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合同欺诈行为认定(授权影视节目超期播放)
影视合同欺诈行为认定(授权影视节目超期播放)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原告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聚力公司)原告江苏广电公司认为被告上海聚力公司超期播放影视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上海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上海聚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2019)苏0102民初1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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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授权影视节目超期播放,法院判赔!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广电公司)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聚力公司)
原告江苏广电公司认为被告上海聚力公司超期播放影视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上海聚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上海聚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9)苏0102民初10746号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聚力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原告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2020)苏01民终10813号
深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争议焦点
1.上海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网站平台“PP视频”上超期播放本案节目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聚力公司虽购买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节目平台上线之日起为期一年届满,合同到期后,上海聚力公司在未经江苏广电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网站平台“pp视频”上播放案涉节目,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也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侵犯了江苏广电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赔偿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一审法院综合涉案节目的市场价值、侵权时间、时效性等情况,以及江苏广电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酌定由上海聚力公司赔偿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涉案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审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民终10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倩,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卜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庆,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聚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民初10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聚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不存在主观上侵权故意,上诉人曾获得涉案节目的非独家授权,而被上诉人在授权到期后未能及时通知上诉人下线导致超期播放。根据上诉人与案外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上诉人享有涉案节目《一站到底》(20171002期)的授权期间为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权利人在授权到期后未能及时通知上诉人下线处理,导致涉案节目在上诉人视频平台“PP视频”上超期播放,并非上诉人未获得授权故意盗播。且上诉人平台上的视频内容多,存在部分视频内容到期而未能及时审查到的情况。上诉人作为一个正规的视频网站运营者,充分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版权权利,对未能及时下线的超期作品,在发现后会立即进行下线处理,为此上诉人在自身网站上设置了专门的版权投诉邮箱cop×××@suning.com,但在上诉人授权超期后,没有收到过任何权利人的提示通知。2.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万元,明显过高,无任何事实依据。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上诉人获利的有关证据。其次,上诉人与案外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其他授权内容共计不少于150期,许可费为人民币3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每期单价为人民币2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可知涉案节目的授权金额为20000元/年。上诉人享有涉案节目的授权期间为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而被上诉人取证时间为2018年11月7日,故上诉人超期播放的时间仅为1个月零5天。同时,涉案节目属于综艺节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受播出热度的影响较大,只有在首播后的热播期内有较高的播放量和点击量,随着节目原有热度逐渐下降,其播放量和点击量呈现断崖式下跌,市场价值极低。因此,结合授权金额、超期时间以及市场价值判断,被上诉人就涉案节目的实际损失不超过2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2万元明显过高。最后,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其进行公证取证的相关票据,无法确定其支出的公证费用实际数额。且被上诉人提交的(2019)宁石证经内字第2998号公证书中包含《一站到底》共46期以及《芝麻开门》共42期的取证,不仅仅是对涉案节目的取证。因此,一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对公证费用的考量过多,上诉人仅需承担此次公证费用的极少部分。
江苏广电公司辩称,1.除涉案节目以外,被上诉人的很多作品在上诉人的网站上被侵权传播,总计数量2148期,其中《一站到底》共有288期。有的同涉案节目一样系超过授权期限,有的则未获得任何授权。上诉人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超出授权时间使用或者未经过授权而使用他人作品属于侵权是明知的,其明知应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才能播放节目,但仍实施了侵权行为,且截取了被上诉人在互联网播出领域的市场利益,主观上具有较重的侵权恶意。2.《一站到底》节目自2012年开播至今已有八年,制作水准较高,是江苏卫视的知名品牌节目,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多次获得高级别荣誉,该节目的民众参与度、讨论热度、持续关注度和经济价值均非常高。涉案节目从2018年10月2日开始至被上诉人实际起诉时即2019年8月,侵权行为已经持续近一年,上诉人实际上是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前才删除涉案节目,其侵权时间较长。此外,根据一审中提供的授权合同,正常采购涉案节目年度打包单期价格为20000元,若上诉人单独采购单期节目,价格将远高于20000元,且上诉人属于恶意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并无不当。
江苏广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上海聚力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PP视频”播出江苏卫视《一站到底》(20171002期)节目;2.上海聚力公司赔偿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一审审理中,江苏广电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江苏广电公司系成立于2002年5月1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资本280000万元,经营范围: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实物租赁,省政府授权的其它业务。
上海聚力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20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83.0143万元,经营范围:开发、销售信息网络传媒应用软件,计算机网络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等。
2001年7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苏政复〔2001〕118号省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江苏广电公司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1.同意组建江苏广电公司。集团公司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者为江苏省人民政府。2.原则同意江苏广电公司的组建方案。省政府授权江苏广电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所属的江苏广播电视发射传输总台、南京电影制片厂、江苏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等单位的国有资产。3.江苏广电公司应对授权经营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财产清查,办理国有资本金核实手续,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母子公司体制。4.江苏广电公司建立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文化经济政策,省财政拨款三年内保持不变。
2001年7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下发苏政复〔2001〕120号省政府关于同意成立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1.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同意将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江苏电视台、江苏有线电视台等合并组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2.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承担新闻宣传、影视节目制作、传输发射、广电网络建设等任务。3.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组建后,继续享受国家和省的文化经济政策,省财政拨款三年内保持不变。
江苏省人民政府干部任免名单苏政发〔2007〕87、90号文件中任命陈辉同志为省广播电视总台副台长,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干部任免名单苏政发〔2012〕53、58、59、60号文件中任命卜宇同志为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省广播电视总台台长。
2017年12月20日,案外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上海聚力公司(乙方)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如下节目版权事宜达成合同条款。授权节目包含江苏卫视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周的周一、周二、周四共三天晚间播出的节目(暂定为“一站到底”“芝麻开门”“世界青年说”)等内容,授权范围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含转授权、不含直播。属于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及直接运营的互联网播出平台和软件平台、硬件产品等。授权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电视、手持设备、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机顶盒等。授权期限每期授权节目自乙方被授权平台上线之日起为期一年届满,乙方被授权平台的上线时间不得晚于当期节目在江苏卫视首播之日的第二日。授权区域仅限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许可费用及支付中约定,周六晚间播出的节目《非诚勿扰》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300万元,共计52期;《金曲捞》节目的许可使用费为人民币500万元,共计12期;跨年演唱晚会、春节联欢晚会、元宵晚会三档晚会的许可使用费人民币100万元,其他授权节目内容不少于150期,许可费用300万元。本授权合同许可使用费总计120万元。双方另外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合同附件三声明: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授权节目的合法版权或授权,且通过本授权书向被授权人进行的授权是合法的、无争议的。因本授权书的授权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由授权人承担。
“PP视频”网站(域名pptv)经营主体为上海聚力公司。2018年11月7日,申请人江苏广电公司委托罗迅向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对“PP视频”网站提供的部分节目的播放过程及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PP视频”网站上可以播放本案节目。
2020年5月28日,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非常勿扰》《一站到底》《芝麻开门》《跨年演唱会》等节目系江苏广电公司制作并在集团下属江苏卫视频道播出,该节目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均为集团所享有。我司系集团下属公司,曾受集团委托代为发行、销售节目,系集团内部分工安排,如无集团授权,我司不享有该等节目的版权。
2020年7月6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说明,称江苏卫视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旗下的卫星频道,频道呼号“江苏卫视”。
江苏广电公司提供涉案节目在荔枝网(××)上全程回顾视频中,节目片尾显示出品人卜宇,总监制陈辉。
一审庭审中,江苏广电公司陈述,其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属于同一主体,江苏广电公司是企业性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江苏广电公司称其发现上海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的“PP视频”网站超期播放2148期左右节目,均已构成侵权,现均已取证。
一审另查明,2016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卫视频道颁布荣誉证书,称《一站到底》荣获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24届电视文艺“星光奖”电视文艺栏目提名。2017年6月,《一站到底》获上海电视节组织委员会“白玉兰奖”最佳周播电视节目提名。2019年5月,江苏省广播电视局与江苏省广播电影电视协会向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荣誉证书,称《一站到底》荣获2018年度江苏电视社教节目奖优秀栏目。
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江苏广电公司是否为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2.上海聚力公司在其经营网站平台“pp视频”上播放本案节目是否构成侵权;3.如上海聚力公司播放本案节目构成侵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1个争议焦点,江苏广电公司提供了节目的播放视频、节目片尾的截屏,2001年省政府的两个批复,省政府的任命文件,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等,综合证明江苏广电公司系案涉节目著作权人,上海聚力公司认为江苏广电公司并非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不是适格主体。但通过江苏广电公司提供的节目的视频可以看出涉案节目中并未明确标注著作权人,但标注了出品人卜宇,总监制陈辉、其中卜宇系江苏广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监制根据省政府的任命文件可知亦为江苏广电公司的副总经理及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副台长。根据电影行业的一般惯例,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单位可独立署名为出品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署名为出品人,故电影的著作权人在署名时一般体现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综艺节目作为一种类电作品,采用了与电影作品相似的著作权署名方式,亦属正常现象,涉案节目的出品人、总监制均系江苏广电公司的主要领导,可以初步推断江苏广电公司系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结合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就《一站到底》向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出具荣誉证书,可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系本案节目的制作单位,而江苏广电公司又负责运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的全部资产,按照江苏广电公司的自述,其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系同一主体,江苏广电公司是企业性质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属于事业单位性质(该观点从其法定代表人亦被任命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台长也可得到印证),故进一步印证江苏广电公司系本案节目著作权人。另,江苏广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节目进行版权销售,其出具情况说明证明《一站到底》等节目系江苏广电公司制作并在集团下属江苏卫视频道播出,涉案节目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均为集团所享有。该说明再次证明江苏广电公司系本案节目的著作权人。一审中,一审法院曾明确询问上海聚力公司,能否说明或证明涉案节目的实际著作权人,上海聚力公司不能说明或者证明涉案节目著作人另有他人。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江苏广电公司系涉案节目的著作权人。
关于第2个争议焦点,上海聚力公司虽向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节目平台上线之日起为期一年届满,合同到期后,上海聚力公司在未经江苏广电公司的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网站平台“pp视频”上播放案涉节目,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也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情形,侵犯了江苏广电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上海聚力公司已删除涉案作品,江苏广电公司申请撤回要求上海聚力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第3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江苏广电公司作为省级的广播电视集团,在业内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制作的《一站到底》,制作水平较高,拥有较高关注度及稳定的观众群体,为江苏广电公司品牌节目之一。江苏广电公司提供的获奖情况,并非直接指向涉案节目,但也能显示《一站到底》节目一贯的较高质量水平。2017年12月20日,上海聚力公司曾与江苏广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购买涉案节目的非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播放时间为一年,购买价格为包含涉案节目在内的节目150期共计300万元。相对来说,《一站到底》系江苏广电公司众多综艺节目中质量较高、关注度较高的品牌节目,节目价值较高。上海聚力公司购买涉案节目,获得授权的播放期为2017年10月2日上映后的一年内,到江苏广电公司公证取证时的2018年11月7日,涉案节目在线播放,侵权时间不长。另外,考虑综艺节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热播期过后其关注度及点击率会有明显下降,节目价值会有所下降。江苏广电公司进行公证取证,虽未提交相应票据,一般来说,亦会支付一定价款,应在上海聚力公司赔偿责任中一并考量。综合考虑以上相关因素,一审法院酌定上海聚力公司赔偿江苏广电公司损失2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一、上海聚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二、驳回江苏广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上海聚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2020)苏宁石城证字第15454号公证书及截图。主要内容为雷倩作为南京聚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南京石城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PP视频”后台数据保管系统查看《一站到底》节目点播数据的全过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查询结果显示,2017年10月3日至2018年10月2日期间,“PP视频”网站播放涉案节目的总播放量为77420次;2018年10月3日至2018年11月7日期间,“PP视频”网站播放涉案节目的总播放量为472次。上海聚力公司以此证明涉案节目过热播期后播放量极低,不会给江苏广电公司造成较大损失,且其也难以实际获利。
证据2.《讯飞广告平台合作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上海聚力公司(乙方)利用各自优势共同进行讯飞广告平台推广服务合作,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结算价格15s的前贴片广告5元/cpm。
证据3.《2019年度单一品牌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群邑(上海)广告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上海聚力公司(乙方)为甲方客户“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发布网络广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15s的前贴片广告8.55元/cpm。
上海聚力公司以证据2和证据3共同证明其平台“PP视频”与广告主及广告代理商约定的广告单价较低,即使其有实际获利,实际获利也极低。
证据4.《网络版权授权使用协议》(2020年版本)一份。主要内容为南京聚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广电公司(乙方)签署的版权采购协议,其中约定2015年《非诚勿扰》采购价格为0元,2017年、2018年《非诚勿扰》采购价格为20000元/期。上海聚力公司以此证明综艺节目市场价值与其距离首播时间的时间长短有关,江苏卫视王牌综艺《非诚勿扰》的市场价值也仅为20000元/期。
证据5.《网络版权授权使用协议》(2018年版本)一份。主要内容为南京聚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广电公司(乙方)签署的版权采购协议,其中约定2018年《非诚勿扰》首轮采购价格为57692元/期。上海聚力公司以此证明综艺节目在超过第一年热播期后,市场价值会有较大贬损。
证据6.新闻报道打印件一份。主要内容为CSM52城市省级卫视收视率排行榜。上海聚力公司以此证明《非诚勿扰》市场价值高于《一站到底》。
证据7.第三方视频平台“腾讯视频”网站端播放数据情况截图。主要内容为涉案节目在腾讯平台播放62万次,《非诚勿扰》(20171007期)在腾讯平台播放711.3万次。上海聚力公司以此证明《非诚勿扰》市场热度高于《一站到底》。
经质证,江苏广电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认为公证书的申请人为南京聚欣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并非上海聚力公司,且登陆的系统显示有苏宁的logo,与上海聚力公司非同一法人主体。据公证书记载,“RIS数据中心风险洞察系统”以及“齐治科技”工作台,均不是上海聚力公司的名称,上海聚力公司未提供合法依据,说明数据库的所有权、数据的来源、数据的产生方式、登录账号和密码的合法来源等必要内容,无法证明其获取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使法院依职权查明数据真实且未经篡改,该数据也仅仅体现涉案节目在“PP视频”网站的播放量,不代表涉案节目在全网的播放量。涉案节目包括策划、制作、拍摄、美工、包装等环节,凝聚着主创团队大量的创作劳动和思想表达,是经济价值极高的一档综艺节目。且视频作品在一个网站的点击量与网站的运营能力、营销策略、用户对网站的使用频率、用户体验等多方面因素相关,点击量的高低并不完全代表作品本身的经济价值。江苏广电公司对于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认为该两份合同是上海聚力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性无法核实。广告收入只是运营网站的收益方式之一,该两份合同反而说明上海聚力公司可以通过视频资源进行广告获利,视频资源越丰富则广告获利越多,而上海聚力公司并未举证其全部广告合同,不能说明其全部广告收入。且广告单价的高低是其网站运营能力的体现,与本案的赔偿金额无直接关联。江苏广电公司对于证据4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认为著作权人拥有自行定价的权利,并且会考虑合作方平台的知名度以及当时双方合作情况予以定价。虽然《非诚勿扰》也是江苏广电公司的节目,但与涉案节目无直接关联,也没有任何参考性。江苏广电公司对于证据5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显示上海聚力公司单独购买江苏广电公司的《非诚勿扰》一年的价格相当高,而整体打包购买则价格相对偏低,即说明对方购买节目越多,江苏广电公司的定价越低,购买节目越少则定价越高。江苏广电公司对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其认为上海聚力公司未提供该两份证据的原件,证据6未提到涉案节目,证据7显示数据来源于腾讯视频,与本案无关联。此外,江苏广电公司认为,上述证据均为上海聚力公司一审期间所知悉和掌握,并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关于证据1,上海聚力公司未说明数据的来源依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即使该数据真实,也仅能体现涉案节目在“PP视频”网站的点击量,并不能证明涉案节目在上海聚力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有及直接运营的网络平台和硬件产品上的播放量,故本院对于上海聚力公司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关于证据2和证据3,该两份合同系上海聚力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且该两份合同并不足以证明“PP视频”网站的全部、真实广告收入及经营收益,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关于证据4和证据5,该两份协议系江苏广电公司与案外人关于《非诚勿扰》栏目整年授权费用的约定,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关于证据6和证据7,上海聚力公司均未提供原件,亦未说明内容和数据的来源依据,故不作为本案证据采信。
二审中,江苏广电公司陈述上诉人的知识产权总监郭晨辉于2020年12月22日向其商务部门及法务部门发送邮件《关于尽快妥善解决双方争议的方案建议》,附件显示涉案节目在“PP视频”网站下线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经当庭核实,上海聚力公司对该邮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认可涉案节目的下线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
二审查明,案外人好享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公司签订的《影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合同》许可使用费总计1200万元,一审判决记载为“120万元”系笔误,本院予以纠正。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限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上海聚力公司作为专业的视频网站服务提供者,在涉案节目授权期限届满后,未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删除涉案节目,未经江苏广电公司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PP视频”平台上继续播放涉案节目,使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进行点播,侵犯了江苏广电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赔偿数额,上海聚力公司二审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一站到底》是一档形式新颖、充满悬念的益智答题类节目,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一站到底》节目制作水准较高,节目观赏性强,经过江苏卫视多年持续打造,《一站到底》节目的知名度不断提升,已成为江苏卫视出品的众多综艺节目中关注度较高的品牌节目,在业内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市场价值较高。其次,从当事人二审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来看,涉案节目在“PP视频”网站实际下线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超期播放已逾10个月。再次,上海聚力公司二审提交的涉案节目后台播放数据、广告合同等相关证据并不能全面、完整、真实地反映其涉案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情况。最后,综艺节目具有一定的时效性,播出热度、距离首播时间的长短等因素会对节目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上海聚力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在裁判时已经予以考虑。因此,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权利人具体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本案应当依据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而一审法院综合涉案节目的市场价值、侵权时间、时效性等情况,以及江苏广电公司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等,酌定由上海聚力公司赔偿江苏广电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聚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方辉
审 判 员 叶波平
审 判 员 程 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悦
书 记 员 卢 蓓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