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366条怎样规定居住权(民法典一日一条)
民法典366条怎样规定居住权(民法典一日一条)
自然人一般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长期居住生活的地方,是自然人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发生地,若自然人的户籍登记在此,法律上称这个地方为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要求,自然人必须依照国家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进行公民身份信息的登记。户籍登记的信息一般即为自然人的住所。若自然人因个人原因在户籍登记地以外的地方居住且办理了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该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视为“住所”。
自然人临时居住在户籍登记地以外的地方,但未办理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法律上称该地方为自然人的“经常居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也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确定自然人的“住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在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案件中,以自然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为条件;再例如,自然人在诉讼案件中,以其“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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