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江苏南京房屋中介被罚)
房产中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江苏南京房屋中介被罚)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并告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可以不再报送相关信息。第十五条第十条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7月16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尧化门派出所民警上门核查流动人口信息时发现某缘房地产经济公司在承接出租介绍业务时,未按时报送出租房屋和出租人、承租人相关信息,导致漏登记6人,尧化门派出所当场责令该中介公司进行整改。8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尧化门派出所二次检查中,发现该某缘房地产经济公司仍然未按时报送承租人相关信息。据此,对某缘房地产经济公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罚款。
根据《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流动人口有自主申报登记的义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和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有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的义务。
未及时报送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不是小事。近年来,随着治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科普的深入和居住证应用场景的增多,流动人口自主申报登记意识已大幅提高。但是仍有不少用人单位、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抱着侥幸的心理未及时报送信息,等到“吃”了罚单才追悔莫及。8月13日,尧化门派出所分别召开辖区房屋中介、二房东集体会议,学习《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并通报此次案件,望各房屋中介、二房东以此为鉴,提高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南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条
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七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与流动人口建立租赁关系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并告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变更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可以不再报送相关信息。
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与流动人口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知悉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后七日内,督促出租人将相关信息报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南京公安微警务平台登记来我市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居间成功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以及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相关信息报送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不再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或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用人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职业中介机构未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流动人口、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提供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处以每人二百元罚款。
来源:南京栖霞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