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发票开具后可以重新开票吗(税局限制开票后)
税务发票开具后可以重新开票吗(税局限制开票后)第一类,目标客户中存在大量自然人客户时,必有“未开票收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使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申报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未开票收入”的填列可以向税局传递以下两类信息。4月1日当天开具了16%的增值税发票,意味着该项业务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日之前,即在以前月份发生了纳税义务,在4月1日补开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此时,纳税人在适用税率为16%的以前月份(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必定申报过未开票收入。因此,若经核实,纳税人在适用16%的以前月份未申报未开票收入,处理方式及后果有两种。方式一,更正以前月份申报记录,接受罚款滞纳金。方式二,发票开错了,作废4月1日开具的16%税率发票,重新开具13%税率发票。而未开票收入申报在税局眼中有更多的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发布,意味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自2016年全行业“营改增”后,增值税政策变动频繁,也打破了很多“常规操作”:一般纳税人可以转回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最高税率也由17%逐步降为16%直至现在的13%,当然税率简并仍在继续。历次税改均未限制纳税人自行选择税率,给予了纳税人足够的自由。但税局终于还是出手了,从2019年9月20日起,关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端自行开具17%、16%、11%、10%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纳税人需要通过承诺的方式临时开通权限。这项征管的变动,背后又有哪些增值税发票及申报管理逻辑,且听笔者细细说来。
1、补开“原税率”发票在税局眼中意味着什么?【案例1】2019年4月1日当天,江西省J市税务机关,发现当地有200余家企业,总共开具了1000余张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J市税务机关通知对这些企业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开原税率条件的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2019年4月1日后,增值税执行新税率,原税率为16%的统一降为13%。而增值税发票开具及销售额的申报,均遵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4月1日当天开具了16%的增值税发票,意味着该项业务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4月1日之前,即在以前月份发生了纳税义务,在4月1日补开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此时,纳税人在适用税率为16%的以前月份(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必定申报过未开票收入。
因此,若经核实,纳税人在适用16%的以前月份未申报未开票收入,处理方式及后果有两种。方式一,更正以前月份申报记录,接受罚款滞纳金。方式二,发票开错了,作废4月1日开具的16%税率发票,重新开具13%税率发票。
而未开票收入申报在税局眼中有更多的意义。
2、“未开票收入”金额,能给税局传递怎样的信息?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使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也需要申报增值税销售额。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未开票收入”的填列可以向税局传递以下两类信息。
第一类,目标客户中存在大量自然人客户时,必有“未开票收入”。
虽然在《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事实上,这一条在实际业务中无法得到彻底执行。以餐饮企业为例,很多食客买单后匆匆离去,根本不索取发票。于是这一类面向个体消费的企业,在每个月增值税申报时,大概率存在“未开票收入”,“未开票收入”为零,企业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少申报销售额的风险。
第二类,目标客户基本为企业客户的,不应当存在大额“未开票收入”。
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只是发票的用途之一,除此之外,发票也是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税前列支的重要凭证,若一家单位当年存在大额未开票收入,其目标客户又是以企业客户为主,主要原因可能是对方明确规定交易事项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在税局眼中这家企业的目标客户存在账外经营的风险。
那么针对未开票收入,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管理呢?
3、未开票收入的申报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的风险防范企业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增值税销售额,若没有及时开具发票,应当申报未开票收入,选择在以后月份补开发票。
补开发票的月份,通过填列负数的未开票收入,冲销当期销售额,同时有以下两点事项值得注意:
首先,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应当大于以前月份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
【案例2】A公司在2019年5月补开了100万税率为16%的发票,而在前12个月内,企业仅申报过80万的未开票收入。
由于16%增值税税率仅存在了11个月(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故纳税人在申报系统内对应期间累计未开票收入出现负数,触发风险预警。与此同时,为了防范通过随意填列负数未开票收入恶意冲销销售额的情形,多地税务机关对这项内容严格把控,一旦负数金额过大,很可能无法网上申报,必须去大厅申报。
其次,通过合同条款锁定纳税义务时间,人为筹划开票税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征收环境变化,可能导致难以预见的意外。
【案例3】2019年3月23日,B企业得知税率需要从16%调整至13%,当月有一笔100万钢筋销售业务,采购方要求,此项业务必须开具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B公司通过合同条款进行人为筹划,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条款如下,“购买方应当于3月底支付100万货款”。(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当天)。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未开票收入100万。2019年10月,确定本次销售最终结算金额89万元,补开税率为16%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9月20日后,纳税人需要按照最新公告的要求,向税务机关做出承诺,才有权限补开税率为16%的发票。且次月申报时,税务机关可能要求企业当期仅冲销89万未开票收入,剩余的11万通过修改以前月份申报表完成。
通过上述的一系列分析不难看出,税局原本赋予了纳税人很多权限,本来“未开票收入”有负必先有正(若要冲销未开票收入,在以前月份必定申报过未开票收入),有正才冲销(只要申报过未开票收入,后续一般会有补开发票冲销的情形。业务面向大量自然人客户的情形除外)。这背后的填报逻辑很明确,但很多开票混乱的纳税人用一句“发票开错了”来搪塞,因此,如今出现这样的限制也不意外。当然,随着征纳双方水平的不断加强,相信有一天税局会再次放开限制。
如果您觉得文章有帮助,请点击右上角“ 关注”,每天及时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个税资讯及筹划与综合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