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怎么辨别真假(说好的契约精神呢)
周大福怎么辨别真假(说好的契约精神呢)而“重大误解”的中的“重大”则需要法院已经交易双方的经济实力、市场地位、资产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有自由裁判权。“重大误解”包含误解和重大两个层面。误解,不能等同与错误认识或错误行为。民法中的误解,是指对民事行为、交易对象、标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错误认识,因误解产生的结果显示公平。即,只有己方相对对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己方基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对行为、交易对象、标的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导致己方有显示公平的结果产生。己方才有权向法院主张“误解”。如甲欲购买马,在市场上误以为乙的骡是马,购买了乙的骡,甲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要求撤销。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予以撤销或者解除。周大福起诉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标错价格,存在重大误解”,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1年1月16日消费者王某在天猫店铺“周大福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几件金饰,合计金额32596.4元。次日,商家“周大福官方旗舰店”联系王某说价格标错了,与实际金额相差了137576.6元。周大福要求撤销合同,补偿王某500元。王某不同意,认为双方合同真实有效,价格是周大福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未能协商一致,周大福将消费者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原告采购的价格和实际在售价格看,原告于2021年1月16日将涉案黄金饰品的价格标注为远远低于采购和实际销售价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原告本次被异常设置价格的黄金饰品款式数量亦不在少数,可见原告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原告在被告购买后次日即通过天猫平台客服向被告表述了发生错误的情况,并表示了歉意,事后进行了相应的赔付,应能证明原告对于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根据公平原则,本案原、被告订立的9份合同应予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消费者王某还需承担诉讼费50元。
周大福的操作,令人鄙视。法院的判决撤销合同的理由,也非常牵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要按合同约定的履行。王某在天猫平台购买了金饰,支付了款项,王某与周大福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予以撤销或者解除。周大福起诉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标错价格,存在重大误解”,所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那么,周大福标错价格出售金饰,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呢?
“重大误解”包含误解和重大两个层面。误解,不能等同与错误认识或错误行为。民法中的误解,是指对民事行为、交易对象、标的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错误认识,因误解产生的结果显示公平。即,只有己方相对对方因信息不对称,产生了民事法律行为,己方基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对行为、交易对象、标的产生错误的认识,进而导致己方有显示公平的结果产生。己方才有权向法院主张“误解”。如甲欲购买马,在市场上误以为乙的骡是马,购买了乙的骡,甲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要求撤销。
而“重大误解”的中的“重大”则需要法院已经交易双方的经济实力、市场地位、资产等因素综合考量,法院有自由裁判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商品的价格是卖家制定并出示的,所以,对于价格,卖家不存在“误解”。
回到本案,周大福标错价格出售金饰,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呢?
很显然,根据民法中的“误解”构成要件,周大福的行为,不属于“误解”,理由如下:
1、周大福是国内知名首饰品牌,熟悉金饰价格,相对于消费者来说,价格方面不存在信息不对称。
2、价格是周大福标注的,不存在错误认识。
3、根据裁判文书显示,周大福主张当日133款商品标注错误。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上看到的是有133款商品都存在降价行为,作为消费者的王某,有合理理由认为这是商家在搞降价促销活动。
4、市场上绝大部分商品,都是卖家定价。商场、网络平台上公示的商品价格,是卖家向消费者发出的邀约的主要内容。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要约被消费者看到了,即视为已送达,该要约不得撤回。消费者下单付款,视为消费者承诺,则该要约不得撤销。
纵观本案,周大福原本可以借此机会营销一把,把自己塑造成守合同重信用的商家。13万块钱,对于周大福,九牛一毛。现在好了,自己的错误让消费者买单,口碑也变差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