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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一季度净利3385(宁波远洋毛利率升前年营收降)

宁波海运一季度净利3385(宁波远洋毛利率升前年营收降)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净额分别为32 424.38万元、22 476.64万元、17 180.71万元、18 477.88万元。2018年至2021年1-6月,宁波远洋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0 973.17万元、60 326.58万元、62 861.16万元、74 573.7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9 737.46万元、59 075.16万元、61 616.14万元、73 973.08万元。公司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与航运代理业务,其需求及行业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联度较高。宏观经济波动、沿海及腹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将对客户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对宁波远洋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若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市场需求放缓,将会导致对运输的需求下降,宁波远洋所经营业务可能由此减少。目前,公司航运业务以集装箱运输和干散货运输为主。虽然宁波远洋依托服务品质建立了稳定、多元化的客户群体,但未来仍将面临来自竞争对手在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9月1日,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远洋”)将首发上会,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郑周、高小红。宁波远洋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份20 784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公司拟募集资金18.00亿元,分别用于集装箱船购置项目、散货船购置项目、10000TEU集装箱购置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18年至2021年1-6月,宁波远洋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468 877.44万元、511 378.01万元、303 248.62万元、183 193.79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468 563.13万元、511 041.96万元、302 883.68万元、183 063.34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4 701.50万元、18 840.37万元、30 433.25万元、23 880.6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 189.74万元、18 474.03万元、30 403.18万元、23 866.1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 276.91万元、7 238.41万元、21 021.56万元、22 730.32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8 400.62万元、37 554.08万元、36 435.07万元、24 350.20万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475 192.70万元、493 497.10万元、609 055.08万元、483 960.87万元。

公司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与航运代理业务,其需求及行业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周期的关联度较高。宏观经济波动、沿海及腹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将对客户需求产生影响,进而对宁波远洋的经营状况产生影响。若宏观经济增速下行,市场需求放缓,将会导致对运输的需求下降,宁波远洋所经营业务可能由此减少。

目前,公司航运业务以集装箱运输和干散货运输为主。虽然宁波远洋依托服务品质建立了稳定、多元化的客户群体,但未来仍将面临来自竞争对手在航线布局、运输设备、运价等方面的竞争。

航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招股书提示,若行业市场低迷,将影响航运行业需求水平,进而对公司业绩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018年至2021年1-6月,宁波远洋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0 973.17万元、60 326.58万元、62 861.16万元、74 573.70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9 737.46万元、59 075.16万元、61 616.14万元、73 973.08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净额分别为32 424.38万元、22 476.64万元、17 180.71万元、18 477.88万元。

2019年至2021年,公司应收款项融资净额分别为11 945.18万元、13 287.59万元、6 750.06万元。

经计算,公司应收款金额分别为93 397.55万元、94 748.4万元、93 329.46万元、99 801.64万元。

2018年至2021年1-6月,宁波远洋综合毛利率分别为7.30%、6.90%、17.08%、20.48%,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7.28%、6.87%、17.04%、20.48%。

报告期内,公司航运业务毛利率分别为8.87%、9.05%、15.57%、20.86%;无船承运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13%、2.91%、0.65%、2.02%,航运代理业务及其他毛利率分别为6.60%、5.61%、58.49%、66.34%。

报告期内,可比公司集装箱运输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11.81%、14.03%、18.20%、32.13%;可比公司航运代理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8.68%、8.19%、7.93%、6.91%。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宁波远洋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存在5起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1、2018年9月,远洋有限在被抽查的“LANTAUBEACH 069E”和“XINMING ZHOU 268047E航次签发提单中,存在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或未备案的情况,交通部决定对远洋有限被抽检的两个航次处以每航次1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20万元人民币。2、2018年1月9日,定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对“联合22”检查时发现,该船于2018年1月7日往返宁波、舟山两航次,但该船该日开航前自查仅覆盖驾驶部自查内容,未覆盖轮机部等相关自查要求。定海海事处决定给予该船所有人远洋有限罚款3 300元的行政处罚。3、2019年8月23日,韩国森罗商船株式会社宁波代表处向海关申报进口空箱,船舶代理为宁波兴港。宁波兴港因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2019年11月25日被大榭海关立案调查,当日被予以警告处罚。4、2018年7月,海港供应链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记录,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以50元的罚款。5、2021年8月31日,曹妃甸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曹妃甸二期805泊位对宁波远洋所属的“联合17”轮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2021年6月29日120#燃油样品。曹妃甸海事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宁波远洋罚款4 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宁波远洋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共有5宗:

1、辽宁良圣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远洋有限、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粮招商局(深圳)粮食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侵权责任纠纷案。2、远洋有限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3、船货代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4、船货代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港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江海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航运公司拟沪市主板上市 募资18.00亿元

宁波远洋是一家综合性航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沿海和长江航线的航运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及干散货货运代理业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宁波远洋目前共经营船舶71艘,形成了一支由3 000吨至40 000吨集装箱船舶梯度互补并保有一定数量干散货船舶(8艘)的综合性船队,同时也是浙江省内最大的集装箱运输船队。

本次发行前,宁波舟山港直接和间接持有宁波远洋106 0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90.00%,系公司控股股东。省海港集团和宁波舟山港集团系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宁波远洋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宁波舟山港直接以及通过其子公司舟山港务间接持有宁波远洋合计90%股权,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而宁波舟山港集团直接持有宁波舟山港75.26%股权,宁波舟山港集团的唯一股东为省海港集团,宁波舟山港集团与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

宁波市国资委持有省海港集团60.84%股权,浙江省国资委持持有省海港集团27.59%股权。浙江省国资委、宁波市国资委、舟山市国资委、台州市国资委、温州市国资委、义乌市国资委及嘉兴市国资委于2015年12月18日签署的省海港集团公司章程约定:在省海港集团存续期间,除浙江省国资委外的其他各市国资委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会表决权,该等授权之效力不因其他市国资委所持省海港集团的出资额/股权比例变化而受影响。在处理有关省海港集团经营发展且需要省海港集团股东会批准的重大事项时,以浙江省国资委的意见为准。其中,涉及省海港集团公司章程制订和修改、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购及公司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除经省委、省政府决策确定的前述事项以外,须事先与宁波市政府、舟山市政府、温州市政府、台州市政府、嘉兴市政府及义乌市政府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对省委、省政府决策确定的重大资产划转、转让、收购及省海港集团股权处置等事项应及时向其他各市国资委通报。省海港集团股东会决议经浙江省国资委签署即为有效决议,并应及时抄送其他各市国资委。浙江省国资委为执行前述职权所作的全部行为,对省海港集团及全体股东均具有约束力。因此,浙江省国资委为省海港集团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此外,《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收购公司暨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财务顾问报告》、《关于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等资料均列示宁波舟山港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浙江省国资委。

综上所述,浙江省国资委为省海港集团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省海港集团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报告期内,宁波远洋未进行股利分配,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业务发展较快,资本开支较大,为公司发展留存所需资金,报告期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宁波远洋拟于上交所主板上市,计划公开发行股份20 784万股,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郑周、高小红。

宁波远洋拟募集资金180 000万元,其中110 000万元用于集装箱船购置项目、34 000万元用于散货船购置项目、25 000万元用于10000TEU集装箱购置项目、11 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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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营业收入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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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行业存周期性风险

航运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受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若行业市场低迷,将影响航运行业需求水平,进而对公司业绩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航运行业供给主要来自于新增运力。经过过去10年航运市场的调整变化,目前航运市场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竞争格局,行业诉求由份额扩张转向利润诉求,但若后续行业供给扩张,船公司全力提高运力,而需求增长未能跟上运力增长,则可能造成行业运载供给能力过剩,亦将对宁波远洋的业务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受疫情防控的影响,全球物流周转效率下降,部分港口严重拥堵,集装箱舱位紧缺,导致2020年下半年开始以来,航运运价一直保持高位。2021年上半年,上海出口集装箱运价指数(SCFI)上涨超过100%,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从2021年1月的1 400多点上涨至3 300点以上。虽然目前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港口拥堵及运力短缺问题短期内仍较难解决,但若全球疫情情况出现较大的改善,运力短缺问题得到解决,则航运价格可能出现较大的回落,从而影响宁波远洋的经营业绩。

公司的航运业务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因不可抗力或人为疏失因素而造成运输标的损坏或灭失、装载的货物受损或灭失的风险。若发生安全事故,则可能导致宁波远洋面临向相关方赔偿、交通运输工具损毁等风险。尽管宁波远洋已为其运输工具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赔偿支出,但如果保险赔付金额无法完全覆盖事故赔偿支出时,将导致额外支出,并可能对宁波远洋业务正常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去年末应收款9.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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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18年末减少646.59万元,主要系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所致。2021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2020年末增加11 712.54万元,一方面系因航运市场行情影响,公司收入规模增加;另一方面系因二季度末回款速度与年末相比相对较慢所致。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27、8.43、4.92、2.67,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分别为12.76、11.51、13.02、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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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先降后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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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5起违法违规被处罚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宁波远洋及其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1、远洋有限行政处罚

(1)交通部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2月6日(以下简称“交通部”)出具的《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水运国际罚决字〔2018〕18号),2018年9月,远洋有限在被抽查的“LANTAUBEACH 069E”和“XINMING ZHOU 268047E航次签发提单中,存在实际执行运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或未备案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据此,交通部决定对远洋有限被抽检的两个航次处以每航次1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20万元人民币。2018年12月27日,远洋有限足额缴纳了前述款项。

(2)舟山定海海事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定海海事处(以下简称“定海海事处”)出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浙舟定海事罚字【2018】000034),2018年1月9日,定海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金塘大浦口集装箱码头对“联合22”检查时发现,该船于2018年1月7日往返宁波、舟山两航次,但该船该日开航前自查仅覆盖驾驶部自查内容,未覆盖轮机部等相关自查要求。“联合22”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定海海事处决定给予该船所有人远洋有限罚款3 300元的行政处罚。远洋有限已及时足额缴纳了前述款项。

2、宁波兴港行政处罚

2019年8月23日,韩国森罗商船株式会社宁波代表处向海关申报进口空箱,船舶代理为宁波兴港。宁波兴港因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2019年11月25日被大榭海关立案调查,当日被予以警告处罚。

3、海港供应链行政处罚

2018年7月,海港供应链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记录,被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以5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罚款金额未达2 000元,金额较小,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认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宁波远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曹妃甸海事局(以下简称“曹妃甸海事局”)出具的《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海事罚字【2021】040401010311),2021年8月31日,曹妃甸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曹妃甸二期805泊位对宁波远洋所属的“联合17”轮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保存2021年6月29日120#燃油样品,上述行为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曹妃甸海事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宁波远洋罚款4 000元的行政处罚。宁波远洋已及时足额缴纳了前述款项。

5宗尚未了结诉讼、仲裁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宁波远洋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共有5宗。

1、辽宁良圣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远洋有限、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粮招商局(深圳)粮食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侵权责任纠纷案

辽宁良圣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圣通公司”)系粮食贸易商,在2018年2月25日至3月20日期间,分别向林桂英等主体共计采购玉米22 042.24吨,共计装载832个集装箱。良圣通公司委托中粮招商局(深圳)粮食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进行租船订舱将货物由起运港营口鲅鱼圈港,经海运运送至目的港宁波港。中粮公司接受委托后,转托给营口佳纳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纳公司”)进行订舱,佳纳公司接受委托后,向远洋有限订舱进行实际承运。货到目的港后,中粮公司向佳纳公司发出放货通知,佳纳公司再根据该通知指示远洋有限放货,收货人方能提取货物。

案涉832个集装箱到达目的港后,佳纳公司根据中粮公司的书面放货指令,完成放货436个集装箱,共计放货11 605.265吨。其他396个集装箱,共计货物10 436.97吨(采购货值20 203 595.85元),良圣通公司称远洋有限在未接到佳纳公司放货通知的情况下“违规放货”,致使良圣通公司货物被提走,无法收回货款。

良圣通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佳纳公司和远洋有限连带赔偿货物价值损失20 203 595.85元;二、佳纳公司和远洋有限承担案件诉讼费等司法费用。

2019年3月22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18)辽7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有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良圣通公司货物损失款20 203 595.85元,案件受理费142 817元由远洋有限负担。

远洋有限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院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辽民终10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8)辽7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31日,大连海事法院作出(2020)辽7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远洋有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良圣通货损1 979.8253万元,案件受理费142 817元,由被告远洋有限承担139 925元,原告良圣通公司承担2 892元。

2021年1月,远洋有限向辽宁省高院提起上诉。

2021年11月18日,辽宁省高院作出(2021)辽民终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0)辽7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

2、远洋有限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1日,远洋有限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中良”)签署《内贸支线运输协议》,约定由远洋有限为洋浦中良提供国内港口集装箱班轮支线运输服务,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该协议约定洋浦中良应在确认对账单后30个日历日内付清相应费用。逾期支付的,洋浦中良应按逾期支付费用金额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且远洋有限有权拒绝向洋浦中良交付协议项下的任何集装箱、货物。协议签订后,远洋有限依约为洋浦中良提供了支线运输服务,但自2018年4月起洋浦中良未向远洋有限支付费用,构成违约。

2018年6月15日,远洋有限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运输协议,二、被告支付拖欠运输费1 713 295元及逾期违约金13 000.32元;三、确认被告委托其承运的452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后经两次变更诉讼请求,2019年2月23日,远洋有限请求宁波海事法院判令:一、洋浦中良支付拖欠款项1 696 040元及相应违约金13 000.32元;二、洋浦中良承担原告支付的公证费4 000元、律师费40 673元;三、确认远洋有限就上述债权中最后一个航次运费24 640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对洋浦中良委托保管42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

2019年4月22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2018)浙7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洋浦中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远洋有限运费1 696 040元及相应违约金13 000.32元;二、洋浦中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远洋有限公证费4 000元、律师费40 673元;三、远洋有限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中最后一个航次运费24 640元对洋浦中良现存放于世航乍浦的42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四、驳回远洋有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 33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25 337元,由被告洋浦中良承担。

2021年6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2021)浙72执249号的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洋浦中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3、船货代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2016年12月31日,船货代公司与洋浦中良签订集装箱堆存保管协议,约定由船货代公司为洋浦中良提供集装箱堆存、进出、修理、清洗等服务,洋浦中良逾期支付相关款项或出现任何其他违约行为,船货代公司有权留置洋浦中良集装箱、终止服务或拒绝办理提箱业务,并自对方应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未付总额万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经催告15天内仍未付清相关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仍未消除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并进行违约赔偿,则船货代公司有权直接拍卖、变卖留置的集装箱,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1月、12月修理费分别为61 667元、49 316元,洋浦中良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18日签收发票。2017年度,船货代公司另为洋浦中良修理153个发生事故集装箱,产生修理费271 029元。洋浦中良拖欠各项费用合计382 012元。

2018年6月25日,船货代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洋浦中良支付拖欠款项382 012元及违约金3 551.49元;二、确认其对洋浦中良的109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经多次变更诉讼请求,2019年4月22日,船货代公司请求宁波海事法院判令洋浦中良支付拖欠款项382 012元及滞纳金3 087.83元。

2019年4月26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2018)浙72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洋浦中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船货代公司修理费382 012元及相应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 083元,由洋浦中良承担。

2021年6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2021)浙72执250号的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洋浦中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4、船货代公司与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案

2016年12月31日,船货代公司与洋浦中良签订集装箱堆存保管协议,约定由船货代公司为洋浦中良提供集装箱堆存、进出、修理、清洗等服务,洋浦中良逾期支付相关款项或出现任何其他违约行为,船货代公司有权留置洋浦中良集装箱、终止服务或拒绝办理提箱业务,并自对方应支付之日起按日计收未付总额万分之二的逾期支付违约金;经催告15天内仍未付清相关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或仍未消除其他违约行为影响并进行违约赔偿,则船货代公司有权直接拍卖、变卖留置的集装箱,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就2018年合作事宜未签订书面协议,但船货代公司继续为洋浦中良提供相关服务,修理集装箱前均向洋浦中良出具估价单并由洋浦中良签字确认。2018年1月至6月,洋浦中良共拖欠远洋有限修理费合计296 005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洋浦中良现留存在镇海物流堆场的33个集装箱产生修理费2 527元、堆存费2 136元。

2018年6月25日,船货代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洋浦中良支付拖欠款项296 005元及违约金2 556.15元;二、确认其对洋浦中良的109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后经多次变更诉讼请求后,2019年4月23日,船货代公司请求宁波海事法院判令:一、洋浦中良支付拖欠款项296 005元及滞纳金2 264.01元;二、洋浦中良支付位于镇海物流堆场的109个集装箱的堆存费6 811元;三、确认最后一次修理费用2 527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以及位于镇海物流堆场的33个集装箱的堆存费,并请求对留存的33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有权以该集装箱折现、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2019年4月26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2018)浙7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洋浦中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船货代公司修理费296 005元及相应利息;二、洋浦中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船货代公司堆存费6 811元;三、确认船货代公司就修理费2 527元及相应利息、堆存费2 136元对案涉33个集装箱享有留置权;四、驳回船货代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 778元,由洋浦中良承担。

2021年6月17日,宁波海事法院做出(2021)浙72执249号的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洋浦中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仍在执行中。

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宁波港船务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汉创新江海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1年3月26日,宝武原料供应有限公司代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船货代公司签订了《物品/服务买卖合同》(实际内容为运输合同),约定由船货代公司派船从铁矿石国内沿海港口(以舟山区域的马迹山和舟山武港为主)运往梅钢(南京)原料码头,年运输数量200万吨,合同还约定因船货代公司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船货代公司应相应承担责任。2021年5月24日,船货代公司派遣浙江海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武汉创新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租赁的“创新8”轮运输铁矿石,“创新8”轮于2021年5月29日在舟山鼠浪湖装载铁矿石后起运。2021年5月29日,“创新8”轮航行至嵊泗白节山水域时,与“一钢物贸20”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创新8”轮进水沉没,13579吨卡粉也随船沉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该批货物的保险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该批货物的被保险人。

沉船事故发生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炬远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买卖合同》,按该批货物水下现状以4 500 000元转卖了该批沉没货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被保险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险赔款人民币17 433 559.87元,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2021年8月30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人民币17 433 559.87元及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之间的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2021年9月14日,宁波海事法院出具2021浙72民初1694号案件的《出庭通知书》,定于2021年10月26日开庭。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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