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一)
仓库的防火间距(3.5仓库的防火间距一)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1,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除本规范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2表规定。
注: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