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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间发回重审程序(上诉发回重审后)

上诉期间发回重审程序(上诉发回重审后)说干就干, 他竟然打起了做人流手术的主意。 为了增加收入, 在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又无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

上诉期间发回重审程序(上诉发回重审后)(1)

导语

上诉后发回重审案件,在公诉机关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原一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一审法院对上诉发回重审案件重新审判后依法作出与原判相同的判决后,公诉机关以量刑不当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依然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非法手术,构成犯罪

刘宇经营着一家药店,

为了增加收入,

在既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又无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

他竟然打起了做人流手术的主意。

说干就干,

刘宇购置了产床、人流手术器械和药品,

“开张”没多久,

就先后进行了5台手术。

不久后,

东窗事发,

计生部门接到关于刘宇非法行医的举报,

对他家的药房展开监督检查。

经查,

刘宇确实在非法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计生部门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

刘宇的违法线索被转移至公安部门,

随后又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刘宇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提起上诉,发回重审

刘宇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后裁定:

撤销原判,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刘宇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一方上诉,一方抗诉

对于这个判决,

公诉机关和刘宇

均表示不服:

公诉机关

刘宇在原二审中翻供,拒不认罪悔罪提出上诉,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判得还是重了!

刘宇

于是,

双方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刘宇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5人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本案争议的问题在于抗诉机关提出刘宇在庭审过程中拒不认罪,毫无悔罪表现,且刘宇长期为他人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社会危害较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经查,刘宇因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刘宇上诉后本案被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没有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原一审法院不得加重对刘宇的刑罚,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也不得撤销缓刑变相加重对刘宇的刑罚。

因此,抗诉机关请求撤销对刘宇适用缓刑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敲黑板!上面判决中出现了个法律术语,叫“上诉不加刑”,它的原理是什么?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以案说法

法律依据

上诉不加刑,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进一步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适用类型进行了明确,其中第四项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结合本案

本案中,刘宇因为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后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本案时,检察机关认为撤回了一项对刘宇的指控事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了变化,且刘宇在原二审中翻供,拒不认罪悔罪提出上诉,故可以撤销对刘宇的缓刑,加重对其的处罚。

但是,法律规定的“新的犯罪事实”应当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没有被发现或者被追究,法院在审理中没有纳入量刑考虑的犯罪事实。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审人民法院再次审理本案期间,检察机关未补充刘宇新的犯罪事实。刘宇在原二审中翻供,拒不认罪悔罪的行为并非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不属“新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此案重新审理过程中撤销对刘宇的一项指控,更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应当做扩大解释。因此,对刘宇不得加重刑罚。

法官寄语

诉权是当事人获得救济、实现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上诉不加刑原则可以防止被告人因为上诉而招致不利的后果,解除了被告人的顾虑。有鉴于此,被告人可以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作者 / 段成一 刘津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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