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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相关知识(工程管理之工程索赔与反索赔)

工程索赔的相关知识(工程管理之工程索赔与反索赔)3. 索赔成立的条件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2.1.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2.2. 经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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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相关知识(工程管理之工程索赔与反索赔)(1)

1. 工程索赔的概念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

2. 索赔目的分类:

2.1.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2.2. 经济索赔

经济索赔就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或额外开支,也就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3. 索赔成立的条件

(1)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 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4. 工程索赔的基本程序

(1) 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索赔的相关知识(工程管理之工程索赔与反索赔)(2)

5. 对上索赔的工作要点

(1) 加强合同谈判,避免承揽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相关工作。在开工日期的谈判过程中,应争取在施工许可证批复之日后。

(2) 合理制定工期计划。按规范、定额、类似工程经验等测定合理工期,尽量争取按当地定额工期签署工期要求,最低要求不能低于定额工期的80%。

(3) 发生索赔事件时及时提出索赔意向书。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事项、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

(4) 做好同期记录。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每天都认真做好同期记录。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5) 提交详细情况报告。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每28天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影响程度及索赔的依据。

(6) 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应在28天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申请表、索赔依据、索赔证明文件、批复的索赔意向书、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附件及详细计算资料等。

工程索赔的相关知识(工程管理之工程索赔与反索赔)(3)

6. 对下反索赔的工作要点

(1) 强化招标和合同阶段的进度管理能力,约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职责。特别是对地质水文条件、周边管线、构建筑的调查、进度款支付、特殊天气以及当地政府政策、重大活动等可预见因素应尽量由施工单位承担并自行消化。

(2) 加强进度计划管理,编制合理的进度管理规划(计划)。对工程进度实施动态和分级管理,严格审查和定期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季度、月度和周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

(3) 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资料和证据收集和分析,包括:(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来往文件、签证及更改通知等;(3)各种会谈纪要;(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5)施工现场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气象报告;(8)工地交接班记录;(9)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使用记录等;(10)市场行情记录;(11)各种会计核算资料;(12)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4) 分析合同构成相关文件的具体约定,限制或者否定施工单位工期顺延、索赔的权利。

(5) 认定索赔事件提出的合同和法律依据不成立或不适用。例如,在索赔过程双方就适用文件产生分歧,法律、法规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必须予以认可外,若合同里无明确约定,政府部门的通知、规定和推荐性规范等非强制性文件可不予认可其在本工程中的适用性。

(6) 否定施工单位索赔事件的成立条件。例如,事件责任的界定,非发包人的责任,那么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不可抗力的情形);或者对进度计划(网络图)进行分析,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延误,但不影响总时差的情形,工期索赔应予以拒绝。

(7) 否定索赔时间的时效有效性。所有索赔程序均应按规定的时效提出,所有的索赔文件均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提交意见,若有延期的均可予以拒绝。

(8) 认定索赔证据不充分。提交的证据应真实、有效,并且能自证,重要证据存疑或不能自证应予以拒绝。

(9) 否定索赔的要求的合理性。例如,索赔事件延误工期30天,但对总时差的影响只有5天,应对索赔30天的工期要求予以拒绝,同意5天的工期索赔,若这延误的5天工期可以通过合理的纠偏措施追回的,可以予以拒绝。

(10) 对施工单位工期造成延误的追偿。因承包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追偿,包括经济赔偿和消除影响的措施。

(11) 对勘察、设计单位造成工期延误的追偿。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因勘察、设计原因带来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例如:因设计质量缺陷、地质勘察不准确导致的设计变更,工程索赔增加额达到原施工合同价的5%时或工期延误10天以上时,由设计方按设计合同价1%向委托方进行补偿,若达到10%或延误30天以上时,由设计方按设计合同价3%向委托方进行补偿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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