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八种情形的法律依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满足那些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八种情形的法律依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满足那些条件)参考判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7013号从时间上比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确认的时间与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买卖行为发生时间。债权债务的确认时间一般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为依据,转让房屋的时间一般需要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备案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参考。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房屋的时间早于债权债务确认的时间,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购房之前明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那么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推定第三人为善意不知道的情形。二、明显不合理低价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
近年来,房屋买卖交易经常存在“阴阳合同”的情形,实际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与房管局备案合同价款相差甚远,因此债权人经常会债务人以恶意低价转移财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撤销买卖合同,执行债务人的房产。本文从债权人撤销之诉及司法判例为依据,分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第三人如何防范此类交易的法律风险。
一、裁判法律依据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只有同时满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三个条件,债权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明显不合理低价认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三、认定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参考标准
从时间上比较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确认的时间与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买卖行为发生时间。债权债务的确认时间一般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判决为依据,转让房屋的时间一般需要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备案时间、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为参考。如果债务人向第三人房屋的时间早于债权债务确认的时间,债权人也无证据证明第三人在购房之前明知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那么在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推定第三人为善意不知道的情形。
参考判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7013号
四、第三人如何防范此类交易法律风险
第三人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应当审查对方是否有涉诉纠纷、以及该房屋是否有查封、抵押、产权争议等信息,对于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材料,购房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要求对方出具相应的收据、发票等证明。通过律师尽职调查、参与房屋买卖交易有助于防范此类交易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