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支付令程序的适用实务问题梳理)
申请支付令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支付令程序的适用实务问题梳理)仅适用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一)项将其细化规定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法院仅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进行形式和书面审查,而并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之间不进行实质性的抗辩,法院也不进行开庭、调解和裁判。支付令程序依其启动原因不同,分为两类:一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启动的督促程序,这是典型的督促程序;二是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因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1]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将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2]可见,支付令即指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其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令上所载债务的法律文书。支付令程序仅能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则此类案件(“民事权益
原创作者:叶江湖律师
一、认识支付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三种程序。其中,民诉法第二编(“审判程序”一编)规定了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两种审判程序,督促程序是民诉法规定的三种“非讼程序”之一。
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图
督促程序,也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在案件受理后,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形式督促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义务的非讼程序。
支付令程序依其启动原因不同,分为两类:一是依债权人申请而启动的督促程序,这是典型的督促程序;二是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因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1]由法院依职权裁定将诉讼程序转入督促程序。[2]
可见,支付令即指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的督促其向债权人履行支付令上所载债务的法律文书。
二、支付令程序的特点(一)非讼性支付令程序仅能适用于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则此类案件(“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而须以诉讼程序审理。
法院仅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进行形式和书面审查,而并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和判断。当事人之间不进行实质性的抗辩,法院也不进行开庭、调解和裁判。
(二)使用范围特定(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仅适用于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第1款第(一)项将其细化规定为:“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三)程序特殊独任审理、不开庭审理、一审终审。
不得调解(民诉法司解第143条)。
对适用督促程序处理的案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诉法司解第297条)。
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民诉法司解第380条)。适用督促程序的裁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民诉法司解第414条)。
三、支付令程序适用之流程图支付令程序适用流程图
四、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和驳回(一)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诉法司解第429条第1款:“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申请的驳回支付令申请不成立,应裁定驳回的情形:
民诉法司解第430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五、支付令的发出、送达和效力(一)支付令的发出在符合受理条件的基础上,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发出支付令。
(民诉法第216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二)支付令的送达可以留置送达,但不能公告送达(公告是一种推定送达方式)。
(民诉法司解第431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三)支付令的效力1、限期清偿债务清偿or异议
(民诉法第216条第2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申请强制执行不异议or异议不成立 不履行 ——申请执行
(民诉法第216条第3款:“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支付令程序的终结督促程序终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限期补正后,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申请。
(二)裁定驳回申请受理申请后,存在民诉法司解第43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诉法司解第430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二)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三)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四)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三)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受理申请后,存在民诉法司解第43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诉法司解第4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七、管辖(一)级别管辖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4条第1款、民诉法司解第23条),且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民诉法司解429条第3款)。
(二)地域管辖只能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支付令申请的地域管辖为一般地域管辖,即只有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有管辖权,且这种管辖为专属管辖,不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1]
(民诉法第214条第1款:“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诉法第25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解第427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解第23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八、债务人异议(一)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
须书面异议(口头异议无效);
异议须针对债务本身;
应向受理和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向其他法院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民诉法第216条第2款:“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法司解第433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民诉法司解第438条:“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
(二)异议成立的情形民诉法司解第437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三)对多项请求的部分异议对多项请求的部分异议,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民诉法司解第434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四)可分之债多个债务人中部分人异议可分之债多个债务人中部分人提出异议,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民诉法司解第435条:“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九、支付令程序不适用财产保全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可能转移财产,易给支付令生效后的执行造成困难,民事诉讼法总则编中的财产保全对分则中的支付令程序具有指导作用。从这一角度看,支付令程序中也应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但支付令程序具有非讼性,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明确、简单,而财产保全措施只能适用于一般诉讼程序,法院无法在支付令程序中审查作为诉讼程序部分的财产保全申请的依据、条件和范围。若法院在支付令程序中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实际上等同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以两种程序提出了完全相同的保护权利请求,类似于一案两诉。因此,在支付令程序中适用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并不适当。[2]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已申请诉前保全的,法院不再受理支付令申请,但对支付令申请的同时或受理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否受理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依上述分析,法院不应予受理。
(民诉法司解第429条第1款第(七)项:“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十、支付令程序与担保之债的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对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民诉法司解第436条),但对债权人能否单独对担保人(保证人)申请适用支付令或同时对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保证人)申请适用支付令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15.1164-1165)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是,不能单独对保证人或同时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申请适用支付令,其理由是因主债务关系同时还存在着担保关系,该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要求。这一观点对于全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但从另一角度看,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的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除该保证责任外再无其他债务纠纷(主债务关系理应隐含在保证债务关系之中),也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要求。当然这里应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自然不能同时将其与主债务人作为被申请人申请适用支付令,而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不存在这一问题。
从实务中看,有同时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申请适用支付令而为法院所支持的案例,如北京市大兴法院(2018)京0115民督5号、6号和12号支付令,山东省郓城法院(2019)鲁1725民督1号支付令,山东省郯城法院(2016)鲁1322民督1号支付令。而单独对保证人申请适用支付令的,有被法院支持也有被驳回的(被支持的案例如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法院(2017)鲁0902民督542号支付令,被驳回申请的案例如北京房山法院(2019)京0111民督4号)。
(民诉法司解第436条:“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
十一、支付令申请费(一)1/3标准支付令申请人应向法院预交申请费,申请费比照财产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第(三)项)。
(二)诉讼程序转入支付令程序,核减2/3受理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诉讼程序转入支付令程序的,法院应将案件受理费核减2/3并退回债权人。
(三)支付令程序转入诉讼程序,补交2/3受理费支付令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补交受理费(2/3受理费)(民诉法195条第1款)。
(四)申请费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6条)。
(五)支付令被撤销,另行起诉支付令被撤销后,债权人另行起诉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民诉法195条第2款)。
十二、支付令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支付令失效后,支付令程序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若其不同意将支付令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创设支付令程序转入诉讼程序机制的目的是激活支付令程序,遏制债务人异议权滥用,并对当事人和法院在支付令程序中的工作成果在随后转入的诉讼程序中加以有效利用。[3]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民诉法司解第440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不影响其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司解第441条:“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十三、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可能降低审级级别管辖方面看,支付令案件一律由基层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14条第1款、民诉法司解第23条),且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民诉法司解429条第3款)。有些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按照级别管辖规定,一审诉讼原应由中院或高院级别以上法院受理,而选择适用支付令程序的,也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
当支付令失效,支付令程序转入诉讼程序,应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从管辖级别上说仍是基层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与其同级别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民诉法司解第462条第1款),执行法院也是基层法院。因此,选择申请适用支付令程序的,也会影响到生效支付令的执行法院管辖级别。
(二)缩小了地域管辖的选择空间地域管辖上看,支付令案件只能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民诉法司解第23条),且这种管辖为专属管辖,这是严格的“原告就被告”。如果债权人选择提起诉讼,而该案件诉讼地域管辖上有多个地区的法院可以选择的话,债权人原可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起诉,但若选择适用支付令程序则只能“原告就被告”,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选择适用支付令程序可能缩小债权人可选择(申请支付令及支付令程序转入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的地域范围。
如,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向原告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申请支付令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再如,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但若选择申请支付令的,只能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债务人应重视“支付令异议”支付令具有限期清偿的效力,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的,则只能履行支付令,未履行的,支付令即成为可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法院按照支付令程序作出的裁定,不能上诉、不能申请再审。因此,若债务人对支付令所载债务有异议的,应及时依法提出异议,这是其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债务人另一救济方式,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支付令的法院申请撤销,但法院是否受理申请和撤销,由法院决定,这一救济方式难度较大。因此,债务人足够重视“支付令异议”。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也可申请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海事纠纷案件也可申请支付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9条:“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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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叶江湖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治理、投融资与并购重组、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
[1]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133.
[2]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146-1147.
[3]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1178.
[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转入督促程序”这一事项是否应以“裁定”作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的规定及“裁定主要是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立法本意,法院对“转入督促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应适用“裁定”。就实务而言,笔者检索到的数量有限的此类案例中,法院均以“民事裁定书”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