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价格是公开的吗?377不让备案回应来了
备案价格是公开的吗?377不让备案回应来了该原料技术要求显示,4-(1-苯乙基)-1 3-苯二酚为化学名称,INCI标准中文译名为苯乙基间苯二酚,商品名是SymWhite®377,该原料使用目的是美白肌肤。与此同时,“377”还被收录进2021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而且,“377”也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规原料。早在2012年12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曾发文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4-(1-苯乙基)-1 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对此,青眼第一时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相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表示,“并非现在非常关注,而是理应就该如此,这里面有一定的误读。通过结合行业专家的意见,我们的工作人员针对此类产品备案给出的审核意见,是完全正确的。”“377被禁”?作为德之馨Symrise旗下的“明星”美白成分,“377”被城野医生、巴黎欧莱雅、肌肤未来等众多
合规发展。
文|建安
“377不让过审”、“377被禁止添加”、“377不得用于普通化妆品备案”……
近日,一则“含苯乙基间苯二酚(行业俗称“377”)等美白成分并宣称亮肤雪肤类的普通化妆品被打回,不能备案”的消息流传于网络,引发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此,青眼第一时间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司相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表示,“并非现在非常关注,而是理应就该如此,这里面有一定的误读。通过结合行业专家的意见,我们的工作人员针对此类产品备案给出的审核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377被禁”?
作为德之馨Symrise旗下的“明星”美白成分,“377”被城野医生、巴黎欧莱雅、肌肤未来等众多中外美妆品牌广泛运用到产品当中,且以此作为功效卖点。一位业内资深研发工程师曾告诉青眼,“377只要有0.2%-0.5%的浓度就能起到很好的美白效果。”正因如此,无论业内还是消费者层面,“377”都拥有极高的知名度。
而且,“377”也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合规原料。早在2012年12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曾发文称,“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4-(1-苯乙基)-1 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该原料技术要求显示,4-(1-苯乙基)-1 3-苯二酚为化学名称,INCI标准中文译名为苯乙基间苯二酚,商品名是SymWhite®377,该原料使用目的是美白肌肤。与此同时,“377”还被收录进2021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
▍截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既然“377”属合规原料,为何业内会突然盛传其“备案无法过审”或“禁止添加”呢?
据多位从事化妆品备案的业内人士告诉青眼,这源于最近一段时间,他们负责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有不少涉及“377”成分的产品备案无法过审。其中,有行业人士还给青眼发来了药监部门给出的审核意见详情截图,“产品涉嫌超范围使用原料苯乙基间苯二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 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国家食药监局公告2012年第71号)的要求。”
▍受访者供图
基于此,一则消息开始在业内广泛流传——“近期药监局正组织对新平台备案资料进行抽查,对含苯乙基间苯二酚(俗称“377”)等美白成分并宣称亮肤雪肤类的普通化妆品非常关注,该类产品涉嫌美白类特殊化妆品,请各备案人严格把关备案资料,禁止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或准用原料,禁止违规宣称、夸大宣传。”这,也被不少人解读为“377无法过审”、“377禁止添加”、“377不得用于普通化妆品”等。
▍图源网络
业内之所以出现这种声音的解读,确如一位资深行业人士所言,以往大大小小的品牌,无论是特证产品还是非特产品,都喜欢往产品里面加一点“377”,以此用来宣传有美白亮肤等功效。也就是说,过去美妆产品在应用“377”时,并无明显的界限区分。
“审查人员意见完全正确”
“这个原料(指“377”)具有特殊性。”药监局相关人士在回应青眼时表示,相关专家认为,这个原料唯一官方用途是美白。而普通化妆品发生使用“377”作为商品名称或俗名、代号等行为时,大家实质上都知道这里的“377”指的就是苯乙基间苯二酚。于是专家就提出,使用“377”通常指向这个原料的美白功能,进行备案的产品实实在在具有美白功能。由此可见,这是在为了躲避注册制。
“377”究竟特殊在哪里?据青眼调查发现,在2012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4-(1-苯乙基)-1 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第71号)附件中,对4-(1-苯乙基)-1 3-苯二酚(“377”的化学名称)有着明确技术要求:通过抑制酪氨酸酶的活性抑制黑色素的形成,其使用目的为美白肌肤。同时,规定使用限量为0.5%。不难看出,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该原料使用规定,“377”在美妆产品中的合规应用明文指向美白功效,而美白对应的则是特证产品。
▍截自(第71号)附件
“说现在才关注,这是对政策的一种误读,是理应就该如此。”上述药监局相关人士进一步表示,有企业普通化妆品提交实实在在美白的产品,然后在备案系统里说使用了“377”,那不就是为了逃避注册。“因而,监管人员在备案后技术核查时,提出的意见是完全对的。我们还问过一些专家,专家们也表示认同这个观点。”
上述药监局相关人士还表示,判断企业提交的一个产品是不是应当注册或备案,基于两点。其一,基于产品的本身属性;其二,基于产品的宣称。
与此同时,青眼还就有关“377”的市场传闻咨询德之馨。德之馨大中华区销售及市场总监劳树权表示,“有听说这个消息,目前正在了解关于此事具体情况。”关于该原料的合规使用事宜,劳树权则称,建议查阅相关法规,看看是如何明确定义的。作为原料生产企业,对成品备案信息不太熟悉。
合规使用“377”才是正途
也有从事化妆品备案企业负责人表示,“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公示的案例中,之前也有因为‘377’这个成分而被暂停进口和销售的。”该负责人还给青眼发来一张“某精华水”产品,由于产品配方涉及“377”使用不合规而被打回的备案凭证。
监管部门对“该精华水”产品备案给出的审核意见是,“资料3产品中,第23号原料的使用目的不符合《关于批准4-(1-苯乙基)-1 3-苯二酚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国家食药监局公告2012年第71号)中对该原料的要求》。请提供该原料在配方用量下不具美白作用的依据。”这也印证了上述药监局相关人士的说法,监管部门对“377”合规使用的关注早已有之,也说明,不合规使用“377”进行产品备案,将难逃被打回的命运。
▍受访者供图
不过,规范“377”使用不合规的行为,并不能被解读为“377遭禁止”了。浙江中贸总经理舒婷婷向青眼表示,一方面,据2012年国家药监局批准公告,当时“377”这个新原料是作为美白成分被批准的,然后还收录进了2021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另一方面,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据舒婷婷介绍,“377”这个原料实际是以祛斑功效注册通过的,如果要作为其它功效在化妆品中使用,结合上述两个方面可以推测:目前该原料应该是可以作为祛斑成分用于美白产品中。那么,“377”作为一款祛斑的原料,普通化妆品为何要用祛斑成分呢?
“应该是标志着要严管涉及功效类的原料。”上海彦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洋认为,应该不是单独针对“377”。在他看来,可能要学习日本有医药部外品的原料目录,把涵盖祛斑美白等功效类的原料纳入,进行单独评估。
“是好事,这对特证产品是一种公平。”舒美质量检测负责人夏多江表示,企业花费巨大的投入取得美白功效宣称的特证,而非特产品通过添加“377”同样去宣称美白功效,这不利于竞争。他同样指出,不同于日本,针对祛斑美白原料的使用有明确区分,我国这一块以往很模糊。
夏多江还分析称,除了备案宣称不合规外,监管部门也许还着眼考虑“377”的使用安全。据他介绍,添加“377”的产品配方,如果工程师经验不足的话,容易出现变色,而且还会对皮肤产生强烈刺痛感。
“对于我们影响不大,刚好去芜存菁。”肌肤未来品牌事业部总监张耀元表示,国家对功效成分管控严格一些,对于我们这些合法合规使用“377”的品牌是好事。
据青眼搜索天猫平台发现,目前城野医生、巴黎欧莱雅、肌肤未来等诸多品牌,它们在售涉及“377”成分宣称的产品,商品详情页显示为特殊化妆品。不过也有不少非特备案的产品,仍在宣称添加了“377”或直接将“377”作为商品名称。当然,在目前国家药监局并未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这种行为只归结为“打擦边球”。
不过,通过非特产品因超限使用“377”被打回备案,及药监局相关人士权威解读来看,合规使用“377”原料及合规宣称其拥有的功效,是美妆产品在运用“377”时理应遵守的规则。特别是,随着化妆品进入功效评价时代,有一说一,有理有据才是硬道理,遵守政策、合规发展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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