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尔巴哈哲学的局限性(费尔巴哈的司法思想)
费尔巴哈哲学的局限性(费尔巴哈的司法思想)1、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予以追究,刑罚的范围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能逾越这个框架,或者说界限;2、一视同仁。司法不能因人而异,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能因为地位或者品行,来改变司法裁定;3、法律和道德要分离。只有触犯法律才可以追究刑责,不能把道德等同法律。
费尔巴哈,是近代德国著名的哲学家,他生活在19世纪。
19世纪的欧洲,欧洲各国的资本主义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学也逐步出现了进步。
对于司法思想,费尔巴哈也有过阐述。
费尔巴哈认为,司法,尤其是涉及到刑法和刑罚权的时候,一定要限制国家权力,因此费尔巴哈提出了自己的司法主张:
1、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才能予以追究,刑罚的范围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能逾越这个框架,或者说界限;
2、一视同仁。司法不能因人而异,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能因为地位或者品行,来改变司法裁定;
3、法律和道德要分离。只有触犯法律才可以追究刑责,不能把道德等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