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哺乳期上班能上12小时吗(女职工孕期产期)
孕妇哺乳期上班能上12小时吗(女职工孕期产期)根据“三期”女职工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人性化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三者是连在一起的,除流产或终止妊娠情形外,不可中断。其中,产期与孕期、哺乳期在时间上是重叠的,前者分别分布在后者之中。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得到用人单位特别照顾的各种情形和工资待遇问题,了解一下?
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从医学角度上讲,是指妇女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到分娩结束的期间;
所谓产期,也叫生育期,是指妇女生育婴儿的期间;
所谓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周岁之间的期间。
三者是连在一起的,除流产或终止妊娠情形外,不可中断。其中,产期与孕期、哺乳期在时间上是重叠的,前者分别分布在后者之中。
根据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特点,国家对其进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应得到用人单位特别照顾的各种情形和工资待遇问题,了解一下?
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根据“三期”女职工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人性化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殊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适当减轻劳动量。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
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设立相关的休息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从法理角度上讲,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除了法定的特别照顾以外,还应根据“三期”女职工的人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特别照顾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更多的福利。
比如,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安排其进行工间小休;应尽量改善哺乳女职工的膳食和工作环境,提供饮用热水,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等。
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期间,其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产假津贴或工资不受影响。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可见,国家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有明确规定的,集中体现为不得降低工资。
此外,全国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几乎也都规定了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津贴等不受影响,与国家规定接轨。一言概之,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津贴,各省级地区规定的女方奖励假和男方护理假,则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上述工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前检查假、哺乳假、男方护理假等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9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此外,各地的人口与计生条例普遍规定,男方享受护理假,用人单位照发工资。比如,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55条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产假工资计算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工资计算标准,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计算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参加生育保险的基数进行计算,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则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计算。
对此,各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描述均有所不同,但也大同小异,一般而言,产假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一般不包括加班费。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在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并没有按劳动者实际工资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按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参保基数为标准进行参保。当劳动者实际工资高于参保基数时,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产假津贴则低于其实际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当事女职工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要求补发二者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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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谢炳城
编辑/肖婷
美编/李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