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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一张大字报惹的祸

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一张大字报惹的祸值班主任:赵军鳗编辑:黎雅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鉴此,法官在此告诫那些“因某事而被气急了”的人们,莫冲动,应理智稳妥处理事情,莫要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来发泄私愤,不然惹来的祸就是害人又害己! 云浮融媒中心供稿人:新兴法院陈红梅

【案情回顾】

原告伍某与被告梁某的妻子是同事关系,被告怀疑其妻子与原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捏造了其妻子与原告之间内容极其污秽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并于2019年3月某日晚上,将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手机短信以大字报的形式张贴在相关单位围墙处,大字报上还附照片,同时在大字报上附捏造、侮辱性文字内容。次日,原告上班时发现上述大字报后,遂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后告破该案,并出具处罚决定书,查明被告以张贴大字报的形式公然侮辱他人,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在被告张贴大字报的随后几天里,原告亲戚朋友所在微信群、业主群等微信群均在相互传播转发该大字报,同时在关注人数达4160人的“某中学吧”网页上也有该大字报的上传。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针对该事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出情况通报,将被告张贴大字报的行为及处罚情况进行通报。随后,原告被免去相关职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法院在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请求,并结合事情的起因、被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额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为5000元。

以案说法的典型案例:一张大字报惹的祸(1)

【法官点评】

本案系名誉权纠纷。被告采用个人臆断事实,捏造其妻子与原告之间内容极其污秽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手机短信,并以大字报的形式张贴在原告工作地点、相关单位门口等人流众多的地方以及网络,大字报被不特定第三人所知悉,在事件发生后于微信及网络中大肆传播,影响广泛。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将产生的不利影响,应属被告可以预见的范围,也是其所希望的结果。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贬损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实施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与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以登报的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的侵权行为增加了原告的心理压力,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被告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给原告。结合事情的起因、被告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情额定为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鉴此,法官在此告诫那些“因某事而被气急了”的人们,莫冲动,应理智稳妥处理事情,莫要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来发泄私愤,不然惹来的祸就是害人又害己!

云浮融媒中心

供稿人:新兴法院陈红梅

编辑:黎雅欣

值班主任:赵军鳗

值班总编:卢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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