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评标哪个过程简单(常见的招投标评标方法有哪些)
招标投标评标哪个过程简单(常见的招投标评标方法有哪些)综合评估法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小批量货物、服务采购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对于货物招标,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和国内优惠外 还应当根据情况考虑下述因素: 综合评估法 打分法在政府采购中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评标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货物采购、服务类的招标评标中。由于该评标方法直观、便于操作,而且可以避免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对评标工作造成的影响,因此受到招投标双方的欢迎。 打分法在使用中需要注意评标细则的制定,如果细则制定不科学、不合理,评标结果就会变成单纯的价格或技术的竞争。打分法在实际操作中有其利弊、优劣,其利在于能从难于用金额表示的各个不同的投标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对买方来说是一种判断投标最终价值的一种合理、满意的办法;其弊则体现在,招标人难于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有关分数和确定每一性能所应得的分数。 这里,以打分法在政府采购办公家具招标中应用为例,作一简要分析。首先,评委会对投标厂商进行初步评审;
所谓评标方法,就是运用在招标文件中已确定的评标标准评审、比较、选择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具体方法。就评标过程而言,一般可分两步进行,即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厂家,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主要有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或资格预审等几种,而详细评审常用的评标方法通常有打分法、综合评估法、最低评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那这些常见的招投标评标方法有哪些,各有哪些优缺点,就跟随建筑市场与交易网(无需注册即可免费获取海量招投标信息的服务平台)一起来看看:
前两种评标方法常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到国内设备采购和服务类的招标中,第三种方法常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到国外设备采购的招标中,最后一种方法一般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设有标底的土建工程项目招标中。在这几种常用的评标方法中,前三种可统称为“综合评标法”。
•打分法
评标委员会每一位成员根据事先制定的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分值标准,确定出某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分值,再将所有权重分值进行累加,得出该投标人的得分。最后,汇总计算每一位评委的打分,总分最高或平均分最高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该投标人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打分法在政府采购中是一种使用频率较高的评标方法,被广泛应用于货物采购、服务类的招标评标中。由于该评标方法直观、便于操作,而且可以避免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对评标工作造成的影响,因此受到招投标双方的欢迎。
打分法在使用中需要注意评标细则的制定,如果细则制定不科学、不合理,评标结果就会变成单纯的价格或技术的竞争。打分法在实际操作中有其利弊、优劣,其利在于能从难于用金额表示的各个不同的投标中选择最好的投标,对买方来说是一种判断投标最终价值的一种合理、满意的办法;其弊则体现在,招标人难于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有关分数和确定每一性能所应得的分数。
这里,以打分法在政府采购办公家具招标中应用为例,作一简要分析。首先,评委会对投标厂商进行初步评审;然后,再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厂商进行详细评审,一般是从技术、价格、售后服务、设计、资质与业绩这五个方面的因素分别进行打分,满分为100分;最后,再将所有评委打分进行汇总,得出该投标人的最后得分,汇总得分排序最高的投标人,即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主要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小批量货物、服务采购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时,对于货物招标,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价格和国内优惠外 还应当根据情况考虑下述因素:
1)在买方国家发生的,将货物从买方国家目的港/工厂运至最终目的地所发生的国内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费用;
2)投标报价的交货期;
3)偏离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情况;
4)运营成本;
5)备件价格;
6)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零配件和服务的供给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的情况;
7)货物的性能、产量、质量;
8)检验、安装能力;
9)技术服务及相关的培训;
10)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对于服务类招标,应当对其服务报价、投标人及参与提供服务人员的资格、经验、信誉、可靠性、专业和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过对以上因素的综合评估,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经集体讨论或投票表决,确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般来说,无论投标方案满足与否,评委会都应有详细的评估说明,大体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与比较;
(2)对投标人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
(3)对投标报价、技术、经济风险的分析,即通常意义上的“性价比”;
(4)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
(5)需要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
优点: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基本相适应;与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相适应;能够选中综合实力较强、投标报价较合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缺点: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由于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参与量化计分,诱导挂靠行为的发生,易导致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地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挂靠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施工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是为了评标时得到高分,并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体现;评委有较大的权力,且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有可能出现“人情标”或暗箱操作,缺少公平性。
最低价评标法
最低价评标法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标准化程度高的工程或产品,且有较多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的工程施工、服务或产品采购项目。在国际上,最低价评标法是工程和货物招标最主要的评标方式。
最低价评标的方法,是按供应商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评审,审核其投标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然后依次推荐满足要求的投标报价最低的前3名为候选人。为了保证报价的有效性,很多招标会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严格限定参与报价供应商的资格。
作为采购,当然希望采购价格越低越好。但是也应了解,没有供应商会做赔本的买卖,过度追求低价对质量、进度、服务以及安全都存在风险。低价评标法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投标人的侥幸心理:先中标再说,等合作后再伺机找理由(如增加工作量),或找合同漏洞(如使用材料没讲清楚),找回前期的损失。
在政府采购国际招标中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必须熟悉最低评标价的有关规定。
其一,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估法的明显区别就在于:最低评标价法要求评标时,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方案都要与招标文件进行比较,而不考虑投标商之间的高低、优劣。投标方案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废标或增加评标价格,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不予减价;而针对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可以考虑投标人之间投标方案的高低、优劣,并且经评审,只有综合性能价格比最佳的投标才可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其二,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标注“*”号的主要技术指标的,或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一般指标超出允许偏离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应予废标;
其三,投标文件一般技术指标发生偏离时,一般评标价增加的额度不能超过投标总价的1%;
其四,在具体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外
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并确定相应的量化标准,包括:
1)在中国国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付款方式与条件的偏差;
4)所投货物易损件、备品备件和服务的费用;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得到投标设备的备件和售后服务的可能性;
6)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方面的费用;
7)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方面的规定。
综合所述,由于最低评标价法把很多价格以外的因素都予以货币化,所以最低投标报价不一定就等于最低评标价格。同样,投标报价最低的也不一定能最后中标。必须注意的是,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时,应尽量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如上所述的详细的评标标准。招标代理机构要尽量避免只在招标文件中笼统地列出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而对如何将这些因素折成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不做具体规定。相反,却是在开标后再去制定这些具体的评标计算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这种做法,有可能造成在折换货币或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时,倾向于某一投标人的现象发生,违背了评标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防范低价中标的风险:
1.事先估算成本底线,防止某些供应商低于成本价抢标。
2.若投标人的投标价或主要单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时,应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认为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将其报价作为废标处理。
3.利用风险平衡原则,提高投标方的违约风险,使其慎重考虑不履约的代价:如要求其提供履约保函,或在合同中严格规定违约责任和惩罚措施等,提高供应商的违约成本。
4.在合同中明确设备或服务的具体规格细节和验收标准,相关人员职责,交付物以及进度要求。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把涉及到投标人各种技术、商务和服务内容的指标要求,都按照统一的标准折算成价格,进行比较,取“评标价最低者”为中标人的办法。评标时,评标委员可以是“同一专业”的,也可以是不同专业,而互补的;可以讨论协商。最后,各个评委独立提出意见,汇总得出评标结论。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如采购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时,价格可以作为评标时考虑的唯一因素时使用。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选择中标人时,必须注意的是,投标文件必须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做必要的价格调整。如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则投标价格再低,也不在考虑之列。如果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有低于自己的成本和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将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能令评委会满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有权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第二个投标人仍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选择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优点:
1、最适合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共有资金而进行的采购招标,更能体现“满足需要即可”的公共采购的宗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和意愿;
3、通过竞争,突出体现招标能够节约资金的特点,根据统计,一般的节资率在10%左右。
4、评标比较科学,细致;可以告知每个投标人各自不中标的原因。
经评审最低价中标办法缺点: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要求比较高;特别是对于关键的及技术和商务指标,需要标注“*”的,需要慎重考虑;那种指标,只要有一项达不到招标人的要求,即可判定为“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要求”而做为“不合格”,不能再进入下一轮。
2、评标时,对评委的要求比较高;需要评为认真考评和计算,才能得出结果。比较费时间。
3、虽然多数情况下,避免了“最高价者中标”的问题;但是对于某些采用公有资金但是具有竞争性需要的国际招标引进项目,难以准确的划定“技术指标”与价格的折算关系,表现不出“性价比”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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