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菜加盟店还是自营好(夫妻创冒菜店品牌)
冒菜加盟店还是自营好(夫妻创冒菜店品牌)特许人必须是企业 自然人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资格法院判决:2017年10月9日 冯汉与刘华签订了《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刘华授权冯汉以某品牌开设冒菜店,刘华提供工商局注册商标、标识给冯汉使用,使用菜品专有技术、经营管理资料,且由刘华为冯汉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和指导。为此冯汉支付给刘华的妻子20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 冯汉得知刘华作为自然人,无注册商标、不具备特许人资格,同时,冯汉也认为刘华没有提供该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冯汉要求刘华退款无果,一纸诉状将刘华告上法院。
刘华(化名)和妻子在成都锦江区开了一家冒菜店,2017年和冯汉(化名)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经营合同,授权冯汉可以使用刘华冒菜店的品牌开店,刘华提供相关注册商标、标识、技术等支持。为此,冯汉支付了2万元特许经营加盟费。
但随后,冯汉得知刘华作为自然人,不具备特许人资格,而且刘华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要求退款无果后,冯汉将刘华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锦江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案涉合同无效。
冒菜店老板收取加盟费
授权他人使用自家品牌开店
2017年10月9日 冯汉与刘华签订了《某冒菜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刘华授权冯汉以某品牌开设冒菜店,刘华提供工商局注册商标、标识给冯汉使用,使用菜品专有技术、经营管理资料,且由刘华为冯汉从技术、经营管理、营销策划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和指导。
为此冯汉支付给刘华的妻子20000元特许经营加盟费,期限至2020年10月9日止。合同签订后 冯汉得知刘华作为自然人,无注册商标、不具备特许人资格,同时,冯汉也认为刘华没有提供该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冯汉要求刘华退款无果,一纸诉状将刘华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特许人必须是企业 自然人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资格
成都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特许加盟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刘华个人作为特许人许可他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因此涉案加盟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法院认为,该案中,因冯汉没有找到合适的加盟店铺,双方之间的加盟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最终,法院判决刘华返还其收取的加盟费20000元。
“我国对商业特许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与普通经营不同的是法律对商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人有明确的市场准入限制,要求特许人必须是企业,所以合同双方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核准特许人的法人身份、注册商标、企业标志、技术、专利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因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特许人应为企业主体的要求,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资格。因此,该案中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不能返还,应折价补偿。”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此外,法官表示,对于自然人来说,如果想授权他人加盟,需要注册公司,再与他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注册了商标,那么相应的品牌就能被《商标法》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余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