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世纪的封建王权(中世纪英国王权与法国王权之比较)
英国中世纪的封建王权(中世纪英国王权与法国王权之比较)全英格兰土地年收入为7。3万英镑 其中王室占17% 约1。24万英镑。而收入最多的总封臣一年不过2500英镑 一半以上的总封臣地产分散于10个甚至20个郡。难以集中力量对抗王权。而国王掌握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 直接占有全国土地1/7。1086年索尔兹伯里宣誓中 国王要求所有人都必须承认国王的权威。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誓约 就是叛徒。英国在诺曼征服后 王权相当强大 贵族势力弱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制约王权的社会阶层分析对西欧王权的强大构成影响的有以下几个阶层:贵族教会 市民 。一方权力的扩大就是另一方权力的失去。因此王权的此消彼涨就是贵族教会市民阶层权力的相应扩大与缩小。那么首先就从这些因素入手分析比较1 贵族
中世纪英国王权与法国王权之比较
摘要
对西欧中世纪王权起重要作用的是贵族教会和市民阶层。由于市民阶层的弱小 教会权威的衰落。所以对王权起持久而且重大制约作用的是贵族。在英国贵族不仅自己联合 而且也与市民教会联合共同对抗王权 甚至不惜使用武力手段。而在法国贵族内部都不能实现有效联合 甚至牺牲市民利益投靠国王。并且由于英国的所有征税都需要全国的同意 没有财富做支撑的王权难以扩大。此外 契约的方式、国王的权威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在法律上和精神上对王权的有效制约。可见 对一种不断增长的巨大权力的有效制约主要是需要有另外几种权力的牢固联合。此外,法律和精神上对权力的制约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英国与法国同是罗马帝国崩溃后由日尔曼人所建立起来的国家。。开始是英国诺曼征服时强大的强大王权 法国卡佩王朝弱小的王权。但两国王权都经历不断发展变化 最终却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王权形式。一种是在议会限定下的英国立宪王权 一种是朕即国家的法国专制王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发展悖论。本文以比较方法入手初步探讨这个问题。
一 制约王权的社会阶层分析
对西欧王权的强大构成影响的有以下几个阶层:贵族教会 市民 。一方权力的扩大就是另一方权力的失去。因此王权的此消彼涨就是贵族教会市民阶层权力的相应扩大与缩小。那么首先就从这些因素入手分析比较
1 贵族
英国在诺曼征服后 王权相当强大 贵族势力弱小。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英格兰土地年收入为7。3万英镑 其中王室占17% 约1。24万英镑。而收入最多的总封臣一年不过2500英镑 一半以上的总封臣地产分散于10个甚至20个郡。难以集中力量对抗王权。而国王掌握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 直接占有全国土地1/7。1086年索尔兹伯里宣誓中 国王要求所有人都必须承认国王的权威。若反对国王就是违背誓约 就是叛徒。
英国公爵爵位的领有人都是王室宗亲,他们得到高级爵位后,在贵族中鹤立鸡群,威势不凡,为以后争夺王权、扰乱朝纲、制造战乱埋下了隐患。在英格兰,拉丁语“侯爵”一词最初指威尔士边疆的领主。与其他4个等级的贵族相比,侯爵的数目一向最少。英国男爵是直接从国王处领有土地的总佃户 他们以服军役为条件向国王领有土地 一般供应一个骑士作战的土地被称为骑士领 而一个总佃户拥有多达四五十个骑士领 这样的地产被成为男爵领 他们是英国地方的主要势力 在王权相对强大的英国 具有高等爵位的公爵伯爵等往往失去了他们的优势 而让位于男爵。男爵及其封土在英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3世纪他们侵蚀郡长及地方法庭的权威 使自己免于郡百户区法庭的诉讼 而且建立起自己的地方权威。[1]早期骑士处于农民之上贵族之下 是贵族的军事随从。但到12世纪骑士融入旧贵族 获取了贵族特权 享有贵族的司法权利。从此以后获得骑士头衔就意味着成为贵族。英国骑士也是在诺曼征服后才有少量骑士出现。而到查理一世时(1189-1199在位) 骑士已经成为一个人数众多以战斗为业的集团。
法国卡佩王朝初期王权软弱 一些强大的封建诸侯 其领土 财富和实力都远远超过国王。国王无行政机构又无固定的财政收入 只有身边的微小的武装力量。国王的领地在塞纳河和卢瓦尔河中游 以巴黎和奥尔良为中心的狭长地带。公爵有诺曼底公爵、勃良第公爵、阿奎丹公爵 伯爵有弗兰德尔伯爵、安茹伯爵、香槟伯爵。这些贵族都是割据一方的诸侯 与国王对抗。在所有贵族中对国王构成最大威胁的是同时拥有英国王位的安茹伯爵。由于英王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之女嫁与法国安茹伯爵 其子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继承英国王位兼领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 后来又取得阿奎丹 加斯科尼布列塔尼 比国王实力强大得多。法国国王路易六世开始削平卢瓦尔河以北的割据势力 腓力二世(1180-1223在位)与英王亨利二世结盟征服阿图瓦和香槟伯爵 随后对付英王。夺取安茹诺曼底 王室领地扩大3倍 国王实力大为增强。腓力二世因此获得奥古斯都尊号。
英法百年战争阿金库尔战役
2 教会
诺曼征服后 威廉不许教会依托教皇而脱离国王。他规定主教会议的决定只有经国王认可才能生效。不经国王同意 教皇一切敕令都是无效。英国的教会支持威廉建立集权统治。英国分为两个大主教区 坎特伯雷大主教区和约克大主教区。下设19个主教区和40个分主教区。以坎特伯雷大主教声望最高 坎特伯雷大主教不仅利用各种宗教活动影响和约束王权 还借用加冕礼向国王展示他作为上帝和教廷使者的威仪。[2]25页国王与坎特伯雷大主教斗争时有发生 如亨利二世时期的坎特伯雷大主教贝克特反对国王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认为该文件违背教会司法传统 侵犯教会自由。由于他反对国王权威 触怒国王 为国王内府骑士所杀。而到无地王约翰时期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日趋激化 约翰大量掠夺教会的财产 任命从属于自己的主教。教皇对英国实行禁教令 命令教会在英国停止宗教仪式 开除国王教籍 国王以屈服告终。在大宪章中做出保证不侵犯教会的权利和自由 不干涉教会的选举 不剥夺教会的土地。亨利八世时期通过至尊法案确认英王为英国教会的最高首领。此后又封闭全国500所寺院 没收教会大批土地和财产 打击教皇在英国的势力。创立英国国教 教会成为国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王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未经教皇同意向教士征收战争捐 引起教皇不满。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宣布反对征税 革除腓力四世教籍 但腓力联合罗马贵族共同反对教皇。立法国波尔多大主教为教皇克力门五世。新教皇在阿维农建立教廷 称为"阿维农之囚"。在国王法兰西斯一世时期取得教职任命权再经教皇批准。
3 市民
罗马帝国灭亡后 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 城市萧条。11世纪城市兴起。新兴城市大都隶属于教俗封建主 有时城市同时隶属于两三个甚至更多的封建主 封建主派家臣对城市进行统治 征收苛捐杂税 激起城市市民的反抗 按城市获得权利的不同分为自由城市和自治城市。
自治城市即城市有自己管理自己的自由 是政治权利的自由。享有行政司法财政军事大权 名义上从属于领主 交纳定额捐税。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 不接受外来的管理者和统治者。自由城市很多。但没有自治城市那样广泛的自治权利。
英国王权较强大 地方割据势力弱小 城市争取自由主要与国王斗争 通常是城市向国王交纳一定数额的固定款项 以换取国王赐予城市特许证书 给予一些权利如财政权、司法权等。70%城市是国王的领地。英国的城市自治没有得到很好发展 直到13世纪之前 很少城市有财政独立 选举市长的权利就更少城市能拥有。伦敦1190年才有权选举自己的市长。市民对国王的压迫一直不满 在1214年男爵队伍与王军作战时 市民曾为叛军助威。[3]
英国议会
法国南部城市比较富庶 常以大笔金钱从领主那里赎买自治权 法国东北部的城市则采用武装斗争的方式。法国城市特许状没有保障 今天颁发明天就被更改和废弃。
二 对王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因素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分析大致了解英法两国王权的发展不同的原由。
1 征税对王权的影响
由于国王征收封建捐税数量不能超过习惯所许可的限度 遇到紧急情况比如战争需要额外的财源时 国王只能求助于贵族教会市民的捐赠和允许增加税收 因此召开有这些阶层参加的议会协商财税问题。在英国分为贵族会议和地方代表会议 在法国就是三级会议。于是国王与这些阶层的矛盾和调和就表现在议会中。议会往往趁此机会要求国王做出某种改革作为通过征税议案的交换条件。
英王约翰由于国王随意侵犯贵族教会市民的权益勒索无度 教俗封建主拟订自由大宪章 联合市民以武力迫使国王签字 国王不按法律不得没收自由人财产 不得侵犯教会贵族和市民权利 从议会中选出代表监督国王对大宪章的执行 如果国王破坏大宪章 大封建主有武装反抗的权利。此后亨利三世时期 国王因为不顾大宪章的约束 加重捐税引起贵族抗争 制定<<牛津条例> 该条例除重申大宪章主要条款外 确立议会法规最高权威 规定一切法令不得与议会法规抵触 议会有权对国家各方面事务做出决策。至此议会成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 王权受到沉重打击。到爱德华二世时期 国王压制议会 贵族颁布<<斥国王书>>废黜爱德华二世 立其子为国王 并威胁如果国王不退位 议会将废除其王子的王位继承权 迫使国王主动退位 开创议会弹劾国王先例。
英王约翰签署《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手抄件
腓力四世时期法国长期对英国和对弗兰德尔战争 使财政状况十分困难 虽然国王用各种办法敛财 仍然不能解决财政困难问题 不得不于1314年再度召开三级会议。但由于市民阶层与贵族阶层互相不信任 这次会议没能解决任何问题。在百年战争中 国王约翰被俘 需要大量赎金 1356年召开三级会议 市民代表要求监督政府 遭到国王的拒绝 巴黎市民举行起义 迫使太子查理重新召集三级会议 接受市民要求 规定三级会议决定和战 监督赋税收支。但查理只为缓和矛盾 并不准备执行 于是激起1358年巴黎市民起义 遭到镇压。法王查理五世(1364-1380)取得三级会议同意 征收经常税(包括关税盐税和户口税) 重建军队。百年战争结束后三级会议长久没有召开 国王随意征税 一切重大决策都由国王及其近臣决定。
法国三级会议会场
三级会议
由于议会的捐税总附带一定的条件 甚至与王权对抗。因此如何摆脱议会对财政的控制是每个强大君主都要费尽心力所要达成的。"摊派如此收益不均的捐税收益有限 而君王们的需求无穷 尽管如此 他们既不愿召开三级会议以谋取贴补 也不愿向贵族征税从而挑动贵族要求召开这类会议"[4]
既然从贵族和教会那里不能随意征税 就只能采用新的办法。为此历代国王都积极推行重商政策 如法国国王亨利四世时期大力建立手工工场 保护关税,从事海外贸易和殖民。国家财政从1601年起作到收支基本平衡 并偿还了在长期战争中的巨额债务。国王的钱袋满满的 因此就长期拒不召开三级会议 强化了王权。黎塞留时期继续采用重商政策 对农民残酷压榨 以人头税为例 1610年总额为1150万里佛尔 到1643年则增加到4400万里佛尔 到1642年甚至将1645年的国税提前征收 广大农民不断起义来反抗捐税压迫。[3]到路易十四时期 由于增设几种新税 要高等法院法官负担 因而激起他们强烈不满 通过决议反对征收新税 废除人口税的包税制。遭到政府拒绝 法国国王为扩大财源无所不用其计 甚至允许捐买官职 收回终身赐予的特权荣誉 曾有人设想由各区居民提够一笔资金用于该区道路维修以取代公路徭役 但后来放弃这项计划 其原因是怕资金聚集以后 人们无法防止被挪作他用 得同时承担新捐税和徭役。139页自1664年起路易十四的重臣科尔贝尔发现人们在捐官上投入的资本达5亿里佛尔。[5]托克维尔痛心的指出"最出色的国王也和最坏的国王一样使用这套伎俩。这套制度的罪恶比推行这套制度的那些人的美德大得多!"[6]以上这些故事就是对国王敛财的尖锐讽刺。英国的国王也不曾遗余力的扩大收入。如亨利二世时期中央法庭所收的费用和罚金作为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大宪章>>中规定国王不可擅自征税 "除传统捐税贡献外 任何赋税的征收都需要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同意。"因此议会一直牢牢的控制国王的征税权 英王很少有扩大征税的权力。
法国红衣大主教黎塞留
2 贵族联合对王权的影响
由于市民阶层还没有得到发展 教会到后来受国王的控制 所以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只有贵族的力量对王权产生持久重大影响。如果是少数几个大贵族可以国王对抗 国家就被这少数几个大贵族和国王分别控制 而如果没有大贵族只有中小贵族 就难以单独与国王对抗 只有结成广泛紧密的联合才能抗衡王权。如果没有贵族或者中小贵族不进行联合 则只能任由王权独大。
在英国贵族难以与国王单独对抗 所以往往要结成同盟 甚至与市民联合。无论是<<大宪章>>的签订还是以后的<<牛津条例>> <<斥国王书>>都是贵族一马当先 不惜以武力与国王对抗。在法国大贵族不需要联合就能与国王相对抗 但随着国王逐渐削平这些割据一方的大贵族。大贵族也结成联盟 如路易十一(1461-1483在位)时期的勃良第公爵大胆查理为首的公益同盟 南部信奉卡尔文教的新教大贵族集团 高等法院贵族集团 但最后以国王胜利而告终 贵族们因为享有王室恩赐的特权(主要是免征军役税的特权)。从而甘愿在政治上受王室控制。在三级会议中只有市民阶层要求对国王进行制约 而贵族对此并不给予有效支持 甚至支持国王打压市民。而市民阶层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在英国都远没有发展成为能够单独与国王进行单独对抗的势力。注定了市民的失败。
可以说贵族对王权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贵族实力强大王权衰弱 贵族实力弱小王权强大。但是国王拥有所无法比拟的法律权威和精神力量。所以国王总会巧妙的利用国王的权威逐渐制服割据一方的大贵族。各贵族只顾自己 就容易被国王分化瓦解 而只有贵族的联合才能确保对王权的长久制衡。
3 契约对王权的影响
契约"CONTRACTUS' 是双方意思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 是双方妥协的产物。
由于日尔曼人认为王是有神性的 是神的恩赐者 故他们能够在世间行使统治 战无不胜 这种神性是王这一家族成员都具有的 不限于一人。所以这些有神性的王室家族成员都可以为王 只要得到人民同意。这就是神授与民选原则。到后来王室家族神性更得到基督教会的认可而加强 国王成为上帝在世间的代表 是教会保护者。所以弑君被人们视为对上帝选择的反对 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中赞同处决国王的议员代表一直被教会和信徒所指责。这就要求国王如果违背人们意愿 只能加以废黜 另外在王室家族成员中挑选一位国王;或者对国王进行限制 与国王订立契约。在英国契约方式得到尊重与发展。约翰王订立的大宪章就是国王与臣民的契约。如果国王违反臣民有权反抗。果然<<大宪章>>颁布后 约翰企图废除 为此引发内战。甚至在以后也是用<<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来确立立宪君主制度。而在法国此类的契约方式没有得到应用。国王的敕令没有监督。所以法国的王权没有比较明确的限制 也就不能从法律上制约王权的不断扩大。
4 国王权威对王权的影响
王权的扩大除了要有物质上的基础还要有精神领域的支持。而国王对内平叛对外战争的成败以及教会的承认是国王权威能否有效建立的重要条件。由于英王是法王的封臣 在法国领有大片封地。而法王力图统一国家 英王成为其统一道路上最大的敌人 英王也特别重视在法国的权益 如理查一世经常住在法国安茹宫中 在位10年 留在英国的时间不到1年 国家事务全由大主教管理 因此法王与英王进行过数次战争。两国王权的转折是在无地王约翰与法王腓力二世的战争中 法王腓力二世势力威望大大增强 而英王约翰却威信扫地 并且因为战争勒索贵族教会而招致教俗两界的反抗,逼迫约翰签订大宪章。教皇对国王有开除教籍 解除臣民的誓言的重大惩罚措施 而且在开始每次都得到成功。如1209年对约翰王和1076年对德国皇帝亨利四世。而到1296年法国国王腓力四世被革除教籍的时候 教皇的权威被成功的抵制住了。并且确立顺从法王的新教皇。1534年亨利八世被革除教籍后自立新教会。教会对国王权威再难以发起挑战。
5 行政立法司法对王权的制约
虽然决定政治的主要是各方实力大小 但是良好的政治权力制衡对王权的影响也是不可缺少的。国家权力主要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 一般王权都牢牢控制着行政权。因此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也就是对王权的制约。具体表现在议会法院与国王权力争夺。下面具体对两国的权力分配做出比较:
司法权
亨利一世的巡回法官不仅审理案件 还承担起郡长的事务。亨利二世的中央常设法庭 陪审制度。约翰大宪章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分开 亨利七世时期建立星室法庭 专门审理政治叛乱案件 被国王用来进行政治迫害。衡平法院插手属于普通法法院的民事案件。普通法法院与议会联合反对王权专制 反对衡平法院对普通法法院的侵犯。1616与国王发生冲突 国王做出妥协 衡平法院判决受议会的监督。撤消星室法庭 国王不再运用特权创立新的法院。英国17世纪议会的司法权得到确立。
路易九世司法改革后高等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 限制地方封建主的审判权 后来高等法院对地方法院法官有任免权。到路易十四时期高等法院的一切特权均被取消。国王任意废止一切法律。但由于法官实行终身制度 不求升迁。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托克维尔指出司法独立对法国人民的作用"法国当时因其政治与行政制度已成为一个专制政府的国家 但是由于它的司法制度 法国人民仍然是自由的人民。"152页[7]法国国王无法左右法官的命运。因此把法庭手中夺走涉及政府的案件由御前会议自行处理 普通法庭只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到后来甚至御前会议还干涉与政府没有明显联系的案件。托克维尔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指出"法庭干预政府只对案件有害 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 使他们变得兼有革命性和奴性。"[8]
英国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已经大致分开 而在法国司法权受行政权干涉。
立法权
<<牛津条例>确立议会法规最高权威 规定一切法令不得与议会法规抵触 议会有权对国家各方面事务做出决策。至此议会成为全国最高立法机构。法国的立法权力由国王控制的御前会议 三级会议和高等法院一起控制 其中以御前会议占主导。高等法院有进谏和反对的权利 对国王法令不当之处提出劝告。御前会议根据国王意志拥有立法权 讨论并提出大部分法律。1646年高等法院反对政府指定的新税率。王室取得胜利 规定此后高等法院不得干预一般的国家事务和财政政策问题。三级会议的法令也得不到国王的批准和支持。
行政权。
英国的御前会议参加者都是大贵族和国王近臣。地方行政机构分为郡百户区村的三级行政管理系统。郡的长官为郡长 早期曾有郡长封建化的倾向 但在英国诸王的努力下 对其有很大的遏制。英国地方有一定的自治权 郡政府每年开会两次 出席者有中上层教士 塞恩和各类土地所有者。百户区也定期开会,其成员构成和职能与郡会议类似 但偏重于处理民事诉讼和维护治安。村庄的村长由百户长指定或由村民推举 负责村务 诸如处理邻里纠纷 缉捕盗贼等。自治市独立于郡区之外 自治程度比郡大些。[9]
法国行政权力主要由御前会议和地方总督管辖 御前会议是国家最高行政委员会。兼有行政大权 。组成御前会议的不是贵族 而是出身平凡的人物。法国早期地方管理代表是相当于郡长的伯爵 他们成为地方上的封建主 后来在地方省长不拥有任何权力 只是授予地方贵族的荣誉。出身平凡的总督拥有全部统治权。在他手下 由他任命各县总督代理。
通过以上三种权力分配的比较可以看出法国的权力形式上基本上都集中于国王控制的御前会议 正如托克维尔所说"一切事务最终都由它处理 整个国家就从这里开始转动。"[10] 实际上就是都集中在国王手中。行政权慢慢渗透到立法权和司法权范围内。英国的权力很大程度上是分配明确 法院管理司法 国王管理行政 议会管理立法。
三 总结
英法两国的王权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贵族的制约最大 其次是教会 最后是市民。教会在开始对国王具有很大的约束力 但后来随着教会权威的减弱最终都被国王所控制。市民的力量弱小是由当时处于封建社会 资本主义没有很大发展的大社会背景所决定的。但不是说贵族势力强大就可以永远遏制王权的扩张 由于国王的头衔无人可比 最终的趋势是国王能够制服各个贵族 而贵族能否形成有效持久的联合就成为王权是否在长时间内被限制的关键所在。英国贵族的联合成为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支柱。而国王为避免贵族联合对抗 尽量扩大财源。或者给贵族好处以使其倾向王权。在这一点上法国国王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先例。但其后果就像中国封建王朝灭亡的原因一样。富人免税穷人交税。而英国的所有征税都需要全国的同意 没有财富做支撑的王权难以扩大。此外 契约的方式国王的权威和三权分立制度是在法律上和精神上对王权的有效制约。可见 对一种不断增长的巨大权力的有效制约主要是需要有另外几种权力的牢固联合。此外法律和精神上对权力的制约也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注释:
1、 黄春高 <<精粹世界史 西欧封建社会>> 北京 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9年 73-74页
2、 阎照祥 <<英国史>>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年 25页
3、 阎照祥 <<英国史>>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年 57页
4、 [法]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年 138页
5、 同上书,42页
6、 同上书,43页
7、 同上书,52页
8、 [法]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年 94页
9、 阎照祥 <<英国史>>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年 27-28页
10、[法]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年 76页
参考文献
1、 黄春高 <<精粹世界史 西欧封建社会>> 北京 中国青年出版社 1999年。
2、 阎照祥 <<英国史>>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年。
3、 [法]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年。
4、 [法]托克维尔 <<旧制度与大革命>>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