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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规定:工程款结算难新规来了

工程款结算规定:工程款结算难新规来了从8月1日起结合我省实际工程价款结算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

7月20日

湖北省住建厅发布了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工程款结算规定:工程款结算难新规来了(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工程价款结算

减轻建筑企业负担

保障农民工权益

结合我省实际

8月1日

我省工程价款结算

作出以下调整: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下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4号)有关精神,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部分项目可推行过程结算

通知明确,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发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此举将有效缓解“结算难问题”,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程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此前,在湖北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还明确提出,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可参考下列情形: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三、专业工程;

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同时,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将被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予以公布,公布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原文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2〕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二、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4日

原文:工程款结算难?中央、省厅两级出新规,下月起实施!

责编:刘燕 | 审核:王海安 杜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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