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3.4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3.3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3.定义3.1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3.2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1.目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危险源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结合公司生产实际,通过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场所的辨识,确定牛磺酸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贮存罐区、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及产品原料贮存区为重大危险源。为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生产场所和储存区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
3.定义
3.1危险物质: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公司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为重大危险源。
3.4重大事故: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储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储存区:专门用于储存危险物质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职责
4.1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单位对生产场所及储存区危险物质最大储存量进行计算。
4.2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生产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传递和建档。
4.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对重大危险源及一般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监控。
4.4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传递至相关单位、从业人员。
4.5安全环保部、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
4.6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公司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4.7安全环保部负责将重大危险源形成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工作程序
5.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5.1.1根据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危险物质的界定,本公司的环氧乙烷、液氨、乙醇、液化气、乙二醇、乙烯、二氧化硫、亚硫酸氢钠、浓硫酸、烧碱属于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物质。
5.1.2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应的生产车间,对存在危险物质的生产场所和储存区进行计算单元的划分,并对各单元进行最大储存量计算。
5.1.3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元的计算结果,按临界量值对重大危险源或一般危险源进行辨识。最大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重大危险源,未达到临界量的单元为一般危险源,形成评估报告。
5.1.4安全环保部根据《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锅炉的界定,我公司使用的蒸汽锅炉属于应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重大危险源。
5.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2.1安全环保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内容应包括:
5.2.1.1辨识、分级记录;
5.2.1.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5.2.1.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2.1.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2.1.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5.2.1.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5.2.1.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5.2.1.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5.2.1.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5.2.1.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5.2.1.11其他文件、资料。
5.2.2安全环保部应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完成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或评价报告,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一起报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或评价报告报告应包括:
5.2.2.1评估的主要依据;
5.2.2.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5.2.2.3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5.2.2.4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5.2.2.5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5.2.2.6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5.2.2.7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5.2.2.8事故应急措施;
5.2.2.9评估结论与建议。
5.2.3重大危险源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新知识的获取、技术的发展情况进行修订,报告修订后重新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2.4质量技术部设备办应定期(根据国家对设备规定的检测周期)对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设备、安全设施和强检仪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复印件及时传递至安全环保部。
5.2.5安全环保部、各事业部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5.2.6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按《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5.3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管理
5.3.1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导有关车间按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中规定的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配备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所属岗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并将所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器具、设备设施进行登记。
5.3.2车间负责人和岗位人员经常检查防护器具、设备设施,保证防护器具、设备设施的齐全。
5.3.3安全环保部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
5.4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的演练
5.4.1重大危险源所属部门应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5.4.2安全环保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制定《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5.4.3安全环保部、各事业部、各生产车间每年制定相应级别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计划包括演练时间、地点。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演练每年公司至少进行一次,各事业部、各生产车间进行二次。
5.4.4安全环保部、各生产车间负责人在演练前组织对参加演练的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培训。
5.4.5安全环保部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参加演练的人员和观摩人员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安全环保部将演练及评估情况做好记录。
5.4.6安全环保部根据演练的评估情况,及时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
6附则
6.1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6.2 本制度由公司安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