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御史有多大权力(从明代的巡按御史)
明代御史有多大权力(从明代的巡按御史)“永乐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遂为定制”——《明史.成祖本纪》及至永乐时期,因为朱棣是以藩王身份通过靖(zao)难(fan)继承大统,这种即位方式必然为传统观念所不容,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监视各地官员及舆情,永乐元年,朱棣把“御史巡按地方” 正式确定为制度。为了加强集权,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兴起“胡惟庸案”,大肆诛戮的同时对制度进行大量更易,首先就是废除中书省,把权力分散给六部,六部再直接对皇帝负责;再就是废除行省,权分“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其中布政司负责地方庶务,都指挥使司负责地方军事,提刑按察使司则负责地方刑狱及监察事务。中央六部及地方三司品阶相等,互不隶属,这样可以保证无论何时,都不会有能够威胁到皇权的庞然大物。这种把权力分散细化的举动虽然能够消弭潜在的对皇权有威胁的隐患,但也造成中央与地方产生“脱节”,而为了能够让皇权的触角延伸到帝国的每一处,“巡
01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按《尚书》记载,早在夏代,便有专门的“遒人”,负责代君主巡查各地,转达下情上意。
逮至秦汉,中央集权制度空前加强,秦设御史监理各郡,汉设十三刺史部,为中央监察地方之滥觞,并为后世所承袭,唐之观察使、宋之通判、元之肃政廉访使皆为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的风宪官员。
到了明代,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的空前加强,针对官员的监察制度也得到极大完善。早在还没正式建国的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便设立御史台,派御史分巡州县。
当时明代承袭的是前元的行省制度,所谓行省,即行中书省的简称,设中书省分支于地方,以更方便管辖天下。但站在统治者角度,行中书省制度本质上是中书省权倾内外的表现。于内中书省统辖六部,于外各地行省为中书省分支,诸事先经过中书省才能到达御前,这就十分不利于一家一姓之统治了。
02为了加强集权,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兴起“胡惟庸案”,大肆诛戮的同时对制度进行大量更易,首先就是废除中书省,把权力分散给六部,六部再直接对皇帝负责;再就是废除行省,权分“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
其中布政司负责地方庶务,都指挥使司负责地方军事,提刑按察使司则负责地方刑狱及监察事务。中央六部及地方三司品阶相等,互不隶属,这样可以保证无论何时,都不会有能够威胁到皇权的庞然大物。这种把权力分散细化的举动虽然能够消弭潜在的对皇权有威胁的隐患,但也造成中央与地方产生“脱节”,而为了能够让皇权的触角延伸到帝国的每一处,“巡按制度”由此应运而生。
03明代的巡按制度肇始于洪武二年,按《明太祖实录》记载:“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入京”,可见,此时的御史巡按地方主要是检查各地的税收事宜,且并没有形成常例,属于临时性质的差遣官、
及至永乐时期,因为朱棣是以藩王身份通过靖(zao)难(fan)继承大统,这种即位方式必然为传统观念所不容,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监视各地官员及舆情,永乐元年,朱棣把“御史巡按地方” 正式确定为制度。
“永乐元年二月乙卯,遣御史分巡天下,遂为定制”——《明史.成祖本纪》
04从洪熙元年开始,巡按御史的任期为一年,每年八月出巡,满一载还京述职。这么做是因为巡按御史的职责是“代天巡狩”,相当于钦差的身份,职权重大,所以为防止久居一地与地方上产生利益纠葛。,
“御史巡按,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捻情之故”。
按《明史.职官志》记载,巡按御史的职责主要分为:整肃吏政;荐举人才;断决刑狱等。
吏政顾名思义,就是监察地方上的文武官员,这也是巡按御史的主要职权。按照规定,巡按御史所负责的片区必须要实地巡查,“偏僻州县,俱要一体遍历”,对于所历州县官员贪赃枉法、作奸犯科等行为,五品以上可以上疏弹劾,听候圣裁,以下官员如果情节恶劣,可以先斩后奏,直接罢黜。比如正统年间的巡按御史韩雍,在巡按江西地方时,发现当地官吏贪墨之风严重,直接罢免五十七人,这在当时被传为美谈,可见巡按御史职权之重。
05除了考察官吏,巡按御史的核心职责还有一条,即举荐人才。因为人才是净化官僚队伍,促进长治久安的重要因素,所以明朝历代帝王无不标榜对贤才的重视。巡按御史因为久在基层,更能够接触到乡野间的遗贤,所以在《大明会典》里,即对巡按御史的出巡事宜有详细规定:“体知有司等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
这项举措非常有利于对人才的发掘,比如万历年间辽东总兵李成梁,40岁时仍然声名不显,后来经过巡按御史的举荐,才崭露头角,最终成就盖世功业。
司法不仅是体现统治阶级威严的主要手段,还是维护地方稳定的重要基石。而巡按御史的职责不仅是察官举才,还需要处理刑狱。根据规定,巡按御史每到一地,都需要调取当地的案件卷宗,逐一复核,看看有没有冤假错案。“凡到按临处所,先将罪囚审录”,比如于谦在巡按江西时,就曾洗雪数百起冤假错案“出按江西,雪冤囚数百。”
06此外,巡按御史在巡按州县时,如果遇到案件,不论是上到杀人放火的刑事案件,下到鸡鸣狗盗的刑事案件,都必须受理,代表皇权做出公平裁决。
总之,因为巡按御史是风宪官,可以闻风奏事;同时又是代天巡狩,等于皇帝在各地的耳目,所以在地方上什么都可以管,什么都可以问,权力极重。
那么问题来了,明代是最讲究政治制衡的朝代,巡按御史在地方上拥有近乎于无限的权力,皇帝是怎么规避他们以权谋私,又是怎样制衡他们的呢?
07首先是从巡按御史的任选标准出发。关于巡按御史的任用标准,朱棣主张任用“清谨介直之士”,因为清廉代表此人无私,谨慎代表此人没有疏忽,介直则代表此人敢于直言。-
而且由于巡按御史需要处理的事务繁多,涵盖政务司法,这对于“文凭”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巡按御史一般都是进士出身,而且得是符合标准的进士。
按《明史.选举志》记载:“取内外科目出身三年考满者考选”,意思是新科进士必须做官满三年才能达到巡按御史的选拔条件。除开资历,对年龄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得三十岁到六十岁之间才可被选拔为御史,譬如嘉靖年间的御史何瑚年,因为被选为御史时已年过六旬,被人举报,直接削职为民。
从巡按御史严格的选拔制度,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巡按御史团队是一群有理想有抱负,有经验年富力强的中青年官员。
08巡按御史虽然权重,但品阶只是正七品,位卑而权重,愈发能体现出“雷霆雨露,俱是君恩”的思想。同时,为了防止巡按御史滋生威福思想,排场上只允许带三名吏员,其余护卫仪仗由地方上负责,且地方长官不得阿谀巡按官,按《大明律》记载:“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通过给予巡按御史政治权力而限制其政治地位,达到让巡按官“时刻自警”的目的。
众所周知,咱们国家是人情社会,特殊如风宪官,也难免会碰到人情纠葛。为了杜绝“情大于法”的情况,巡按官员必须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即巡按的州县如果是户籍地或曾经任官之地,必须要申请回避,处理事件时,如果有当事人与巡按官曾经或现在有过恩怨纠纷,也必须申请回避,如此则从制度上保证了公平公正。
09在选拔与纪律上约束巡按官的同时,明代皇帝在赏罚方面对巡按官也是“特殊对待”,主要特点是:赏,厚赏;罚,重罚。
因为巡按御史乃是“皇帝耳目”这个特殊属性,再加上其所从事的都是得罪人的工作,为了体现出皇帝的深恩厚德,巡按官的官职升迁方面也充满“优越性”。正七品的监察御史、都给事中,外放出去直接是正四品的知府或者按察副使,甚至直接由巡按御史被提拔为六部侍郎。比如于谦在担任江西巡按御史时工作出色,直接由正七品的御史被提拔为正三品的兵部侍郎。
说完赏,接下来再说说罚。因为巡按御史充当着皇帝耳目的角色,一举一动都代表天子,所以对巡按官不法行为的惩处也格外的严格。巡按官巡按地方,每年定期回京复命,由都察院考核考勤,评判是否称职。如果有不法行为,比如“知善不举,见恶不拿,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安置”。如果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者,直接明文规定罪加三等。
10事实证明这些举措对于预防风宪官的知法犯法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也使得有明一代出了不少名垂青史的清官。
而“巡按御史制度”的确立,为明代的中央集权进程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故而现代有学者称:“明之极度君主集权,建立于严密之监察制度之上”。而明代的监察制度也为清代所沿用,故而君主集权之巅峰,造极于明清之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