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坑(别以为签长期的劳动合同是好事)
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坑(别以为签长期的劳动合同是好事)试用期延长在很多公司却被堂而皇之地写入了合同或者员工手册,公司往往会主张这是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因为员工符合转正条件,只能在原岗位继续学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不但有时间的规定,在员工与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过试用期,以后续签都不能再次约定。作为违反试用期约定,法律也作出的相应惩罚用人单位的条款。辞职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延长的试用期违法,支付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的差额以及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最后经仲裁、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小张的请求。【分析判断】
最近平台推送给我很多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所以花了一点点功夫研究了一下。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该怎么约定,但是试用期是个约定条款,在劳动合同里是可以没有的。自从劳动合同法明确试用期的适用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官司也少了许多。然而有些公司变相地在延长试用期,用考核不过关不能转正的借口,不让员工进入转正期。这其中有哪些猫腻,这种做法是不是违法?
【案情概括】
小张2015年3月9日进入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9日到2018年3月8日,试用期为6个月,自2015年3月9日到2015年9月8日。
2015年9月5日,公司向小张发送通知,称其因为试用期不称职,没有达到考核标准,经公司决定延长试用期3个月。之后小张又在公司工作了3个月,转正后工作了6个月,因和公司领导发生矛盾辞职了。
辞职后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延长的试用期违法,支付试用期工资与转正工资的差额以及违反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最后经仲裁、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分析判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试用期不但有时间的规定,在员工与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过试用期,以后续签都不能再次约定。作为违反试用期约定,法律也作出的相应惩罚用人单位的条款。
试用期延长在很多公司却被堂而皇之地写入了合同或者员工手册,公司往往会主张这是公司的自主管理权,因为员工符合转正条件,只能在原岗位继续学习。
像小张这样,实际试用期已长达9个月,远远超过试用期的上限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仲裁、一审、二审的结果都在预料中。
小张主张的3个月工资差额是(转正工资-试用期工资)*3,赔偿金计算方法是转正工资*3,因为这是对于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所以是以转正工资为标准。
【总结】
本来在我印象中,企业都喜欢与员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发现我的观念已经out了,企业最喜欢与员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当然只是指首次哦。因为在这份劳动合同里,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意味着员工这6个月拿的工资比较低,用人成本节约了。
至于6个月内能不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各凭本事去操作。所以员工去应聘、去签劳动合同时,千万不要把合同期限看得太重,关键是试用期合不合理,试用期的工资合不合理。
今天这个案子还不算太奇葩,真正奇葩的案子是员工先入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按照某市最低工资支付,过了近3个月用人单位想起来要跟员工签合同了,在这份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就是最低工资。
于是员工觉得公司是跟他约定了两次试用期,违法了,去申请仲裁,然后一审、二审再到某高院申诉申请再审。
法院虽然认定了那将近3个月的时间员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对于试用期的认定,认为这是合法的。因为没有规定说试用期必须在合同期限的前半部分。
公司主张我认识错误,以为员工是实习生,所以给的最低工资,而且也没按照正常员工安排他的工作,所以我公司没有违法。
这案子奇葩吗?法院既然认定了前面3个月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在员工工作3个月后签合同再弄个试用期?用人单位误解也能作为一个合理的抗辩理由了,真是不理解。
来看看法院认定,员工自入职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的期间不宜认定为试用期,理由如下:
首先,试用期的性质本身是一种双方互相考核互相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用工管理并未按照试用期标准进行考核,亦未达到通过试用期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目的;
其次,试用期是一个约定条款,即双方都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并未达成关于试用期的约定,直至签订劳动合同才达成试用期协议;
再次,试用期能否在劳动关系存续期的中间约定一节,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不违法法律规定。
估计这个判决(很新鲜的,2019年4月某高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出来后,很多企业又看到了希望,下回我就这么做,先来段最低工资当作实习生,再签合同约定试用期,反正某高院已经有过这样的判决了,只要不超过一年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