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的发行条件和规则(新三板部分基本业务规则详细解读)
新三板的发行条件和规则(新三板部分基本业务规则详细解读)a.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b.自核准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b.豁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净资产的20%的。 2、储架发行 a.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新三板里的一些业务规则对于我们来说比较生疏。它们什么时候生效,什么时候开始,包括我在内应该有很多读者也是如此吧。为了使大家可以继续了解到新三板的相关业务规则,小编从搜集了一些资料汇编如下,相信小伙伴们可以更快速的了解新三板。
一、定向融资
1、发行类别
a.需要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并且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高于或等于净资产的20%的。
b.豁免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净资产的20%的。
2、储架发行
a.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b.自核准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a.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b.挂牌前十二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将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板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c.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三、信息披露细则
1、定期报告
a.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必须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b.半年度报告
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半年度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c.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自愿编制并披露。
2、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挂牌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合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重大或有事项等等。
3、其他事项
a.股份解除限售;
b.暂停、恢复转让;
c.终止转让;
d.定向增资应按相关业务股则进行披露;
e.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由主办券商进行督导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文章来源:上海享誉
http://www.yskaihu.com/a/News/2015/2016/1110/123.html
http://www.yskaihu.com
(本公司从事新三板开户代理,如需咨询请加yexi-13,请备注“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