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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的现代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功利主义的现代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2)生存和富裕对法律的需要。边沁认为生存和富裕不太需要法律。因为凡是人都知道尽力去保养生命,满足自己生活上的需要。不过法律对此也不是一点作用没有。法律可以间接地促进和保障生存和富裕。当人们陷入困顿是,政府就有必要提供公共救济。但他反对以收取额外税的方式提供救济,因为那会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最好的办法是给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1)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指出,立法是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认为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就是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同时,他指出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的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边沁将苦和乐分为“单纯”和“复杂”两类。单纯是指不可再分的苦与乐,如感官之苦乐,财富之乐,贫困之苦等登;复杂的苦与乐是由数种单纯的苦或乐汇合而成的。他总结到,一切苦与乐不论其来源如

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是功利主义创世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就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深受洛克、休谟和爱尔维修的影响。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其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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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利主义

从广义上看,功利主义思想早在古希腊的时候就有人提出了,德莫克里特宣扬过快乐主义,伊壁鸠鲁学派鼓吹过快乐是最高的善等等。对边沁思想产生直接影响的似乎是休谟、贝卡利亚、普利斯特里。边沁在对他们思想的研究中,创立了完整的功力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

边沁认为,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避苦求乐”的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了人生的目的,因此,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力。由此,边沁指出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将苦和乐分为“单纯”和“复杂”两类。单纯是指不可再分的苦与乐,如感官之苦乐,财富之乐,贫困之苦等登;复杂的苦与乐是由数种单纯的苦或乐汇合而成的。他总结到,一切苦与乐不论其来源如何,其性质都是共同的,只有分量大小的区别。要根据痛苦和快乐的数学计算原理来判断,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苦减少到最小限度。

边沁认为,应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

二、立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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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一生用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工作。他力图从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形式两方面着手对法律实行改革。前者是指对衡量法律好坏标准及价值的改变;后者指法典的编纂及其价值而言。

(1)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指出,立法是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认为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就是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同时,他指出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的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

(2)生存和富裕对法律的需要。边沁认为生存和富裕不太需要法律。因为凡是人都知道尽力去保养生命,满足自己生活上的需要。不过法律对此也不是一点作用没有。法律可以间接地促进和保障生存和富裕。当人们陷入困顿是,政府就有必要提供公共救济。但他反对以收取额外税的方式提供救济,因为那会增加其他社会成员的负担,最好的办法是给穷人提供更多的机会。

(3)安全和平等对法律的需要。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备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安全乃是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就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高下之分,这种平等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平等。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当两者冲突时,平等要服从安全。

(4)边沁对自由的看法。边沁认为,自由与权利密切相关,自由分为自然的自由和法定的自由。前者是不受约束的自由,是强者对弱者的压迫,表现为粗野和浅薄对安全的威胁。后者是法律下的自由,是人们履行了法定义务之后取得的安全保障,其中包括防止个人伤害的自由和防止政府不公正侵犯的自由。

(5)如何衡量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边沁提出五个具体的方面:第一,法律草案的假定行为对于任何人究竟苦胜于乐还是乐胜于苦;第二,法律草案的假定内容是否依次遍及所有关系人;第三,法律草案内容依利害的人数的比例而定;第四,法律草案的规定是否符合赏罚原则;第五,最重要的是看立法的效果,要以是否能够促进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来衡量法律的好坏。

(6)边沁对编纂法典的看法。边沁认为法律未能够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是完整的。因此他鼓吹要编纂法典。他认为一部法典必须满足四种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第二,它必须是普遍的;第三,这些法则必须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第四,在叙述这些法则的时候,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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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的定义和本质

边沁在《论一般法律》中给法律下了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定义:“由一个国家内的主权者所创制的,或者所采纳的,用以宣示其一直的符号的集合,该等符号是关于某特定的个人或某种特定类型的人们在某个特定的情形中应遵守的行为,而处于该情形中的该等人是或者被推定是受制于主权者的权力;主权者的意志得以实现,要仰赖于对主权者所意图发生的具体事件的预期——如此作出的意志宣示在必要的时候是意志得以实现的手段,并要仰赖于这样的预期,即所宣示的意志对那些行为被规范之人来说,是作为其行为的一种动机而发挥作用”。

法律的本质:第一,法律是主权者的意志和命令;第二,这种命令是针对人民的普遍行为也就是说法具有普遍性;第三,这种命令不是原则性的,而是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第四,法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法具有强制力。

四、法律改革

边沁被誉为“英国法律改革之父,”他“首先是一个法律改革家,其次才是一个道德理论家”。边沁在考察当时的英国法律时,认为它们显得既古老又不完善,既费解又专横,既不安全又不平等,相当混乱。因此,实有改革的必要。不仅是立法的原则要改革,法律的形式也要改革,要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的形式,制定成文法、编纂法典,在司法改革方面,他也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民主原则。他曾草拟过宪法、民法、刑法的改革要点,撰写过关于改进监狱制度的专著,并亲自设计了模范监狱的“环视房”。

边沁功利主义的现代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4)

边沁开创了西方社会立法与福利国家之先河,对西方法制的发展无疑起过巨大的推动作用。边沁关于法典编纂的理想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事实上他理想的法典也非人类的理性所能及,但他的影响显而易见。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英国议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改革法案,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边沁的门徒按照边沁的思想原则制定的。

边沁在临终之仍不忘践行他的功力主义原则,他希望能够将自己的效用发挥到最大化。他对自己的遗体提出两个要求:第一个要求是希望将遗体捐献给科学用途,并被公开解剖;第二个要求,他希望解剖后自己的遗体能够在伦敦大学展出。因此,自他去世后,遗体被做了防腐处理,存在伦敦大学里,供大家参观。

边沁功利主义的现代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5)

头颅是蜡像做成的。真正的头颅原来就放下遗体脚下,但经常被盗,因此伦敦大学将其收藏了起来。

伦敦大学学还常常将边沁请去参加校务会议,据说他还拥有表决权。当会议表决票数相同时,边沁的一票就十分重要了,他把票投给改革者一方。

边沁功利主义的现代价值(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6)

边沁遗体参加校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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