑罚加身,想要改过向善也没有途径可行,我非常怜悯这些人。刑罚之重,至于断裂肢体,刻肌刺肤,终身不能恢复,这是多么痛苦而又不道德啊,哪里符合为民父母的意思呢?应该废除肉刑!”

[案例价值] “缇萦救父”一案,通过“屈法申情”彰显出汉文帝“先教后刑,废除肉刑”的思想。汉文帝在诏书中指出,未施教化就对他人处以刑罚是不对的,而肉刑过于严苛,应当废除。

经典文献20: [宋] 真西山为官四事论(为官四事,司法官员行为操守)

[文献原文]律己以廉,(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故此以为四事之首。)抚民以仁,(为政者当体天地生万物之心,与父母保赤子之心,有一毫之惨刻,非仁也,有一毫之忿疾,亦非仁也。)存心以公,(传曰:公生明。私意一萌,则是非易位,欲事之当理,不可得也。)莅事以勤是也。(当官者一日不勤,下必有受其弊者。古之圣贤犹且日昃不食,坐以待旦,况其余乎?今之世有勤于吏事者,反以鄙俗目之,而诗酒游宴,则谓之风流娴雅,此政之所以多疵,民之所以受害也,不可不审。)

——《名公书判清明集·官吏·咨目呈两通判及职曹官》

[文献译文]要用廉洁约束自己,凡名士大夫,廉洁只是小善,贪污一点就是大恶。不廉洁的官吏,就像身有不净,虽有其他优点,却也不能赎罪,故此为四事之首。第二要抚民以仁,对待百姓应体天地生养万物之心,就像父母对待自己的孩子。若有微小的刻薄都不算是仁爱,有一点痛恨都不是仁慈。第三要存心以公,左传说:公生明。私意一但萌发,就会是非颠倒,再想处事公正,是不可能的。第四是办事以勤,官员一天不勤,下面必然会因此受苦。古代的圣贤在处理政务时尚且夙兴夜寐,何况其他人呢?现在的社会中,勤于政事者受人鄙夷。交游宴饮的却被称赞为风流文雅。这是政之弊端,百姓多受其害,不可不慎。

[典型价值] 真德秀在谈及为官之道时,认为官员应当做到廉、仁、公、勤。真德秀认为,司法审判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司法者在裁判活动中不应当有一点私欲。如果存有私心,必然会导致审判不公。

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中华的文明瑰宝:民族瑰宝案例文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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