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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具有哪些特点(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具有哪些特点(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该条法律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

实际施工人具有哪些特点(谁是真正的实际施工人)(1)

目前,建筑市场施工主体数量多,建设工程项目少,竞争激烈;同时工程掮客无处不在,可以说是“处处转包,层层分包”,导致产生了很多的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虽然普遍存在于建筑施工领域,但很多由于不具备施工资金、技术及组织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差,十分容易与发包人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状况,《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才创设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并规定了其拥有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本期栏目邀请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李守鑫律师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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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施工人的界定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即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但并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会产生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了承包人,承包人是借用资质或又进行了违法分包或转包时,才会有实际施工人,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则不可将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但是建筑施工领域,普遍存在“层层转包”的情形,是不是每一次转包都会产生一个实际施工人呢?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最终在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在实践中,可能一些承包人既实际进行了施工,又进行了分包,所以在一个工程中可能会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但是对于只进行转包并不进行施工的中间人,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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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诉讼的问题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该条法律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其立法目的主要在于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其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特殊的救济途径。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进一步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相应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此时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可能形成违法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可就案涉工程价款请求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即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关系而简单否定挂靠人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没有规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

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实现工程价款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应该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法理和立法宗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合理。故,无效施工合同的优先受偿权问题可参照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得到支持;如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请求权,自然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是基于无效施工合同产生,且实际履行施工义务的人,其在工程中投入了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根据上述分析,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即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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