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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 致敬 女神们(三八特辑)

三八特辑 致敬 女神们(三八特辑)王女士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期间,刘某常因生活琐事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受伤四十余次。201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竟用滚烫的开水泼王女士。王女士因无法忍受刘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念在两个孩子幼小可怜而撤回起诉。刘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2018年7月,刘某又一次酒后对王女士暴力殴打。王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基本案情】一起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先行者接下来,带你走进别样“三八”,线上学法、维权知识学起来!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三八特辑 致敬 女神们(三八特辑)(1)

如今,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关注

在三八妇女节,无论您是女神、辣妈还是小姐姐、小妹妹

都应该懂得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让我们在这个三月春花渐次醒的美好时节

一起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先行者

接下来,带你走进别样“三八”,线上学法、维权知识学起来!

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请“保护令”

三八特辑 致敬 女神们(三八特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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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 致敬 女神们(三八特辑)(4)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期间,刘某常因生活琐事殴打王女士,致使王女士受伤四十余次。2011年,双方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竟用滚烫的开水泼王女士。王女士因无法忍受刘某的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念在两个孩子幼小可怜而撤回起诉。刘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2018年7月,刘某又一次酒后对王女士暴力殴打。王女士再次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经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禁止事项,法院可以给予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石法君提醒广大女性朋友,遭受家庭暴力除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外,还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或妇联组织寻求帮助,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予以制裁。

“外嫁女”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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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7年9月,甲村村民王某(女)嫁至外村,但未将户口迁至其丈夫所在的村组。后王某丈夫因意外事故身亡,王某便搬回娘家居住。王某多次要求甲村村委会分配适当土地以供其生产、生活之用。该村委会经讨论后,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自外嫁之日起即收回土地,以后再回来亦不得与村民争地”的习惯为由,拒绝分配王某土地。无奈之下,王某遂以该村委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甲村村委会同意分配王某相应份额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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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上述法律皆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不论是否婚嫁、离婚、丧偶,皆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及其他相关经济权益。村委会以出嫁女不能分得土地做法违背了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双方达成如上调解协议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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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有权继承父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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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童老生前有2个女儿及1个儿子,其生病住院期间亦由2个女儿及儿子轮流照看。2011年,童老病故,留有4间老宅由儿子居住。2017年,儿子因购买新房需要资金便私自将老宅出售,致使女儿与儿子产生矛盾被闹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对老宅进行分割。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两个女儿的诉请。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该规定标志着我国妇女享有同男子同等的继承权利。但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认为出嫁女子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又有人认为“女得浮财,子得产”等等,妇女的继承权很难得到平等保障。石法君提醒广大妇女朋友,父母遗产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但也应当平等赡养父母,承担相应债务。如您不愿放弃遗产继承权,可以寻求亲戚朋友及基层组织的帮助,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但切勿伤了家庭、兄弟姊妹之间的和气,应以和为贵。

丈夫个人债务,妻子不具有共同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薄某(男)与宋某(女)2001年2月登记结婚,于2018年1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所负债务由各自承担。2018年3月,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薄某于2016年8月至2017年6月期间先后九次向其借款86万元,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薄某、宋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涉诉借款虽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涉诉借条的借款日期密集,且短期内借款金额巨大,有悖于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进行举债的常理;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故未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宋某对该借款不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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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二是另一方事后追认为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借款;三是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存在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配偶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石法君提醒广大妇女朋友,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掌握家庭和对方对外举债情况,尽量搜集相关有利证据,避免出现不知情的高额外债。


妇女节|你应当知道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今年是“三八”国际妇女节110周年,《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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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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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意义】

作为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化,按照宪法规定的六大权利——政治、教育、劳动、财产、人身、婚姻家庭,全面确立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使法律规定妇女所享有的权利能够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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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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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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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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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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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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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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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

1、泄露感染新冠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是否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严禁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泄露感染新冠肺炎的妇女(包括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属于损害妇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2、疫情有关人员是否有查询、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

答:对于一般人员,有权依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或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新冠病人、疑似病人等人员,有权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规定查阅、复制其病历信息;他人违规披露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删除。

3、男方仅以女方感染新冠肺炎提出离婚,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答:人民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明确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如果男方仅以妻子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而提出离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男女双方在2020年春节前已签署离婚协议,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离婚手续尚未办理的,离婚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答: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为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因此,即使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5、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患病女方不管不顾的,是否属于遗弃家庭成员?

答: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患病女方不管不顾是否会构成遗弃家庭成员,要以女方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为认定标准,如果女方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重症患者,或是已经出现重症呼吸窘迫、无法进食、无法动弹等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症状时,男方对其不管不顾,不尽其应尽扶养义务时,就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6、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答: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7、女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其向法院主张减少或中止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答:女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在该病症严重影响女方劳动能力致使其收入减少时,可以向法院提出主张减少支付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但对于减少抚养费的处理,目前法律并没明确规定。

8、夫妻离婚后,男方感染肺炎久治不愈的,女方可否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答: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

9、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丧偶妻子是否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答: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丧偶妻子享有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依法履行监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未成年子女的母亲丧夫、离婚、再婚等为由,干涉其监护权。

10、疫情防控期间,探望权的行使将不利于子女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另一方的探望吗?

答: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约定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将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或双方就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探望。

1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拒绝曾经患有新冠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一方探视子女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患有新冠肺炎后被治愈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其曾经患有上述传染病为由对其拒绝探望。

12、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如丈夫不幸感染新冠肺炎死亡,儿媳对公、婆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即成为公、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财产。同时,丧偶妇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有权处分,任何人不得干涉。

13、丈夫因患新冠肺炎过世,村委会可否收回丧偶农村妇女的承包地?

答:村委会不得以妇女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同时,妇女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14、疫情防控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答:疫情防控期间,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没有报案的能力,也可由近亲属代为报案。报案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及时就医、鉴定伤情。在报警时,受害人需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受伤照片、现场照片或视频、病历记录、检查报告、加害人保证书等。

向加害人的或者受害人的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除了报警外,受害人还可以向受害人居住地、加害人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司法庇护,除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将遭受家暴的相关证据一并提交。法院会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公安机关告诫书和处理决定、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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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再来一起了解下,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八特辑 致敬 女神们(三八特辑)(22)

转载自山东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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