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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电梯传菜,传菜电梯也吃人

饭店电梯传菜,传菜电梯也吃人案例三2018年1月28日,宁波鄞州的一家火锅店一名男性服务员到传菜电梯旁,先是下蹲往电梯井道里张望,紧接着把头也伸了进去,传菜电梯突然下行,头被下行的轿厢卡住,只剩下双腿在外踢蹬,约5分钟后小伙子被救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案例一2013年5月25日,苏州高新区一家大酒店的一名服务生向传菜电梯井伸头探望时,被突然落下的轿厢砸到头部,下坠力将人带进了电梯井道的夹缝中卡住,经过救援人员全力营救,最终在送到医院时,被医生确认已经死亡。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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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菜电梯是一种基于非专业的朴素认知下的对用于餐馆内垂直运送菜品、餐具等杂物的提升设备的统称或俗称。

杂物电梯是一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制造的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属于其他电梯类型的一种特种设备。

小编在前一期文章中向您介绍了杂物电梯采购、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今天,小编带您了解一下使用简装、简配、无证的“传菜电梯”以及相关违规作业所酿成的“吃人”事故。

典 型 事 故

案例一

2013年5月25日,苏州高新区一家大酒店的一名服务生向传菜电梯井伸头探望时,被突然落下的轿厢砸到头部,下坠力将人带进了电梯井道的夹缝中卡住,经过救援人员全力营救,最终在送到医院时,被医生确认已经死亡。

案例二

2018年1月28日,宁波鄞州的一家火锅店一名男性服务员到传菜电梯旁,先是下蹲往电梯井道里张望,紧接着把头也伸了进去,传菜电梯突然下行,头被下行的轿厢卡住,只剩下双腿在外踢蹬,约5分钟后小伙子被救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三

2020年5月14日,菏泽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单县单城镇一饭店传菜电梯发生故障,一维修人员右侧肋骨处被撬杠穿透,被困于升降台,随时会有生命危险。经奋力抢救,被困人员获救,所幸无生命危险。

原 因 分 析

从以上案例的相关报道不难看出,新闻媒体在对上述事件进行报道时均不同程度使用“电梯”这一提法,其实这是不准确的。

杂物电梯是电梯的一种,属于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经营、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其各个环节实施了严格的监管。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无论是“传菜电梯”还是用于传菜的杂物电梯,如果管理不善操作不当也会发生事故,也会“吃人”。下面小编就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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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安装“传菜电梯”作为杂物电梯使用。部分饭店、酒店等单位为片面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采购安装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企业制造的简易“传菜电梯”。这些“传菜电梯”存在严重的“简装”和“简配”现象。具体表现在减少安全装置、选择劣质原材、降低尺码以及质量标准,甚至简配到用电动葫芦代替曳引机、提篮提斗代替轿厢,使用没有安全保护装置和导轨的提升机等。生产使用这类简易提升设备降低的是成本,增加的是安全风险和隐患,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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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传菜电梯”、简易提升设备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列入《特种设备许可目录》,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也未纳入法定检验,更没有经常性维保的,其安全性能就可想而知了。使用单位长期使用此类设备,加之不注意维护和保养,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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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杂物电梯脱检、脱保现象严重。鉴于此类杂物电梯体积小使用方便,由于使用环境和用途的特殊性,致使大多数人淡化其安全,造成脱检脱保现象严重。作为长期使用的特种设备,长期未按要求维护保养、检验,安全隐患得不到消除,故障率会明显增加,发生事故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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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相关人员的培训、设备的使用、隐患的排查整治有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必须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履行电梯日常检查、管理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上述事故案例的发生,除了设备本身存在隐患之外,无不和安全知识的缺失、不规范的操作行为息息相关。

法 律 责 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刑法》的有关规定,违规使用上述设备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是否产生危害后果、是否发生事故,其承担的责任有明显不同。

一、使用“传菜电梯”、杂物电梯未造成事故的

(一)行政责任

使用“传菜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杂物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杂物电梯)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二、使用“传菜电梯”、杂物电梯造成事故的

(一)行政责任

使用“传菜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杂物电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因使用未经检验电梯发生事故的,根据不同情形可能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中,给员工造成人身或者精神损害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民事赔偿。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采购、安装、使用合法合规的电梯,依法检验,定期维保,珍惜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作业,筑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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