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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回应千亿矿权案(法治百科帮你看懂)

最高检回应千亿矿权案(法治百科帮你看懂)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案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几个问题然而,西勘院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与凯奇莱进行合作勘查,而是擅自与其他企业进行了勘查,后续也自然而然的没办法与凯奇莱达成后续的转让协议或签订新的转让合同,因此凯奇莱最终没有获得波罗井田的探矿权。鉴于西勘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西勘院应当赔偿凯奇莱公司投入的前期项目费用和投入勘查费总额的1.5倍。首先要说明一个法律小白可能会存在误解的问题:事实上,一份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这份合同中的每一条都能生效并履行。为什么呢?比如:我和你签订了一份合同,我给你一百万,你把你的房屋卖给我,这个合同内容很简单,只涉及两方:我和你,合同签订生效,里面的条款也生效。但是如果合同里这么写:1、我给你一百万,你把你的房屋卖给我;2、我再给你一百万,你把隔壁老李家里房屋也卖给我。这份合同里共涉及三方:我、你、隔壁老李。那么这份合同

2019年第五期(总第484期)

最高检回应千亿矿权案(法治百科帮你看懂)(1)

近期,关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陕西榆林凯奇莱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卷宗丢失的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日前,已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调查,相信相关事实很快就会查清。那么,这起凯奇莱公司诉西安地矿勘查院合同纠纷案究竟是一起什么案子?最高院针对这个案子做出的第81号终审判决,究竟说了些什么内容?下面,小编就用最浅显易懂的语言和例子,给大家解读一下终审判决书的内容:

事实上,这起持续长达十几年的纠纷,起因是一纸2000余字的合同:2003年,凯奇莱与西安地矿勘查院(以下简称西勘院)签订了合作勘查协议,而在凯奇莱探明波罗井田储煤15.6亿吨后,西勘院在未向凯奇莱提出解除合同情况下,在2006年又与香港益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益业)就同一标的签订了合作勘查协议,导致纠纷产生。

看到也许这里有人会问,凯奇莱和西勘院争得不就是他们签的合作勘查合同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吗?其实这么说也对,但并不能说完全正确。

首先要说明一个法律小白可能会存在误解的问题:事实上,一份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这份合同中的每一条都能生效并履行。为什么呢?比如:我和你签订了一份合同,我给你一百万,你把你的房屋卖给我,这个合同内容很简单,只涉及两方:我和你,合同签订生效,里面的条款也生效。但是如果合同里这么写:1、我给你一百万,你把你的房屋卖给我;2、我再给你一百万,你把隔壁老李家里房屋也卖给我。这份合同里共涉及三方:我、你、隔壁老李。那么这份合同整体而言是有效的,但是隔壁老李家房屋不是你的,你无权处置老李的房屋,所以合同的第2条无法履行,你只能向我赔违约金。

明白了上面这个问题,我们再回归案件本身,事实上,《合作勘查合同书》就是含有“卖隔壁老李房屋”条款的一份合同,而这里的“隔壁老李房屋”指的就是本案中的波罗井田煤矿的矿业资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西勘院与凯奇莱最初的合同约定,要想获得波罗井田矿业资源的开发权利,应当由西勘院与凯奇莱合作,先完成波罗井田煤矿的详查精查并提交报告,再根据双方达成的包含探矿权转让内容的补充协议或签订新的探矿权转让合同,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再确定。

然而,西勘院在签订合同后并没有与凯奇莱进行合作勘查,而是擅自与其他企业进行了勘查,后续也自然而然的没办法与凯奇莱达成后续的转让协议或签订新的转让合同,因此凯奇莱最终没有获得波罗井田的探矿权。鉴于西勘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所以根据当初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西勘院应当赔偿凯奇莱公司投入的前期项目费用和投入勘查费总额的1.5倍。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案件中受到广泛关注的几个问题

1、 勘查合同与探矿权转让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签订了勘查合同并不意味着探矿权的转让。订立合同只需要签订合同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行,但是由于矿产资源背后涉及的利益十分巨大,稍有不慎就可能使国有资产遭到破坏,所以探矿权的取得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才行,也只有当勘查合同转化成探矿权才能产生利润。

2、 波罗井田煤矿究竟为何“一女多嫁”?

最高检回应千亿矿权案(法治百科帮你看懂)(2)

2003年10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1次)确定:对已配置资源但又不能如期转化的项目,省政府将无条件收回探矿权和采矿权……而本案中波罗井田的煤矿开发“一女多嫁”的情况就与它是否能如期转化成为下游产业项目有关:第一“嫁”是在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与鲁地公司签订了《合作勘查合同书》。但因鲁地矿业发觉勘探权难以转化成下游产业项目后,双方达成终止合作勘查合同书备忘录。西勘院全额退还鲁地公司先期支付费用。第二“嫁”是在2004年2月19日,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3年8月25日的《合作勘查合同书》,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西勘院发现确实难以转化成项目后,因此又想与凯奇莱毁约,但凯奇莱拒绝,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第三“嫁”是在 2006年4月14日,由于香港益业符合转化成为项目的条件,西勘院与香港益业与签订勘查合同,并实际进行了勘查,最后勘查出波罗井田有20亿储煤量。

3、 最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什么?没支持什么?

本案中最高院最终确认了勘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它所约定的合法内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做出了西勘院违约的判决;但由于凯奇莱也并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授予的探矿权的批准,因此,对于凯奇莱提出的要求西勘院将探矿权转入凯奇莱公司的名下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并没有支持。

总之,依据最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认定,西勘院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赔偿违约金,但凯奇莱公司并不能因签订勘查合同而获得探矿权。

点击原文查看(2011)民一终字第81号判决书原文

最高检回应千亿矿权案(法治百科帮你看懂)(3)

监制:黄耀雄 审核:刘锐 编辑:吴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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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回应千亿矿权案(法治百科帮你看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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