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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3)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因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是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所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能同时领取!)(2)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此处的“潜台词”是怀孕期女职工需要请假进行产检的,不能因该请假克扣怀孕职工任何工资福利待遇,即所谓的请假不扣工资!)二、产期(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

女职工由于其在体力、生理以及生育下一代与男性职工存在差别,因此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有着“特殊”的保护。下面小编就结合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从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硬件设施、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六个方面和大家梳理总结一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1)

一、孕期

(1)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此处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并且有医疗机构证明的,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该女职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该法定义务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一般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可以在劳动时间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名正言顺”地减负休息!)

(3)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此处的“潜台词”是怀孕期女职工需要请假进行产检的,不能因该请假克扣怀孕职工任何工资福利待遇,即所谓的请假不扣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2)

二、产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即在国家法定一般产假98天的基础上,再追加60天,达到158天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5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98天;

(3)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因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是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所以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不能同时领取!

(4)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情况下大家都知道向生育保险(医保)部门报销相关生育医药费,此处则向大家指出,如果女职工因没有生育保险而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也是可以向用人单位报账的,此项权利各位女同胞们一定要记住并大胆报账!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3)

三、哺乳期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简单地说,就是休完产假的女职工上班后至自己孩子1周岁期间上班时间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当然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多享受1小时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4)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此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过错性辞退以及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5)

五、制度保障

女职工人数达到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与工会依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6)

六、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所有女职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

A、矿山井下作业;

B、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C、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B、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C、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B、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C、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E、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F、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G、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H、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I、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J、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A项、第C项、第H项;

B、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7)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最新实施时间(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你需要知道的六个方面)(8)

写在后面的话:上述对女职工(尤其是孕产期的女职工)的保护都是政府对用人单位的强行性和最低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对前述女职工的保障可以增加,但不得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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