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情形小结)
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情形小结)7、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第十三条,注意是直接追加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通常可夫妻)。6、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第十二条,注意是分立后的法人)。3、离婚时,将生效法律文书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配偶的(第三条,注意是生效法律文书,第九条的债务转移类似)。4、企业法人终止时,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第四条,注意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承受主体,第八条撤销作出者或者继续履行人、第七条破产和清算的受分配人类似)。5、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第十一条,注意是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归纳追加被执行人的18种情形
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有18种以上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第十条,注意在遗产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宣告死亡类似,而第一条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是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人)。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第二条,注意是其财产代管人)。
3、离婚时,将生效法律文书债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配偶的(第三条,注意是生效法律文书,第九条的债务转移类似)。
4、企业法人终止时,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第四条,注意是生效文书确定的承受主体,第八条撤销作出者或者继续履行人、第七条破产和清算的受分配人类似)。
5、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第十一条,注意是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6、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第十二条,注意是分立后的法人)。
7、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商户,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第十三条,注意是直接追加投资人,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通常可夫妻)。
8、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注意是追加普通合伙人,如是有限合伙,是在未缴纳出资范围)。
9、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第十五条,注意是直接追加法人,先执行该分支机构,再执行法人,再执行其他分支机构,如执行法人,则可直接执行分支机构;第十六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其他组织类似)。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可申请追加未缴纳股东和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第十七条,注意是未缴纳或者未缴足)。
11、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第十八条,注意是在抽逃出资范围内)。
12、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立即转让,可申请追加原股东和发起人作为被执行人。(第十九条,注意是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和发起人)。
13、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第二十条,注意可先无条件追加,再由股东证明财产是否独立)。
1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十一条,注意是清算义务人)。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第二十二条,注意是接受财产人)。
1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十三条,注意是承诺人)。
17、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第二十四条,注意是担保人)
1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五条,注意是取得财产人)。
以上通常要求60天内完成。
注意,在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需要另行起诉,最好是在第一次起诉时即列入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