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应知应会(代表建议如何办)
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应知应会(代表建议如何办)以真心换真心。让代表在检察机关对代表建议的持续落实、持续答复中,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的诚意和努力,真切感受到代表建议在推进检察工作长远发展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作用,自然也能进一步激发代表从全局和长远上来关注检察工作、建言检察工作,从而为人民检察事业在创新发展中行稳致远注入源源动力。(检察日报 郑博超)这就清楚明白地说明,工作的推进、问题的解决,是实现代表建议高质量办理的基础。工作的推进、代表建议的落实自然不能因为代表换届而结束。很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虽未继续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但仍继续关心关注检察工作,特别是对他们提出建议的具体检察工作的进展,仍然高度关注。不管是往届代表,还是本届代表,最高检一视同仁地再答复,把他们关注的具体工作的新进展及时通报他们,既是对代表的尊重,更是对民意的尊重,体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情怀,也是高质量办理的题中应有之义。正如最高检在一份答复函中所言,
“第二次答复代表建议”是一种创新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发出代表建议答复函。
为什么会有第二次答复?
代表在每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的议案建议,有些是当年就办结的,当年也就答复完毕。但也有部分建议,是一时难以落实到位需要长期推动的。最高检把这类建议归为B类建议。由于工作是动态推进的,这就决定了B类代表建议答复工作也具有动态性。为了让提出B类建议的代表及时了解检察机关持续推动落实的努力,就有了第二次答复。
正如最高检在一份答复函中所言,“我们曾于2018年向您报告落实建议的考虑和工作计划。近年来,我院认真落实您的建议,持续推动相关工作并取得新进展。”
最高检此次二次答复,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答复对象特别。这次答复的B类建议,既有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也有一部分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特别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建议的很多代表,现在已经卸任。最高检对往届代表提出的建议,仍然一如既往地放在心上,把推动落实工作抓在手上,并把落实情况逐一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代表建议高度负责的态度,更是一种工作创新。
代表建议如何办,如何实现高质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要求,要把办理工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将办理工作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之中,通过办好一件促进解决一方面的问题。
这就清楚明白地说明,工作的推进、问题的解决,是实现代表建议高质量办理的基础。工作的推进、代表建议的落实自然不能因为代表换届而结束。很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虽未继续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但仍继续关心关注检察工作,特别是对他们提出建议的具体检察工作的进展,仍然高度关注。不管是往届代表,还是本届代表,最高检一视同仁地再答复,把他们关注的具体工作的新进展及时通报他们,既是对代表的尊重,更是对民意的尊重,体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情怀,也是高质量办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以真心换真心。让代表在检察机关对代表建议的持续落实、持续答复中,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的诚意和努力,真切感受到代表建议在推进检察工作长远发展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作用,自然也能进一步激发代表从全局和长远上来关注检察工作、建言检察工作,从而为人民检察事业在创新发展中行稳致远注入源源动力。(检察日报 郑博超)
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生态环境保护
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环境污染犯罪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邰顺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建议》。
邰顺军认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民群众渴求用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对侵害生态权益、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法律制止和制裁。现有法律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太轻,刑罚不够科学完善。
邰顺军提出,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中对环境犯罪的主刑仅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罚种类范围狭窄,建议增加无期徒刑和死刑;建议对生态环境犯罪的刑罚从严从重,改变刑事处罚力度较轻的情况。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介绍,最高检牵头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共同研究起草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已于2019年2月20日正式印发。《纪要》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在《纪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吸收了邰顺军代表提出的对生态环境犯罪从严从重处罚的建议。《纪要》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根据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对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污染环境行为适用投放危险物质罪,有利于把刑法的规定用足用好,形成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震慑。
此外,最高检介绍,《纪要》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如何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予以明确。
一线亮点
从重处罚长江经济带跨省污染案责任人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勋公司”)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非法处置。上述三人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并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62.88吨酸洗污泥被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将宝勋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黄冠群、该公司酸洗污泥处置工作负责人姜家清、李长红、涂伟东等12人诉至法院。2019年9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对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罚。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及被告人跨省运输、转移危险废物,并在长江流域甚至是长江堤坝内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数量大,持续时间长,给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涉案地办案机关加强协作配合,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跨区域司法协作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张国英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交题为《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建议。
张国英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的开展难,常常与地方经济短期的发展相矛盾。二是生态检察干警业务能力不能适应新时期生态检察工作需要。三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协作配合有待加强。
为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张国英建议: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对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要大力支持和关心,减少检察机关办案阻力;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通过公益诉讼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强制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最高检答复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第二次向张国英发出答复函。
在答复函中,最高检表示,自2017年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紧盯黑臭水体治理、涉重金属排放、固体废弃物处置、生活垃圾处理、放射性化学药品管理等领域问题,服务蓝天碧水保卫战,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
最高检介绍,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组织开展“守护海洋”、黄河“清四乱”、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对51起水污染案件线索进行挂牌督办。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检察机关开展祖国北部绿水青山蓝天联合护航行动,共同促进祖国北部生态文明建设。
同时,最高检注重引领指导各地认真落实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检察举措”,加强跨区域司法协作,提升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能级。四川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协同推进全省水环境治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意见》,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以及协作机制。江苏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守护长江”专项行动,制定下发《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一体协作机制的意见》。
一线亮点
斩断非法捕捞鳗鱼苗利益链
2018年3月,长江正处于禁捕期。江苏省靖江市渔政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长江江面有大量捕捞鳗鱼苗的船只。获悉这一线索后,靖江市公安局经走访摸排,查获了一个非法收购、贩卖鳗鱼苗的团伙,抓捕了19名收购商和34名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渔民。
在案件的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当地检察机关开始着手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8日,该案开庭审理。2019年10月24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起诉事实全部认定。一审判决王某等13人对其非法买卖11.69万尾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58.91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对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是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日报 卢志坚、徐理想、葛东升)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建设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罗佳明在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时,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大对环境犯罪查处和打击力度的建议》。
罗佳明代表认为,在查处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是前端,检察院、法院是后端,需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各类环境犯罪行为。
结合四川眉山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实践经验,罗佳明代表建议,各级检察院都设立生态资源环境检察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查处和打击。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2018年以来,最高检通过设立相关内设机构和办案组,提高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的专业化水平,如第一检察厅(普通刑事犯罪检察厅)成立专门办理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的办案组,第八检察厅(公益诉讼检察厅)设2个专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组等。同时,各地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省级检察院检察业务机构原则上与最高检对应设置、市级检察院主要检察业务机构总体上与省级检察院对应设置,基层检察院因机构数量限制无法对应设置的,通过独任检察官、设置专业化办案组等形式履行相应职责,为检察机关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提供了组织机构保障。
答复中提到,最高检近年来积极参与污染防治攻坚战,牵头制定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规范、证据指引等,起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会同水利部组织黄河流域9省区检察机关与河长制办公室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建立长江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协作机制,出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10项举措”,指导安徽、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跨省倾倒固体废物、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案件。
最高检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的专业化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绿水青山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线亮点
安徽办理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废物案
安徽首起非法跨省转移、倾倒医疗废物案庭审现场宣读公益诉讼起诉书。盛亮 摄
2018年2月至4月期间,江苏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员工葛某、卜某在其公司经理李某、副经理邱某许可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联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张某将未经处置的医疗废物运输至安徽省芜湖市,后张某联系陶某等人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路等地将医疗废物非法倾倒并秘密填埋,数量共计1151余吨。
在案件侦查阶段,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固定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违法行为人主观故意等相关证据。2018年9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公司和各被告人作出有罪判罚,并判处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连带承担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目前,生态环境修复等赔偿金已支付到位。(检察日报 吴贻伙)
立足公益保护助力美丽中国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杨震、张海英、高向秋、贾红涛、孙艳玲、高春艳、孙雨飞等31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关于强化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的建议。
代表们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扩大公益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各地检察机关应结合区位特点,部署开展生态环境、土壤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流污染防治等领域专项公益诉讼活动,以专项活动为抓手,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为了打破地方保护、排除不当干预、合理配置资源,增强公益保护实效,代表们建议实行重大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可成立公益诉讼案件指挥中心,对辖区案件进行统管,实行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审批、力量统一调配,对重大案件实行交叉异地管辖。
最高检答复
今年3月,最高检在给上述代表的答复函中表示,2019年,结合落实代表们的建议,最高检紧抓司法办案,注重办案质效,着力提升公众认可度。以专项确保办案力度,助力美丽健康中国建设。部署开展“守护海洋”、黄河“清四乱”、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等专项监督活动,服务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最高检介绍,结合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还强化了内部一体化办案机制。完善交办、督办、提办制度,探索异地管辖制度,对43起案件予以交办,对63起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对2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跨省管辖,破除办案阻力,推动解决“起诉难”等问题。推动形成上下一体、指挥有力、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安徽、江西、四川、陕西等多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办案指挥中心。统筹推进跨行政区划公益保护协调机制。举办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推动沿长江11省市跨省级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落地落实。总结推广“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成果,建立沿黄河9省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机制。
一线亮点
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质效
2016年8月至12月29日,张某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大湾”山林内占用林地开办小煤窑,安排他人驾驶挖掘机,采取破坏地表植被、向下深挖的方式非法采煤,非法占用公益林地面积达1.0407公顷,致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受严重破坏,地类已发生改变。非法采矿区域及周边形成面积约6680平方米的人工边坡和体积约1.8万立方米的矸石堆,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危险。2018年3月21日,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南川区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本案线索,认为虽受刑事处罚,但尚未承担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张某提起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根据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规定,南川区检察院将该案线索移送至三分院。
2018年5月21日,三分院决定对张某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调查。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实行线索发现、人员调配、证据收集等上下两级院联动。
2018年11月1日,重庆市检三分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14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的赔偿诉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2019年12月25日,重庆市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检专业团队检察官进企业走访调查。苏勇 摄
2020年1月3日,“保护长江母亲河,渝北检察在行动”增殖放流活动暨检察开放日活动在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长江码头举行。王全超 摄
(检察日报 聂美焱 唐柳)
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公益诉讼
2020年1月16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在万州区长江支流调查生态环保案件。李立峰 付泽 摄
2019年7月,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巡回工作站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土壤重金属检测。檀杉杉 摄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检察院用无人机取证。刘超 摄
2019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检察院对2018年药品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监督效果落到实处。潘从武 林娟娟 摄
公益诉讼“回头看”成为规定动作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辛琰、王娟玲、阎少泉、杨蓉、李志强、马瑞燕、张建国、张宏祥、郭凤莲、双少敏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尽快修订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建议》。
辛琰等代表建议,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机关全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制度;或建议“两高”及早单独或联合出台工作实施细则;或修改行政诉讼法。辛琰等代表具体提出,建议诉前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证据调取调查权;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应以公共利益是否真正得到彻底维护为基准。
最高检答复
对于在诉前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取证权的建议,最高检表示,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检察机关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在内的八项职权,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以及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措施和方式。下一步,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将颁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性文件,明确规定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程序、方式、手段等具体流程,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规范。同时,适时提出修法建议,积极推动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设定被调查对象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妨害诉讼的司法强制措施。同时,积极与党委、政府、监察委等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负有作证义务而不予配合的机关组织或人员的党纪、政纪问责。
对于积极推动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的建议,最高检表示,公益诉讼问题复杂、牵涉面广,持续跟进监督非常必要。2019年4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公益诉讼“回头看”专项活动,对2018年办理的10万余件诉前检察建议持续落实情况进行评查。最高检派出6个督查组,通过查阅案卷、现场勘验、听取相关单位意见等方式,发现行政机关逾期未回复的1900余件、实际未整改的900余件、整改不彻底的5400余件、事后反弹回潮的460余件。目前已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4100余件,依法提起诉讼50余件。下一步,将总结公益诉讼检察“回头看”经验,把针对诉前程序、提起诉讼及判决执行全流程“回头看”作为“规定动作”,找准问题、精准施策、及时纠偏,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做得更实更规范。
一线亮点
“回头看”发现绝户网整治不力问题
长期大量使用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网具非法捕捞,是一种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严重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和环境。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在文昌市辖区海域内存在大量使用违法定置网(俗称“绝户网”)非法捕捞违法情形,于2018年4月25日向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定置网进行清理并进行处罚。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8年6月25日回复称,已在2018年5月4日至5月13日期间,全市范围开展违规渔具清理专项行动,查处了101张定置网。
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2015年至2018年8月21日期间,该局没有一宗因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35mm)定置网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专项活动中发现的101张定置网,该局只是采用告知牌方式告知渔民自行拆除,未严格依照渔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处置,对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也未依法进行调查并移交处理。文昌市检察院于2018年8月2日、9月3日、12月21日到冯家湾等海域跟进监督发现,该区域仍有大量违法定置网存在。
2018年12月28日,文昌市检察院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9月19日法院开庭宣判,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海域内的违法定置网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职责。判决后,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原海洋与渔业局)没有上诉,并主动与文昌市检察院就如何查处定置网非法捕捞事宜进行沟通,同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
为公益诉讼制度全面落实提供立体保障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王麒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全面保障落实公益诉讼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议》。
王麒代表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议:一是以检察机关为主体,建立公益诉讼网络平台,进一步加大提起公益诉讼的力度。二是深化理论研究,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落实提供人才保障。四是建立国家公益诉讼基金,为公益诉讼提供物质保障。
最高检答复
今年3月,最高检办公厅第二次向王麒代表发出答复函。
对于王麒代表提出的建立公益诉讼网络平台的建议,最高检答复函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原12309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升级建设为12309检察服务中心,201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正式揭牌成立;2019年9月,12309中国检察网正式上线后,已接受200余条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检察机关统一在正义网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方便社会组织及时关注,积极行使提起公益诉讼权利。各地检察机关也创新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如浙江、黑龙江等地检察机关全面设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接受群众举报,并对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管理。2019年,全国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数、起诉数与去年同期数据相比,分别增长了12%和48%。
对于代表提出的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问题,答复函具体介绍了三项举措。一是积极争取党委、人大和政府支持。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报告,全国政协召开“协同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商座谈会,为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利契机。二是着力强化外部沟通协作。2019年1月,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会签《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为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三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2019年6月,由最高检推动,司法部专门下发通知,已有58家鉴定机构承诺先鉴定后收费。最高检还与中科院成立生态环境鉴定联合实验室,江苏、浙江省检察院分别与本省生态环境厅成立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等。
对于代表提出的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队伍建设问题,最高检在答复函中介绍,检察机关通过“培训 办案 研究”实战培训模式、充分发挥“检答网”答疑功能、以及建立由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案例专刊和案例目录等构成的多层次公益诉讼案例指导体系等,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
对于代表提出的设立国家公益诉讼基金的建议,最高检答复称,实践中,部分地方由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共同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专项赔偿资金。接下来,最高检将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会商,探索公益诉讼损害赔偿专项基金制度。
一线亮点
广西首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设立
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三级检察院沟通协调和积极推动,藤县县政府2019年7月发文,正式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解决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应急处置及环境损害修复的经费保障问题,以鼓励和支持公益诉讼工作。该专项基金由藤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是广西设立的第一个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该专项基金来源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无特定受益人的公益损害赔偿金;环境侵权类案件中受损害环境无修复可能或不便于修复,法院判决采取替代性修复措施时,环境致害人缴纳的环境修复金;侵害公益案件的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公益款;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公共利益致害人自愿缴纳的公益赔偿金、公益修复金以及自愿捐赠的公益款;其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自愿捐赠的公益金等五个方面。
专项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对侵害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大公益类侵权案中受损害公益的必要修复费用和受害人的紧急救助费用;社会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所发生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对提供公益侵害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的必要奖励费用;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需要对公益进行修复的相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应急处置费用等七个方面。(检察日报 邓铁军 周远宏)
大力推进公益诉讼专业化建设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崔智友、陈东辉、罗艳、黄超、覃建宁、易捷、陈坤、陆爱益、陆弟敏、吴刚、莫小峰、莫华福等12名全国人大代表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崔智友等代表提出,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地位、名称和抗诉程序等;赋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相应的调查权,明确相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查的义务;明确公益诉讼鉴定费用、公告费用、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等,为开展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建议在机构、人员、编制等方面加大公益诉讼支持力度,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明确人员数量配备,为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详细介绍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持续推动相关工作并取得进展的有关情况。
关于完善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最高检在答复函中介绍,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明确了检察机关包括“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在内的八项职权,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以及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措施和方式,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检表示,将颁布《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性文件,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本程序规范。并将适时提出修法建议,不断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方面的规定。推动修改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文物保护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将实践探索已相对成熟、工作规律已有把握的案件领域、工作内容转化为稳定的法律。积极推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关于建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机构,最高检答复,已通过内设机构改革,成立第八检察厅专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地方检察机关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同步落实,省级检察院单设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市、县两级检察院组建了专门机构或专门办案组。下一阶段,各级检察机关将根据最高检统一部署,下大气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化建设,进一步优化专业化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一线办案力量。
一线亮点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破解取证难题
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协助完善最高检和中科院联合开发的检察公益诉讼工作遥感监测分析取证平台。刘千恋 摄
目前,已有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将卫星遥感、大数据分析、无人机取证等科技手段运用到办案实践中,提升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调查取证能力。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时,遇到一个难题:辖区某耕地地块被违法占用,需要固定其面积及使用、变化情况。
如果由被诉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难以保证客观真实性。“可以试试申请使用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穆书芹给出了解决办法。
办案人员迅速联系武汉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申请使用区块链和卫星遥感技术。技术人员协助调取了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涉案地块在13个不同时间节点上的26张卫星遥感影像图。这些图像直观显示了一块绿油油的农田,一步步被硬化变白并搭建违法建筑的全过程,以及该院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地块上硬化变白面积仍旧持续变大的动态情况。通过调取不同时间点的卫星遥感影像图,动态呈现了土地受损过程,尤其是在诉前程序后,非法占地依旧持续,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检察日报 周晶晶 汪光吉 陈默)
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检察体制改革
捕诉一体强化侦查阶段审查把关
2020年5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派驻海淀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检察人员与公安民警进行情况沟通。许峰 摄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金硕仁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积极推进检察体制机制革新的建议》《关于切实强化公诉制度和机制的建议》。
金硕仁代表提出,应当强化侦查阶段的审查把关制度、机制;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询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所有证据全面移送制度。金硕仁代表表示,由于传统侦查职能的强大影响,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实际重心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侦查职能的行使,致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乏力。羁押率过高仍然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构罪即捕”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建议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捕诉关系,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审查。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检察机关不断强化侦查阶段审查把关机制。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提升引导侦查质效。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推进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突破口。刑事检察权的行使方式由原来的“捕诉分离”调整为“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捕诉一体”机制下,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推动案件顺利办理的主观动力显著增强。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工作。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补充侦查工作的范围、补充侦查提纲写作要求和入卷要求等进行规范。继续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积极推动在市、县公安机关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探索建立派驻检察机制,积极推进侦查监督平台应用,充分发挥强化检察监督、规范公安刑事侦查行为、提高办案质效的作用。
关于强化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高检表示,“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制度”已在两高三部于2017年6月27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予以确立。2019年12月30日公布实施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新规定进行了吸收采纳,也建立了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制度。
关于建立侦查机关将所有证据全面移送制度,最高检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出于保护证人、不泄露侦查秘密等原因,有些证据可以不移送,而是采用庭外核实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审查、甄别。除以上不适合移送的证据之外,我们将继续做好与侦查机关的沟通会商工作,督促其全面移送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所有证据。
一线亮点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2020年4月14日,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綦江区看守所,分别对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某、喻某依法进行视频询问,详细核查了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月8日,綦江区公安局就犯罪嫌疑人罗某、喻某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的两起案件向綦江区检察院发出《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按照最高检相关要求,该院启动核查程序,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核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在询问过犯罪嫌疑人之后,承办检察官还分别听取了两名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两名律师均表示,未收到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讯问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等行为的反映。(检察日报 李立峰 龚孝利)
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建设积累经验
2019年3月7日,武汉铁检分院干警同山西检察机关干警在公益诉讼案发现场交流排除高铁沿线安全隐患的办案经验。武汉铁检分院供图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崔智友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对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崔智友代表认为,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有利于解决司法地方化和司法干扰问题,是完善司法管辖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崔智友代表提出,可以考虑在现有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基础上进行这项改革,在全国设置若干跨行政区划的基层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管辖具有跨行政区划特点的交通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由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重大案件。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巡回检察厅,负责对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指导。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崔智友代表时表示,北京、上海挂牌成立跨行政区划检察院以来,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形成了一定范围内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新型诉讼格局,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建设积累了有益经验。
最高检表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改革是一项涉及法检两家,特别是现有司法体制机制的系统工程,需要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研究,也需要从中央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和推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由于条件还不成熟,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未能纳入。下一步,将及时客观评估总结改革试点经验,进一步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并积极向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部门汇报沟通,结合铁路检察院改革,推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意见。
一线亮点
专项检察监督维护高铁沿线安全
2019年11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铁检分院)部署在华东沪苏浙皖三省一市3000多公里高铁沿线,开展深化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
作为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之一,2014年12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挂牌成立,着力探索跨行政区划管辖范围和办案机制。
近年来高铁沿线存在私搭乱建、违法经营、违法施工、相关行政部门监管缺位等问题,给高铁运行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该院在《关于深化维护高铁沿线安全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的行动方案》中,要求通过专项检察监督,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铁检机关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确保内部工作衔接顺畅;加强与铁路部门、地方检察院的联系配合,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相衔接制度,加强信息互通、会商协调、明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推进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检察日报 林中明 吴彦彩)
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检察建议
刚性检察建议优化共赢效果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联合和平、于洪、苏家屯、开发区城管局及农业农村局,对“餐厨垃圾破坏生态环境系列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告。王玲 图
代表建议
2017年3月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阿不都拉·阿巴斯、伍锦棠都提交了关于检察建议的议案。
代表提出,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我国法律对检察建议缺乏明确规定,对检察建议的效力缺乏明确定位,使其呈现出“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特点,影响了检察建议司法实践效能的发挥。主要表现为:一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机关负有接受检察建议的义务。二是法律未明确规定拒不执行检察建议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此,两位代表建议,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将检察建议权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权,并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规定检察建议在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应用。明确检察建议监督对象的义务性规定和拒不执行检察建议的责任后果,规定检察建议享有约束有关单位实施或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效力。
最高检答复
最高检在答复中表示,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方式。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采取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的适用范围及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上述规定对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效果,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检介绍,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检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实施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修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对更加规范、有效地运用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开展法律监督作出细化规定。最高检表示,今后,检察机关将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的规定,进一步行使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
代表反馈
3月中旬,阿不都拉·阿巴斯和伍锦棠两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收到最高检的二次答复函。
连续担任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阿不都拉·阿巴斯表示,从他与司法机关的接触看,司法机关的工作是有进步的。全国人代会上的赞成率逐年升高。社会的发展对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机关也在不断进步。他提出建议后,最高检就与他取得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并希望他将更新的意见想法随时与最高检联系。
伍锦棠对再次收到最高检的答复函表示意外,“我已经不是代表了,他们还是将建议的落实情况寄给了我。”伍锦棠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曾是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阳光检务联络员,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比较了解。当时在检察机关做调研的时候,检察机关提到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的问题,结合调研结果,他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检察建议法律效力的建议。建议提出当年,最高检就建议进行了答复。看了近期收到了建议落实情况,“基本上达到了我当时提的建议要求。”
一线亮点
回头看追落实,持续发力保障残疾儿童权益
2019年1月,江苏省海安市残联康复部原主任吴某与某康复中心负责人王某合谋贪污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60余万元被判刑。海安市检察院在此后的履职中发现,该市残联未能及时追回部分残疾儿童康复专项资金,致使众多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未得到保护。为此,该院于2019年底向该市残联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没过多久,该笔专项资金被追回,残疾儿童权益也得到有效弥补。
疫情防控期间,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能否正常开展?今年初,海安市检察院再次对残联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经调查,海安市检察院逐步梳理出疫情防控期间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存在的三方面问题:家长担心康复治疗中断影响效果;居家康复急需专业指导;儿童出现心理焦虑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2020年3月4日,海安市检察院再次向该市残联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做好残疾儿童分类登记,分步进行线上网课指导与线下错时训练以及采取情绪疏导等措施,提升康复治疗效果。
海安市残联高度重视检察机关建议,先后对该市所有儿童康复机构落实防疫情况进行了逐一检查,督促各机构及时进行自我排查,并联合康复机构对居家儿童身体状况进行排查,帮助康复机构做好回访和线上康复指导工作。(检察日报 陆晓妹 陆吟秋 唐新)
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刑事执行检察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更具刚性
2020年春节后,四川省中江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查看监管场所监控并做好每日台账登记。蒋成亮 摄
2020年春节后,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派员赶赴市看守所、黄湖监狱、望春监狱、高桥监狱等4个派驻单位,监督检查疫情期间刑罚执行要求落实情况。孟超 蔡俊杰 摄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崔智友、陈东辉、罗艳、黄超、覃建宁、易捷、陆爱益、吴刚、莫小峰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与管理的建议》。在这次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贺恒扬也提出建议,呼吁加强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与管理。
代表们认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式之一。当前,派驻检察工作面临着监督手段刚性不足、机构编制短缺严重等问题,制约与束缚着派驻检察工作发展。
对此,代表们建议,进一步健全派驻检察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制定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与管理的专项法规;进一步明确派驻检察室监督手段的刚性。
代表们还提出,有关规定虽然赋予了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组织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职能,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加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明确派驻检察官对重大案件涉及讯问合法性相关证据的调查核实权,进一步细化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核查手段与同步录音录像等配套措施的保障等,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最高检答复
“您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全面推进对监管场所实行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相结合的实际需要,也是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内容。”2020年4月,最高检在给上述代表的答复中介绍,2018年5月28日,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先后在山西等12个省(区、市)部署开展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在立法上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实行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
最高检在答复函中表示,2020年,最高检将全面加强法律法规修订与完善工作。一是组建专项工作小组,集中力量修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从基础环节为派驻检察工作发展提供保障。二是立足派驻检察的办案需求,认真研究制定相关办案工作指引,突出问题导向,切实为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提供更多的规范支撑与保障。三是结合近年来全国规范化检察室等级评定的情况,研究制定规范化等级评定办法与评定标准,待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后,适时出台实施。
在加强检察监督刚性方面,2018年12月25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强制医疗机构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或者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可以向有关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派驻检察室来说,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性质、制发原则、适用范围、进行调查核实和制发程序,进一步增强了监督手段的刚性。
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派驻检察中,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这将一定程度上提升检察监督的刚性。最高检表示,下一步,将尽快完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细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争取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新时代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提升监督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据介绍,为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最高检正联合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研究制定《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院积极探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为全面建立该项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一线亮点
巡回发现问题,派驻督促落实
2019年以来,湖北省武汉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在明确实行“派驻 巡回”检察模式后,经多方考察学习,广泛调研,党组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实施《关于开展监狱检察工作安排》,以强化日常派驻力量为基础,同时做好巡回检察工作。
一方面,实行派驻检察室主任责任制,检察室主任既是完成日常派驻任务的主体,又要随机担任巡回检察组长,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全员参与,抽调检察官助理及综合部门人员组成巡回检察团队,一次一授权。巡回检察分期分批进行,既保证派驻工作,也确保巡回质效。另一方面,邀请“外脑”助力检察监督,借助食药监、卫生、消防等部门专家的技术优势,深入发现问题,打破惯性思维。
另一方面,通过全面派驻加巡回检察,监督刚性和监督效果得到了很大提升。如及时纠正问题短板。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利用派驻优势,督促监狱举一反三,及时通报,规范做好刑罚执行工作;破除习惯做法弊端。针对少数管教人员在监狱日常工作中责任意识不强、习惯依赖电脑数据、工作不深入等情况,派驻检察室通过立案查处相关犯罪,促进全系统整改,改进工作作风;督促问题整改落实。以加强派驻有效解决巡回检察的建议落实问题,巡回检察后将问题向监狱和驻监检察室通报,促使监狱高度重视,即行即改。(检察日报 王建中)
最高检对B类建议集中再答复·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加强监督
201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首例解除强制医疗案件在桂林市社会福利医院进行听证,灵川县检察院派员出席听证会并对听证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邓铁军 胡琴 摄
2019年11月,全国人大代表马文芳、游弋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调研强制医疗工作。孙丽品 摄
代表建议
201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左文学在参加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向大会提交《关于细化强制医疗执行中各环节职能单位职责的建议》。
左文学提出,强制医疗程序隐含着对公民人身权利侵犯的风险,细化强制医疗程序中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对于保障强制医疗程序的顺利运行,保障涉及人员的人身权利具有重大意义。
左文学代表建议,制定强制医疗解除检察监督专门法规,明确检察监督责权,强化监督实效。左文学代表提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实施主体、执行条件、责任义务等,明确各方在强制医疗解除程序中的责权问题。
最高检答复
关于制定强制医疗解除检察监督专门法规的问题,最高检在答复函中表示,待《强制医疗条例》正式出台后,将立即启动《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的修改工作,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届时,将对强制医疗解除检察监督作出专门的规定。
“对于您建议中所提到的,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中详细规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具体条件、实施主体、执行条件、责任义务等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必要性,也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的,我们将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推进立法予以解决。”最高检在答复中称。
最高检介绍,2019年我们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监督实效,加大了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力度,如对实践中解除强制医疗活动中存在的强制医疗机构没有依法及时提出解除意见、解除强制医疗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等问题,及时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我们还将不断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保障强制医疗制度的依法执行。
一线亮点
对强制医疗案启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2020年4月27日,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对一起精神病患者涉嫌故意杀人案向白银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经查,2019年12月下旬,涉案精神病人沈某甲出现精神异常现象,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同年12月25日,沈某甲在白银区某小区其家中,持械殴打其兄沈某乙头部,致沈某乙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沈某甲患躁狂,伴精神病性症状,案发时处发病期,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2月26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向白银区检察院提出对沈某甲强制医疗的意见。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办案人员在查明沈某甲故意杀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着重对其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危险性进行审查。在查阅其亲友及知情人员证言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走访了沈某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和主治医生,了解了沈某甲的日常表现并听取了意见。沈某甲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为其指定了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对沈某甲进行强制医疗。
白银区检察院认为,沈某甲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现尚未治愈,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和强制医疗的必要,应当对其强制医疗,该院决定向白银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检察日报 张俊霞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