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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明朝锦衣卫示意插图众所周知,“审案制度”即代表古代刑狱案件的“审理流程”,如果说的简单一点,其实也就三个步骤,即先从“律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惩罚条例”,然后根据这个“惩罚条例”对“罪犯”加以“治罪”,最后就是宣判“执行”。“律法”不用说,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统治地位、以及捍卫臣民权益的“工具之一”,代表的是全体国民的意志,所以通常在政权建立之初,就会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加以颁布实施,而且白纸黑字,无特殊情况是不得随意更改的。就好比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君主专制”而专门设立的“锦衣卫”,其就有一个“不丽于法”的特性,顾名思义,就是不以律法为凭借。这也就意味着锦衣卫是一个审案不受律法约束的特殊行动机构。——《明史·刑法三》

序言:

封建统治者为了实现统治及管理政权的目的,往往都会借“律法”来约束臣民的不法行为。明朝也不例外,诸如明洪武年间颁布推行的《御制大诰》以及《大明律》等等。但问题律法的执行者却是“人”,所以在审案之时难免就会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为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明太祖会在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暂时性的将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所分别掌握的“审案流程”合而为一,使其各不干预的同时又互相牵制,对明朝“审案制度”的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1)

古代刑狱案件示意插图

众所周知,“审案制度”即代表古代刑狱案件的“审理流程”,如果说的简单一点,其实也就三个步骤,即先从“律法”中找到相对应的“惩罚条例”,然后根据这个“惩罚条例”对“罪犯”加以“治罪”,最后就是宣判“执行”。

“律法”不用说,作为封建统治者维护统治地位、以及捍卫臣民权益的“工具之一”,代表的是全体国民的意志,所以通常在政权建立之初,就会通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加以颁布实施,而且白纸黑字,无特殊情况是不得随意更改的。

就好比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太祖朱元璋为加强“君主专制”而专门设立的“锦衣卫”,其就有一个“不丽于法”的特性,顾名思义,就是不以律法为凭借。这也就意味着锦衣卫是一个审案不受律法约束的特殊行动机构。——《明史·刑法三》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2)

明朝锦衣卫示意插图

从而也就导致“太祖时,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狱中,数更大狱,多使断狱,所诛杀为多”,锦衣卫赫然是凭借其“不丽于法”的特性,办案全凭自己喜好肆意定罪,闹得满朝文武人心惶惶,对官员行政效率的提升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明史·刑法三》

这个案例一方面足以证明“律法”对政权的重要性。另外一方面也足以证明,如果律法的执行者不按律法办事,亦或者是投机取巧,趁机徇私舞弊、中饱私囊的话,那“律法”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也就是说,之所以会出现“冤假错案”,其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律法”,而在于“审案制度”的第二环节,即根据律法对“罪犯”定罪。因此,如果明太祖想真正实现避免冤假错案的目的,那么整改目标自然是要对这第二个环节下手,即整顿“律法的执行者”。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3)

都察院示意画像插图

明初“审案流程”一分为三

而在明太祖进行整改之前,除了“锦衣卫”这个游离于“律法”之外,且主要针对官员贪污腐败案件的特殊行动机构以外,明初的“审案流程”其实是分别掌握在“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这三个“行政机构”之手,也就是史书所说的明朝“三法司”。

“刑部”不用说,其自洪武元年(1368年)被明太祖朱元璋初置之时,就已然具备了“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的职能,而这“掌天下刑名”所指,便是明朝的所有“律法”制度。——《明史·职官一》

而且史书也明文记载,“刑部”还有着“凡军民、官吏及宗室、勋戚丽于法者,诘其辞,察其情伪,傅律例而比议其罪之轻重以请”的职能,即可以独立完成对“罪犯”的调查和定罪,也就相当于明朝的最高“司法”机关。——《明史·职官一》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4)

大理寺示意画像插图

而大理寺呢,则是负责“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顾名思义,就是刑部将罪犯定罪以后,便可以“移案牍,引囚徒,诣寺详谳”,由大理寺来进行审核以及宣判,即等同于明朝的“最高法院”。——《明史·职官二》

至于都察院,其职能则是“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意思就是如果有官员徇私舞弊,都察院便可以向统治者上奏弹劾,然后将其移交给刑部论处。即代表着明朝的最高“监察”机构。——《明史·职官二》

简而言之,虽然这三个机构之间的联系看似十分紧密,但实则却是将明初的“审案流程”一分为三,且各不干预,各自独立的掌管其中一部分,即是由都察院来“起诉”,然后交由刑部“调查以及定罪”,最后再移交到大理寺进行“审核以及宣判”。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5)

冤家错案示意画像插图

什么是冤假错案

那么回过头来,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冤假错案”,单从字面上来看,所谓的“冤假错案”,无非就是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最后被定罪的往往是权益“受到侵害”的那一方,即本身“无罪”,最终却成了“有罪”的那一方。

我们就拿明朝的官员犯罪来举例吧,都察院所负责的“起诉”那一块,往往只是因为官员犯罪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才会对相关官员进行弹劾。

如果当朝统治者准奏,那么便可以将官员移交给“刑部”,并进行下一步的调查。也就是搜集“证据”或者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以及犯罪动机,毕竟怀疑官员有罪,那总得有证据吧,如果没有证据,那官员有罪的言论自然是站不住脚的。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6)

刑部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可问题也正是出在这里,如果有不法官员向刑部行贿,继而联合刑部官员伪造证据,然后找“顶包者”顶罪。或者干脆对受害者严刑逼供,导致受害者“屈打成招”怎么办?类似的案例在历史上绝对不会少见。

如此一来,也就正应了笔者前文所说的,“冤假错案”都是出现在“审案流程”的第二个步骤上,也就是给“罪犯”定罪的这一个环节。

都察院起诉,但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可刑部却被买通,虽说搜集到了“证据”和“供词”,也验证了证据真假或者是犯罪动机,然而却全部都是“假的”,之后的“定罪”就更不用说了;而“大理寺”的审核及宣判又多是基于刑部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供词”为大前提。

最终结果不言而喻,罪犯依旧逍遥法外,真正的“受害者”、或者“顶包者”却平白无故的蒙受了不白之冤。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7)

刑部官员示意画像插图

“案件流程”一分为三的局限性

这也就意味着明初将“审案流程”一分为三的“审案制度”,其实是有着一定的局限性的,无疑就形成了一套由刑部占据“主导地位”,而都察院以及大理寺却是占据“辅助地位”的“审案制度”。

当然,这里的主导地位以及辅助地位只是针对“审案流程”这一方面而言,并非是针对这三个机构的全部职能,这点还是有必要先给大家说明一下。

再加上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所负责的审案流程又各自独立,一旦将案件移交到刑部以后,如果再贸然进行干预,那就是越权,即便刑部愿意,那统治者也不会愿意啊。否则当初为何又要分权呢?这不是明摆着打“统治者”的脸吗。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8)

都御史示意画像插图

当然,如果都察院的都御史、以及监察御史能够提前将证据搜集完备,然后再向皇帝上奏弹劾的话,那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毕竟作为当朝统治者的“耳目风纪之司”,都察院也确实有这样的权力。

可是说了这么多,这还只是官员犯罪的案件,如果是“百姓”呢?纵然都察院监察权力再大,却也仅仅只是针对“职官”而设。而百姓自己则势单力孤,又哪里会有能力去搜集证据呢?故而,一旦刑部官员被买通,那也就意味着“冤假错案”几乎就跑不掉了,只能平白蒙冤。

而大理寺的审核又多是针对刑部提供的“证据”和“供词”,如果刑部已经将一切真实证据销毁,纵然大理寺再三校对审核,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毕竟从根本上就已经是“假的”了。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9)

明太祖朱元璋示意画像插图

明太祖将“审案流程”合而为一

因此,为了能够更为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开始,“乃命议狱者一归于三法司”。继而到了洪武十六年(1383年),又“命刑部尚书开济等,议定五六日旬时三审五覆之法。”——《明史·刑法二》

直到洪武十七年(1384年),明太祖“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审刑司、五军断事官署于太平门外,名其所曰贯城”以后,明朝的“三司会审”制度才算正式踏上了历史的大舞台。——《明史·职官二》

所谓的“三司会审”,顾名思义,也就是“凡发审罪囚,有事情重大、执词称冤、不肯服辩者,具由大理寺奏请,会同刑部、都察院或锦衣卫堂上官,於京畿道问理。”——《明会典》

说白了就是在大理寺审判之时,如果发现有罪犯拒不认罪,想要翻案之时,便可以酌情况之轻重向皇帝上奏,继而联合刑部、都察院或者是锦衣卫堂上官发起重审。重新对案件进行“调查”以及“定罪”。

很明显,此举所针对的就是刑部所负责的“第二环节”,即明初“审案流程”中“调查、定罪”的第二步骤。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10)

“三司会审”示意画像插图

如此一来,也就等同于是通过暂时提升都察院、以及大理寺职权的方式,将明初被一分为三的“审案流程”在“三司会审”之际合而为一,让明朝“三法司”都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当中,继而实现对刑部“审案大权”的牵制和分化,使其无法再凭借独揽“调查及定罪”的审案优势徇私舞弊。

更何况这“三司会审”还是由当朝统治者亲自授意开展,自然就更是断绝了相关官员徇私舞弊的念头,毕竟针对钱财而言,显然还是“生命”要更为重要一点不是吗?在统治者以及都察院、大理寺的重重压力之下,刑部官员又哪里还敢徇私舞弊。

除此以外,如若我们再结合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太祖朱元璋下诏,“悉焚卫刑具,以囚送刑部审理”,以及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太祖再次“申明其禁,诏内外狱毋得上锦衣卫,大小咸经法司”的事件来看。——《明史·刑法三》

虽然这两份诏书表明的都是明太祖限制锦衣卫大权,剥夺其“诏狱”职能的事件,但无疑也足以表明明朝“三司会审”制度的推行是极为有效的,对避免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属实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11)

明太祖朱元璋示意剧照插图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不难发现,明太祖之所以会推行“三司会审”制度,在发生重大案件的时候让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共同审案,其目的除了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以外。

其实还有着另外一层意思,就是对“刑部”的“司法权”进行制约。

因为随着时间的变迁,明太祖也逐渐意识到了他在明初将“审案流程”一分为三的举措,其实并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分权而治”,而是将最为核心的一部分分给了“刑部”。

从而也就导致明朝的刑狱案件在实际的审理过程中,往往都是由“刑部”在占据案件审理的主导地位,都察院、以及大理寺所承担的“审案职能”反而成了辅助。

也就等同于是在无形中让刑部独揽了“审案”大权,对于一心想要实现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体系的明太祖朱元璋而言,这显然不是什么好消息,否则当初直接就将“审案大权”悉数交给刑部不就完了吗?


宋朝的错案怎么处理(如何避免冤假错案)(12)

明朝锦衣卫示意画像插图

又何须去大费周章的来回折腾,又是让都察院起诉,又是让大理寺审核宣判的,反而造成了更多的行政成本,更别提洪武十五年专门为加强君主专制而设的“锦衣卫”了。

然而让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共同审案的“三司会审”制度就不一样了,虽说只是在刑部给“罪犯”定罪以后,由大理寺申请的一次“重审”,而且只是在重审期间会对刑部的“审案职权”进行一定的制约。

但无疑在潜移默化间也对“刑部”也形成了一定的震慑,使其不敢再随意的收受贿赂,继而徇私舞弊,制造出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换句话来讲,在明朝推行“三司会审”制度后,明太祖朱元璋于明初所设的“三权分治”格局其实并没有被打破,依旧能起到完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进程的目的,而且要更为“平衡”,显然是一举多得。

所以,单就明太祖让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共同审案所取得的成果来看,属实对明太祖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完善明朝“审案制度”、甚至是巩固皇权,平衡政治关系等诸多方面都具有着极为积极的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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