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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而法律关系又包含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当事人相同,并不局限为诉讼地位的完全相同,即便前诉、后诉诉讼地位完全相反,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当事人相同”的情形;李老曾于2000年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常德卷烟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当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老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因此诉讼请求遭到驳回。时至今日,李老在掌握了充分的自证作者身份的新证据后,针对当初生效判决以后发生的新侵权行为[将修改后的“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用于在蓝色软芙蓉王(2003上市)与白色贺岁版芙蓉王(2018上市)香烟外包装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成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对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本案事实等进行重点探讨。二、法律依据禁止重复起诉裁判规则,是按照既判力规则的要求,不仅原则上禁止当

一、案件背景

七旬老人李建忠状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烟公司”)一案(以下简称“芙蓉王案”),引发了媒体系列报道和公众的广泛热议,大家还给李建忠老人取了一个贴切的维权雅号“芙蓉老人”。

案件详情:

李老称他70年代初为常德卷烟厂(后合并到湖南中烟公司)设计了一款“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自此“芙蓉香烟”的外包装上开始使用这朵“芙蓉花”及相应文字。之后其将该作品稍作改动(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便使用在其他类型的香烟上,其中包括常德卷烟厂于2003年上市的“蓝色软芙蓉王”及湖南中烟公司于2018年上市的“白色贺岁版芙蓉王”香烟。被诉方因将“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沿用至今,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却拒绝向李老支付任何使用报酬并且将该作品用作他用,甚至罔顾事实否认“芙蓉老人”的作者身份,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

李老曾于2000年向法院主张权利,要求常德卷烟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然而当时由于客观条件所限,老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因此诉讼请求遭到驳回。时至今日,李老在掌握了充分的自证作者身份的新证据后,针对当初生效判决以后发生的新侵权行为[将修改后的“芙蓉花图案及文字”作品用于在蓝色软芙蓉王(2003上市)与白色贺岁版芙蓉王(2018上市)香烟外包装的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成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对此,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本案事实等进行重点探讨。

二、法律依据

禁止重复起诉裁判规则,是按照既判力规则的要求,不仅原则上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诉讼,而且也禁止法院对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同一案件进行重复而矛盾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相同,并不局限为诉讼地位的完全相同,即便前诉、后诉诉讼地位完全相反,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当事人相同”的情形;

诉讼标的相同,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法律关系完全相同,而法律关系又包含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诉讼请求相同,是指两次起诉之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涵盖;

诉求请求相反,是指后诉请求实质上意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三、司法实践

(一)在侵害著作权的案件判例中,法院对重复起诉认定的观点,部分整理如下: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1)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2)

通过上述判例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1.在不同产品上使用同一作品,其行为构成多次侵权,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58号];

2.在不同网站上使用同一作品,其行为构成多次侵权,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07号];

3.在同一网站不同频道使用同一作品,其行为构成多次侵权,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62号];

4.在不同网页上播放同一节目,其行为构成多次侵权,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2019)京73民终1912号];

5.在不同网络地址提供同一录音制品,其行为构成多次侵权,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2016)粤0305民初90号];

6.即便后诉诉求与前诉诉求具有一定关联性,若二者并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2015)济民三初字第630号]。

(二)在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判例中,笔者重点检索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复起诉认定的观点,部分整理如下: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3)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4)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5)

通过上述判例分析可以看出,不论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观点都非常严谨且正确,不会突破法律规定将非重复起诉的案件事实,认定为重复起诉。那回到本案中,长沙市中院的审理结果会否认定为重复起诉呢?

四、“芙蓉王”案是否重复起诉?

具体到“芙蓉王”案件中,前后两次诉讼基本情况对比如下: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6)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7)

侵害著作权律师函:芙蓉律所代理七旬(8)

通过上述表格内容的比对,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后诉与前诉相比,当事人不同

前诉中,李建忠系原告,常德卷烟厂系被告,案件涉及两个当事人;后诉中,李建忠系原告,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六三六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均系被告,案件涉及三个当事人。

第二,前诉与后诉相比,诉讼请求不同

其一,前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含两个内容,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后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除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外,还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其二,前诉与后诉中原告要求停止侵权的内涵不同;其三,前诉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为598万元,后诉中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为被告一赔偿150万元、被告二赔偿10万元,赔偿标准不同。其四,前诉中诉讼请求仅针对一个义务主体,后诉中针对两个义务主体。因此,前诉和后诉的诉求请求不能相互涵盖。

第三,前诉与后诉相比,所涉侵权行为不同

前诉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包括:其一,被告将作品用于“芙蓉”香烟外包装上,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其二,被告未经允许将作品用于企业形象设计、非卷烟产品包装上。

后诉中的侵权行为包括:其一,被告一未经允许对作品稍作修改并用于2003年开始生产的蓝色软芙蓉王;其二,被告一未经允许对作品稍作修改并用于2018年开始生产的白色贺岁版芙蓉王;其三,被告二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销售。

第四,前诉和后诉相比,所涉侵权产品不同。

第五,前诉和后诉相比,被控侵权标识不同。

结合笔者整理的司法实践中相关判例对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尤其是湖南省高院和长沙市中院的认定标准),可以得知:

本案中,在前诉判决书生效以后,李建忠针对湖南中烟公司在新的香烟产品上使用新的侵权标识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在新的诉讼中向不同的被告主体主张不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后诉与前诉相比,当事人不同、诉求请求不同、所涉侵权行为等亦不相同。笔者认为,李建忠再次起诉“芙蓉王”亦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自2019年4月26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至今已近13个月,自2019年6月18日一审结束至今已有11个月之久,一审判决最终是否认定重复起诉,让我们拭目以待!(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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