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的理论意义(谈一谈设立见死不救罪)
见死不救的理论意义(谈一谈设立见死不救罪)我认为,在行为人不存在自身危险时在其能力范围内如果故意见死不救应当对其追责,比如法国就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对于我国社会道德水准堪忧的现状,将“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确实是很有必要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们没有要求法律去强制人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确实有可能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我们要求的是“不要见死不救”!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一定要想办法去救!否则就得承担责任!为什么?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见义勇为是非常有道德的事情,即便没有见义勇为,也不值得用法律去惩罚,而见死不救已经超过了道德的底线了,对于这样恶劣的事情还不值得用法律来惩罚吗?
我国目前刑法没有设立“见死不救罪”,虽然有人发起过对于该罪名入刑的提案,但是出于各种考虑,还是未能成功。见死不救通常被认为属于道德范畴,而用刑法去规范一种道德行为显得过于严厉。另外,哪些行为才属于见死不救也是有争议的,毕竟这个东西也需要一定的主观判断,同时,救还意味着需要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没有救的能力还要求其救显得不太合理。
但是我认为,对于见死不救罪的设立还是很有必要性的,至于如何设立,哪些范围属于必须要救,哪些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救”则可以进行更细一步的讨论和研究。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不对见死不救予以强制性的惩罚,上述的事情还是很有可能被不断的重复。而见死不救行为显然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于这样的现象我们必须要予以尽量的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措施莫过于对“见义勇为”行为设立奖励机制,对“见死不救”行为设立惩罚机制。
其实,早有声音呼吁刑法上设立见死不救罪了。我认为,见死不救罪应该可以考虑提上议程了。
我认为,在行为人不存在自身危险时在其能力范围内如果故意见死不救应当对其追责,比如法国就在其刑法典中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为,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对于我国社会道德水准堪忧的现状,将“见死不救行为”入刑确实是很有必要的。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我们没有要求法律去强制人见义勇为!因为见义勇为确实有可能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我们要求的是“不要见死不救”!在自身没有危险的情况下一定要想办法去救!否则就得承担责任!为什么?因为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见义勇为是非常有道德的事情,即便没有见义勇为,也不值得用法律去惩罚,而见死不救已经超过了道德的底线了,对于这样恶劣的事情还不值得用法律来惩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