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是什么(食品生产加工中的)
食品生产加工许可证是什么(食品生产加工中的)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条例》除了规定小餐饮必须遵守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等基本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明确指出,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条例》规定,食品摊点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
进入6月,《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将正式实施。此《条例》明确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须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等。届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加工生产将更加合理、规范,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条例》明确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生产经营的食品纳入抽检范围,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行政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可进行重点抽检。何为“三小”?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
此次《条例》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场所,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相分离;具有与保证食品安全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若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条例》除了规定小餐饮必须遵守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登记证、公示食品安全承诺书、公示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留存进货票据、生产经营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场所清洁等基本食品安全标准之外,还明确指出,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固定场所和设备、设施;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分开使用;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
《条例》规定,食品摊点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饮具。无专用餐具、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使用符合规定的集中消毒或者一次性餐具、饮具。不仅如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部门应当依据县区政府确定的职责,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时段并进行备案,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下列产品:乳制品、罐头制品、果冻、冷冻饮品、酒类、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酱油、食醋、预包装肉制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添加剂;国家和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食品摊点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酒、现制乳制品、散装食醋、散装酱油、散装食用油;国家和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未取得登记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有关组织和个人明知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由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