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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强拆违建(这八类建筑看似违建)

什么情况下可强拆违建(这八类建筑看似违建)因为某些原因,一些老旧的小区或是企业等被遗弃了,此时当地政府或会通过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其土地使用权。大家在交易时,即便没有拿到地上建筑物的土地或房产证件,但征收方在征收时也不能将其视作违建。四、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筑或许不符合现在的规划要求,但在建造当时却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现在的标准来将其判定为违建,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且取得了当时建造所需证件的房屋,属合法建筑。三、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建筑物对违建有着相对明确规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而现在按此法对违建进行认定时,需要考虑一个时间的因素。法不溯及既往,08年前建造的房屋,若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证,当不属于违建。此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或者一次性买断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者有关部门确定了

什么情况下可强拆违建(这八类建筑看似违建)(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可以说,国家对于违建的有效治理,少不了征收项目的助力。但也需谨记,违建不能是平时无作为,征时一刀切。任何时候对于违建的认定与处理,都要基于事实与法律原则。然事实是,征拆过程中的违建拆除乱象屡见不鲜,“以拆违促拆迁”屡禁不止。这里提示大家注意,有些房屋虽看上去像是违建,但却是合法的建筑,或是补办了手续后就能成为合法建筑,这些建筑在征拆过程中不应视作违建处理。征收方须知,这八类建筑看似违建,实则不属违建范畴内,非法强拆需负法。

一、有土地使用证,但是证件不全的

证件不齐全不等于违建。有些房屋受历史原因影响,所有人在早期建造时仅仅只是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而没有办理其他的证件比如房产证。这样的房屋在经过手续补办之后是属于合法建筑的,不能够简单的认定为是违建。

二、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建筑

有些房屋或其他建筑或许不符合现在的规划要求,但在建造当时却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现在的标准来将其判定为违建,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土地规划调整前建造的且取得了当时建造所需证件的房屋,属合法建筑。

三、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建筑物

对违建有着相对明确规定的法律《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而现在按此法对违建进行认定时,需要考虑一个时间的因素。法不溯及既往,08年前建造的房屋,若有完备的土地使用权或使用证,当不属于违建。此外,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或者一次性买断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或者有关部门确定了房屋的使用权,只要是在2008年之前完成了首次建造、翻建、扩建等行动,皆不能视作违建。

四、买断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的

因为某些原因,一些老旧的小区或是企业等被遗弃了,此时当地政府或会通过拍卖、招标、投标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其土地使用权。大家在交易时,即便没有拿到地上建筑物的土地或房产证件,但征收方在征收时也不能将其视作违建。

五、用于农田生产建设等三种情况下的建筑物

这三种情况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地,在荒地荒山上开垦的土地,用于农田生产的土地,因为它们都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生产经营权,所以不能认为违章建筑。

六、86年6月25日前建造的农村房屋

1982年2月13日起实施《村镇建房用地条例》,而1986年6月25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同时废止了82年的条例。因而《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按照《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取得建造许可证建造的房屋,不应被认定为是违建。

七、通过补办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若未取得许可而建设了房屋,只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获得了许可,就算作是合法建筑。法律讲究“最小损害原则”,容许一些建筑限期改正。

八、通过招商引资且得到政府审批同意的建筑物

为了发展经济,改革开放之初,很多地方大力推行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同时给出一定的优惠政策。部分建筑建造正是因为该背景,这些建筑若是经过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就不是合法的不属于违建。

对于违建的认定必须要采取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尊重现实的原则,征收方不考虑这些非法强拆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而作为当事人,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了这八种情况,一定不要轻易放弃自己讼诉的权利,尤其是拆迁过程中遭遇违建认定时。(来源:征拆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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