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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交的社保如何向单位追偿呢(单位不给缴社保)

自己交的社保如何向单位追偿呢(单位不给缴社保)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即便可以容忍用人单位暂时不缴纳社会保险,但也不要轻易承诺不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费损失。其实从民法典的角度而言,损失的主张问题属于过错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劳动者的自行承诺实际构成了自身过错的情况,因此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劳动者做出相应承诺后也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这不仅是一个劳动法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有趣的民法问题.从社会保险法的角度而论,用人单位具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的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属于用人单位的当然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免除而免责。实务中有的劳动者在遭遇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时,为了不影响自己的社会保险待遇的正常享受会选择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缴纳成本,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部分与个人应承担部分均由本人缴纳,只不过缴纳名义是用人单位而已。还有一种情况,劳动者直接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

自己交的社保如何向单位追偿呢(单位不给缴社保)(1)

上述两种社会保险缴纳方式均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了所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成本,用人单位未承担任何费用.该情形实际构成了用人单位无任何法律依据获得了相应收益,而劳动者因此受到损失的情况.即,用人单位的此种情况构成了不当得利。无论是基于民法通则还是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此项不当得利均具有返还的义务。

因此当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返还的,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此类纠纷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仅提供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后由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已经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虽然在理论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不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从程序效率的角度而言,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劳动者而言未必是件坏事。

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即便可以容忍用人单位暂时不缴纳社会保险,但也不要轻易承诺不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费损失。其实从民法典的角度而言,损失的主张问题属于过错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劳动者的自行承诺实际构成了自身过错的情况,因此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劳动者做出相应承诺后也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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