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放假规定:物业请休假管理
物业公司放假规定:物业请休假管理(三)公休假(二)部分员工假期第二章 假期管理内容第三条 国家法定假期(一)全民假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员工请休假管理,明确请休假条件、审批手续及权限,依据
国家法规政策的调整及物业总部下发的《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现修订《公司请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章 假期管理内容
第三条 国家法定假期
(一)全民假期
(二)部分员工假期
(三)公休假
每周周六、日假日为公休假,每周不少于一天公休假期,每月公休
假可集中调休,但不能提前调休次月的公休假期,调休公休假需履行调休手续。
第四条 年休假
(一)员工在累计工作满 12 个月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
按规定请休年休假的,不影响其薪酬收入。
(二)员工年休假取假周期原则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因工作原因当年度年休假未休或未休完,经批准最迟可延长至次
年 2 月底。年休假原则上可拆分两段取假,当年年休假可折抵当年的事假、病假。
(三)取假标准
(四)对于累计工作时间已满 1 年,但进入我司时间不满一年的员
工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计入年休假。
(五)以上累计工作时间中的社会工龄,需提供历任单位书面开具
的工龄证明及社会保险缴费历史记录证明或《劳动手册》作取假凭证,
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历史记录证明者,按照公司工龄计算。
(六)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日进行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职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七)公司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从员工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
中扣除相应天数。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不足以扣减的,当年应享受年休假天数清零,差额不带入下一年度。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 2 个月以
上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当年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2、员工已享受完当年的年休假,在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
形之一的,已休的年假天数在下一年度年休假中扣回。
(九)公司因工作需要且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的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假天数的,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十)公司可根据工作情况,统一安排员工休年假,如员工不同意
公司的年休假安排,应提前提交书面的另行休假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休假。公司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
(十一)满 5 年、10 年、15 年、20 年工龄临界年当年的年休假
天数,依据年休假标准,按照临界前、临界后的日历天数及分别享受的年休假标准,分别折算后相加的天数,为当年年休假天数。如:某员工当年 6 月 30 日本企业工龄已满 5 年,其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 1月至 6 月 30 日的天数÷365 天×5 天) (7 月 1 日至 12 月最后一天天数÷365 天×10 天)=7 天。当年工龄已满 10 年、15 年、20 年的,当年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与本企业工龄已满 5 年的折算方法相同。
第五条 婚假
(一)假期标准
(二)婚假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并办
理结婚手续的员工。
(三)婚假由员工向综合管理部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并在结婚注册
日后 1 年内取假。取假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与所在部门及主管领导沟通工作衔接并履行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休假的,需提交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
(四)婚假应整体取假,婚假期间包含的公休假、法定假日均并入
婚假天数计算。
第六条 计划生育假
(一)假期标准
(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转正女员工,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
的,在生育(含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
的有关待遇;参保生育保险累计未满一年的,不能享受生育险待遇。
(三)产假自生产前 15 天至产后均可使用,产假天数按照自然日
计算(含法定假日、休息日)。取假应至少提前 15 天与所在部门及主管领导沟通工作衔接,向综合管理部门提供准生证复印件,并履行相关手续。
(四)女员工怀孕后至生产前因身体调养、安胎等确需申请休假的,
凭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建议休假的相关证明可申请保胎假,保胎假参照病假执行。
(五)女员工产假期满,因本人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凭二级及
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后,可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与生育前的保胎假时间合并计算,待遇按照病假执行,工资发放标准参照病假工资标准。
(六)女员工怀孕期间,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
间计入工作时间,并附上医院开具的产前检查相关证明。
(七)女员工须在产后 2 个月内将《准生证》、《出生证》复印件
及原件上报综合管理部,办理有关生育保险手续。
(八)女员工在第一年产乳期(哺乳期从婴儿出生之日开始计算),
每天享有 1 小时的哺乳假。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假限当天使用,不予累计计算。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性员工,配偶生育前后凭
新生儿出生证、生育证相关资料可给予 15 天(含节假日)陪产假。陪产假须在新生儿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取假。
(十)男员工须在配偶产后 2 个月内将新生儿出生证、生育证相关
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交综合管理部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的,陪产假按事假处理。
(十一)未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十二)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产、流产休假,不影响其取假,
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按一般病假处理。
(上述假期内如适逢法定假日、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增加假期天数)
第七条 丧假
(一)假期标准
第八条 事假
(一)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须提前申请并写明具体事由,经
同意后方可离岗,否则作旷工处理。
(二)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 10 天(含 10 天),视情况扣减绩效工资。
(三)事假每次最长不超过 5 天。
第九条 病假
(一)员工生病到医院检查治疗,须事先请假,事后提交二级及以
上医院开具的病历证明、医院开出的医疗发票和假单等。逾期不办理者,按旷工处理;病历证明和看病手续不齐备者,按事假处理。
(二)出于关心员工考虑,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费
用由公司承担;如发现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费用由员工承担,原病假期间视为无故旷工;其虚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三)如需停工治疗,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政府相关的医疗期管
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工伤假
(一)发生工伤事故时,所在部门必须立即救治并报告本部门经理
及综合管理部,并于事后 12 小时内将事故经过书面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由综合管理部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二)经确认为工伤的,给予工伤假。
(三)发生工伤,必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
(四)经劳动鉴定部门核定的工伤医疗期,确认为员工在本公司的
停工留薪期,期间原薪酬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六)经医疗机构或劳动机构鉴定可以重新上岗而不返岗工作的,
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假期
(一)员工参加义务献血、中小学生家长会,凭有关单位证明,履
行请假手续,视同出勤,全年给予不超过 2 天的带薪假期。
(二)员工在工作日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职称、资
格等考试的,凭相关考试证明,给予单次超过半天,全年不超过 2 天的带薪假期。
第三章 取假流程
第十二条 假期申请原则
(一)员工请(休)假必须提前申请,婚假及产假需提前 15 天,
其他假期需提前 3 天,病假按相关条款办理。
(二)员工假期申请按审批权限执行,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
理。
第四章 假期工资发放标准
第十三条 假期工资发放标准
第五章 假期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员工因公因私请休假,均要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审批权限
员工取假时,本人发起请假申请,由综合管理部门出具假期核定意
见,再由请假人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职能部门员工请休假审批权限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总经理请假 2 天(含)内的,报片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2、总经理请假 2 天以上的,经片区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部人
力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3、公司班子成员(含专业总监)请假 2 天(含)内的,报公司总
经理审批后执行;
4、公司班子成员(含专业总监)请假 2 天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
审核,报片区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公司职能部门(副)经理请休假的,经公司人力资源、职能分管
领导、人力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6、公司职能部门其余人员请休假的,经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人力
审核)审批后执行;
7、由总部任职的、区域公司助理总经理(含专业总监)及以上人员
因公因私出国境的,不论请假天数,均需经公司总经理、片区分管领导、总部人力资源中心、人力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职项目员工请休假审批权限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1、项目(副)经理请休假的,经公司项目人力资源部门、职能人力
资源、项目分管领导、人力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2、项目(副)经理以下、项目主管及以上人员请假的报公司职能人
力分管领导审核、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3、项目主管以下人员请假 2 天以上的,报公司职能人力负责人审
批后执行;项目主管以下人员请假 2 天(含)内的,报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请假获得批准后,应安排好工作交接,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按照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请休假或节假日期间需出国(境)的,应参照《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审批权限,提前 30 个工作日上报出国境请示,并附《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出国境协议》《应急预案联
系表》。
第六章 补假、延假及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补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电话向有审批权的领导
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假期后上班 1 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延假
因特殊情况需延假的,需在原假期到期前,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完成
续假手续。未经批准延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销假
管理岗位(副主管以上职级人员)休假结束后,须于上班的第 1 天
上午,用办公室固定电话致电综合管理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