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要给多久: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
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要给多久: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1、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一、认可协议有效的如: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也不认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就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如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不仅如此,笔者认为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经济补偿金约定条款,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竞业限制补偿金。实践中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竞业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条款,是否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必然无效?笔者认为即使竞业协议未约定补偿条款,该协议仍然有效。
首先,劳动合同法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到与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是竞业限制协议首要实现的目的,当然这也会对劳动者就业造成一定的限制和麻烦,为此,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经济补偿金。
其次,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作为平等的主体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双方都要履行的合同。从合同法的思维理解,合同中缺少价款条款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可通过协商或补正的方式解决。如果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用,该协议就无效,显然对劳动者没有震慑力,势必会导致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利益受损,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在缺少经济补偿时其他合理的约定条款仍需双方履行。
最后,竞业限制协议虽无经济补偿金条款,但劳动者自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依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来看,也不认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就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如果劳动者如约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不仅如此,笔者认为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经济补偿金约定条款,劳动者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竞业限制补偿金。
实践中各地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一、认可协议有效的如:
1、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2、上海市《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09]73号)13.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竟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二、认为无经济补偿金的竞业协议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如: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者:邹飞律师,《劳动法学习》微信公众号是邹律师个人分享学习法律心得,讲解、传递法律知识的平台,著作观点仅供大家参考。写作时也引用或参考过他人或平台的文章,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