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若滥用必尴尬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若滥用必尴尬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半年前,这家国企新换一个一把手。此人行政干部出身,对劳动法、员工权利保障体系等,可以说一窍不通。因此,李先生多次与单位法院相见,双方僵持不下,仇恨越结越深。.。单位赶不走人,就用歪招整他,李先生虽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院判决傍身,但在单位无事可做、到手钱财不足生活,双方因此依然龌龊不断。
先讲述一个令人哭笑不得的真实案例
事件梗概职工李先生,在某国企工作多年,期间因与单位负责人有了龌龊,所以被要求走人。
但李先生顽强异常,多次仲裁、起诉,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了自己与单位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关系。
虽然拿到了法院判决(认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成立),李先生可以理直气壮地继续待在单位。但单位不给李先生安排工作,每月只给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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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赶不走人,就用歪招整他,李先生虽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法院判决傍身,但在单位无事可做、到手钱财不足生活,双方因此依然龌龊不断。
因此,李先生多次与单位法院相见,双方僵持不下,仇恨越结越深。
半年前,这家国企新换一个一把手。此人行政干部出身,对劳动法、员工权利保障体系等,可以说一窍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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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不把单位放在眼里、经常把单位告到法院去的李先生,“新一把手”异常仇恨。
上任半年后,“新一把手”突然有一日召开人事会议,通知李先生“单位将与你解除合同,原因是根据《公司法》,单位有权开除任何人”,并向李先生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要求李先生立马卷铺盖走人,
——其上所列原因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而所谓的“重大损害”,是因为李先生经常把单位告到法院,因此别的职工会有样学样,“带坏单位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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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全文其实是这样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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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一把手”把法律条文掐头去尾,随意歪曲,随意捏造个理由,想要达到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这份愚蠢,在现在这个社会,真可谓是惊天动地了。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通知》,李先生自然不甘示弱,马上拿着这份毫无根据、违反现行法律的盖了单位大印的《通知》,去了本单位纪委、上级单位纪委办公室。
再顺便说一句,国企职工遇到委曲,是可以找纪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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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李先生就《通知》事项,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撤销违法决定,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毫无悬念,李先生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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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时在事实上处于强势地位,但做事也不可溢出法律框架,任性而为。太过任性,就是愚蠢过头,而非强势(能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