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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法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法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也是为了保护法人的财产安全。法人以其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既指承担自己的责任,也包含不承担其他主体的责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利用隶属关系或其他关系,要求法人以其财产为其他主体弥补损失的情况。母公司利用子公司、控股股东对控股公司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但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同时也有自己的交易对象。利用法人财产为其他主体弥补损失,将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对让交易安全下降。因经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也有对法人责任承担进行一定限制的法律意义。其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法人制度施行的基础。法人制度本身就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若再不提供充分的财产承担责任,将会严重影响公众对法人制度的信任。我国司法发展史中就曾出现过各种干涉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地方政府为了地区利益,对本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政策保护。有的地区甚至设立了所谓必保的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在行政的保护下,当事人

民法规定了法人制度,通过法律拟制赋予社会组织“人格”,实现团体经营的有限责任。虽然,法人的有限责任可以减少投资者对于团体经营风险的顾虑。同时,也增加了公众对于法人承担责任的质疑。若是法人有限责任被无限制的使用,很有可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损害,也会使法人制度本身存在的社会信任基础不复存在。所以,法律应当明确法人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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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立法考虑

法人制度并非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制度。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法律均对法人制度有所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规定,体现当时的时代背景。民法通则的实行的年代,我国正在改革开放初期,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期。此时,国内的企业形式混乱,既有计划经济时代的旧的企业形式,也有为吸引外资特别规定企业形式等等。单位、企业、法人、组织各种概念并存于社会经济当中,民法通则很难对法人的责任制度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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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一段时间,社会经济调整发展,对于法人责任的法学研究更加深入。经过反复讨论,主流观点提出了法人财产独立的观点。这个观点,在公有制为主导理念的当时是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法人财产独立,独立于其他法人、自然人,独立于国家。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实行政企分开。

这一观点符合中国社会实际,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使法人走出上级部门的束缚,勇敢地走向市场,按市场规律办事。社会公众也会对法人的责任承担更加放心。因为一个纯粹的民事主体,更能够体现交易的平等性。否则,改革之初政企不分时,交易更多是在一种行政审批的程序中进行。交易双方的地位,更多地体现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交易进行中,普通的民事主体始终会对公权力背景下的交易对象心存警惕。这种不信任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法人独自走向市场时,这种顾虑就会不再存在。交易的进行,也能更加顺畅,交易安全也会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这一观点被立法所吸收。民法典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就是根据这一观点所进行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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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独立责任的意义

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来说具备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法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进行经营。这一点对于法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法人没有经营自主权,就不能做出体现法人利益的决定。若法人的行为不能体现自身的意志,也不会提到交易对象的信任。实践中,曾出现上级部门为实现地区经济利益,而要求法人牺牲利益的情况。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市场规律。法人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维护自身利益,交易对象就会绕过法人向真正的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交易请求。而此时达成的交易,很可能对于法人来说并不是利益的体现。这个时候法人制度的设立,法律赋予的“人格”,均不再具备现实意义。故法人制度首行要保证法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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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法人制度施行的基础。法人制度本身就有限责任为主要特征。若再不提供充分的财产承担责任,将会严重影响公众对法人制度的信任。我国司法发展史中就曾出现过各种干涉法人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情况。地方政府为了地区利益,对本地区的重点企业进行政策保护。有的地区甚至设立了所谓必保的企业名单。这些企业在行政的保护下,当事人在法律途径中无法追究相关责任。本来是为了保护企业,让企业的利益更好的体现。可是一路走来,这些企业却发现自己被市场默默计入了黑名单。因为这些企业在政府的保护下,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于是越来越不尊重市场诚信,滥用行政保护,最后没有人再愿意与一个不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进行交易。所以法人独立承担责任,在我国是具备特别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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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人独立承担责任,也是为了保护法人的财产安全。法人以其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既指承担自己的责任,也包含不承担其他主体的责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利用隶属关系或其他关系,要求法人以其财产为其他主体弥补损失的情况。母公司利用子公司、控股股东对控股公司这种情况比较普遍。但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同时也有自己的交易对象。利用法人财产为其他主体弥补损失,将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对让交易安全下降。因经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也有对法人责任承担进行一定限制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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