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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项目ppp建设期考核(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

特色小镇项目ppp建设期考核(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 6目录乙方:二〇一X年X月如需Word版研究学习,可添加四一八五四零三四王主任微信索取。添加请备注单位,姓名。

特色小镇项目ppp建设期考核(特色小镇PPP项目合同)(1)

正本

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甲方: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

二〇一X年X月

如需Word版研究学习,可添加四一八五四零三四王主任微信索取。添加请备注单位,姓名。

目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条款 6

(一)总则 ........................................................6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6

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9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9

第 4 条 合同生效条件 .............................................9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9

(二)合同主体 ...................................................10

项目品目一情况品目二情况

勘察单位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设计单位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监理单位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未采购,由项目公司负责采购

审计单位

甲方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未采购,由项目公司负责采购

18.2 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项 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乙方在此接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设 计和施工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18.3 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18.3.1 甲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 勘察与设计。

18.3.2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1)甲方应对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

(2)甲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 部门审查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 施工。

(3)甲方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承担全部责任,包括 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甲方和乙方就项目的技术设计和施工 图设计做好前后衔接工作,以确保项目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甲方已完成的技 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部分工作,乙方将替代甲方完成相关设计工作。

(4)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的依法审批,不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 的投资风险的依据。

(5)若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未对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 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与项目的设计、施工、 运营和维护有关的义务。

19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

a.项目论证,包括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专题报告及评 估(评价)等;

b.PPP 项目合作伙伴招标;

c.甲方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2)本合同第 18.1 款约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20条 前期工作费用

(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 19 条规定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上述工作费用 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已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 托合同或商定了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 1 个月内,甲方负责将所 有相关合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 可,并按各项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其中甲方已代为支付的涉及到本 项目的前期费用,依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定价格(不能超过概算)由乙方直接 给甲方支付,甲方应给乙方提供发票,并明确此费用及相关税金列入项目总成本, 且在政府审计时不予核减金额。若乙方未依约支付前期费用,甲方有权兑取履约 保函。

(2)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归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属按前期工作合同 中的约定执行。

(3)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21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 前期工作监管

对于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服务协议或合同,乙方应配合甲方 对第三方进行管理和监督。

23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施工时间如果因为甲方的前期工作内容未完成,造成项目无法正常施工, 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工程建设及验收时间也相应顺延。

(六)工程建设

24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以外相关机构提供的配套设施:

建设用地:政府方负责提供。

水:现有条件; 电:现有条件; 道路:现有条件。

25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5.1 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

(1)项目进度目标:2017 年 9 月开工建设,2019 年 8 月验收。

(2)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的工 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合格;

(3)安全目标: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环保目标:建设运营期间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5)项目建设考核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二。

25.2 施工的一般要求

(1)乙方应按照项目核准报告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 进行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依法可以不招标的除外),并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如乙方 自身具备法定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可自行承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

(2)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 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 工合同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3)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 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

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 杜绝责任事故。

(4)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 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5)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

(6)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 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 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

25.3 监理单位的选择与管理

(1)甲方应依法为本项目选择具有资格的监理单位,与其签订监理服务合 同,并负责向乙方提供一份《监理服务合同》原件。

(2)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 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

25.4 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

(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 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监督承包人不 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 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 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 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 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

(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 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52.5 施工计划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向甲方报批按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写的项

目施工计划安排。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

的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

(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 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 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计划做修改。

52.6 开始施工

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 7 日内,向甲方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申报。

(1)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审计;

(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

(5)监理单位已依法招标确定;

(6)己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25.7 预期的施工延误

(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 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 下详细内容:

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 b.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

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 影响;

d.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

(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 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 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 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 上报义务

(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 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 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

(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 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

52.2 拒绝工程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

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 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乙方经书面 通知但不予改正的,视为根本性违约。

25.10 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25.11 地下设施和结构

(1)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 的转移、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本合同中另有约定外,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

(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 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 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26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26.1 建设期内甲方根据本章规定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

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施工、运营和维护有关的责任。

26.2 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下,检查项目公司工程进度和质量的 控制检验方法及结果,已确认工程建设符合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项目公司应 派代表陪同检查,提供检查工作的必要条件。

27条 工程变更管理

48.1 工程变更

27.1.1 乙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

(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 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项目投资应以政府 相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准,乙方不得恶意超概。

(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 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 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 求。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 部门审查批准。

27.1.2 甲方修改设计方案的权利 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在不

改变设计标准、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等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 致建设费用的增加,甲方应当按超过部分的实际发生额补偿,补偿时间为实际发 生额后的 60 日内或增加至政府的付费机制内。

48.2 延期

27.2.1 延期的提出与批准

(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 日期

a.甲方违反本合同; b.项目范围变动;

c.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d.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e.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f.发生不可抗力。

(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 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b.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 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 期。

48.2.1 决定延期期限

(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 27.2.1 项规定所发通知的 30 日内,根据 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 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

(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48.2.2 延期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

害。

27.3 工程变更投资额经审计审定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28条 实际投资认定

实际投资以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中确定的项目总投 资。

29条 征地拆迁 本项目由甲方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拆费用据实进入项目总投资。

29.1 征地拆迁

甲方负责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用地及所需的施工临时用地的征用及拆迁 工作,乙方应协助甲方,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包括项目建设用地的土 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通信、广播电视、供水、 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以及各项税费等),用地费用按照甲方届 时公布的标准执行,数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9.2 应免除甲方的责任

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

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 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29.3 应免除乙方的责任 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相应

顺延建设期。 第30条 项目验收

34.1 交工验收

(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 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 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 15 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

方可签发交工证书,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试运营周期计划为 1 至 2 年。

(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 工验收。

34.2 竣工验收

(1)项目进入运营期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 收。

(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 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 定执行。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 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行阶段的 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

30.3 未进行验收

(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进行试运营 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 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若甲方擅自或强 行使用造成损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并赔付乙方损失。

(2)项目运营期超过 1 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 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 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71.2 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

30.4 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1)按照有关规定,如本项目需要进行环保、水保、档案验收,乙方应当 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 第31条 工程建设保险

(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交工证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 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 备、材料的现场重置。

(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

(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

32条 工程保修

(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 任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 陷修复责任。

(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 自费委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

33条 建设期监管

33.1 招标采购监管 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

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备案。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必 须报甲方审查。甲方备案及审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3.2 工程投资监管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6条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聘

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协商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竣工决

算进行独立审计,为确定项目总投资提供依据。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费用由乙 方承担。

33.3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的监督

注:版权、投稿、授权、商务合作请联系四一八五四零三四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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