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个税补贴一览表(12项不缴个税的补助)

个税补贴一览表(12项不缴个税的补助)《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707号)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 二、政府特殊津贴、原始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

个税补贴一览表(12项不缴个税的补助)(1)

近日,整理了以下12项补贴不缴个税的政策,现与大家分享,如有遗漏,欢迎大家来补充:

一、法律援助补贴

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二、政府特殊津贴、原始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707号)第十条

三、疫情防治工作津贴、补贴

2020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四、差旅费津贴

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五、误餐补贴

误餐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六、托儿费补助

托儿费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七、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八、特定住房租赁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九、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十、离休生活补助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

十一、生活补助费

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政府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707号)第十一条

十二、外籍个人津补贴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