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轮岗有什么改变(什么样的教师交流轮岗更有效)
教师轮岗有什么改变(什么样的教师交流轮岗更有效)2.教师交流还需加强法律保障调查显示,教师交流缺乏专业发展内驱力,交流意愿不足。有49.3%的交流教师表示“非常愿意”和“愿意”参与教师交流,部分交流教师参与交流的目的是增加评职“资本”,并非出于对自身专业发展的驱动力而参与。我们运用相关软件(SPSS)进行统计分析,着重考察教师交流的可改进之处及影响因素,希冀提出有效可行的教师交流推进策略,推动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结果与分析 ※1.近半数教师愿意参与交流轮岗
各类教师占交流教师总数的比例 单位:%
教师交流最有效的激励政策
※ 背景与方法 ※
为了解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为表述方便,下称“教师交流”)情况,我们针对某些县(区)教师交流的现状、内容、方法、成效等进行了调查和访谈,在北京、山东、甘肃等地向交流教师发放问卷800份,回收785份,回收率为98.1%;此外还采访了100位参与问卷调查的教师。
我们运用相关软件(SPSS)进行统计分析,着重考察教师交流的可改进之处及影响因素,希冀提出有效可行的教师交流推进策略,推动县(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 结果与分析 ※
1.近半数教师愿意参与交流轮岗
调查显示,教师交流缺乏专业发展内驱力,交流意愿不足。有49.3%的交流教师表示“非常愿意”和“愿意”参与教师交流,部分交流教师参与交流的目的是增加评职“资本”,并非出于对自身专业发展的驱动力而参与。
2.教师交流还需加强法律保障
超过九成的交流教师认为,教师交流缺乏法律保障。一是教育法规对教师交流缺乏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法》提及教师交流,但《教师法》未作规定。另外,教师交流与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人员招聘、竞聘、解聘等规定不相符。二是教师交流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2014年8月,教育部、财政部等发布的《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仅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
3.教师交流中普通教师占比超七成
调查显示,交流教师选拔条件偏低。普通教师占交流教师总数的72.2%,市级骨干教师占3.3%,特级教师仅占1.2%。山东省某县交流教师表示,部分优质学校在教师交流上走过场,为维护学生升学率和优秀率,仅派能力一般甚至欠佳的教师交流任教。
教师交流选拔标准和程序的缺失,主要源于上述意见的笼统规定。意见未规定交流教师须按什么标准和程序遴选,也未界定派出交流的骨干教师的比例。
4.教师双向交流较少
接受采访的交流教师一致认为,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学及教学点的交流,是教师交流的主要路径,目前双向交流较少。
究其原因,除了政策设计本身倾向于强校向弱校的单向交流外,也与一些区域政府和学校“以优扶弱”的交流观念有关。一些区域政府侧重通过“以优扶弱”的教师交流加快实现师资均衡;一些交流学校认为,强校在交流中支援弱校,会对弱校产生较快较好的效果,而弱校到强校取经实际成效不高,还可能影响强校教学质量。
5.超过85%的交流教师认为最有效的激励是职务职称晋升
接受采访的交流教师认为,教师交流的交通、生活等补贴标准和职务职称晋升等优惠待遇不明确,影响了教师交流的内驱力。调查显示,超过85%的交流教师认为,教师交流最有效的激励政策是可行的职务职称晋升规定。
职务职称晋升涉及教师的切身利益,是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但有关政策可操作性欠佳,对教师交流产生了消极影响。比如,按照上述意见,在乡村学校交流任教3年以上的经历仅能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优先”而非“必备”条件,其主观性较强、执行力较弱,部分地方并未认真执行。
接受采访的交流教师还表示,教师交流中的人文关怀也需增强。他们希望,教育行政部门能在教师交流的时间、学校、学科等方面赋予交流教师适当的自主选择权,重视教师的个体交流意愿。此外,交流教师对流入学校生活环境和教学管理等情况的不适应也应受到充分关注,避免其出现消极懈怠情绪。
※ 思考与建议 ※
1.完善法律法规
教育法规要明确教师交流的内容。日韩等国都以法律形式将教师定期交流纳入公务员人事流动的范畴,以法律强制力保证教师出于职业义务参与教师交流。建议尽快修改《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教师交流的法律强制力。比如,规定教师交流的内容和程序、交流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违背教师交流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2.健全政策设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成立教师交流专门机构,分析教师队伍编制、分布、结构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制教师交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健全教师交流政策设计,细化实施措施和步骤,引导教师主动参与教师交流,增强交流实效。
3.明确选拔标准和程序
建议教师交流要明确对象范围及例外情形。连续任教至少一个学段(小学可分为低、高学段)或3年以上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必须参与教师交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患病并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诊断不宜交流的教师,因父母年迈或患病急需照顾的教师,不纳入交流范围;在一所乡村学校工作满6年或有2所以上乡村学校工作经历且在每所学校工作满3年的城区学校教师,不纳入交流范围,但在城区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的教师除外;正承担学校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或主持学校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教师,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3年内延缓交流。鉴于骨干教师交流比例要求(按《意见》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20%),应界定骨干教师范围,如包括省特级教师,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县(区)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标兵等纳入骨干教师管理的教师。
教师交流要按一定程序开展。一是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交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师交流指导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组织学校开展教师交流。二是学校遴选教师开展交流。学校根据交流对象范围制订本校教师交流计划,依次按教师在本校连续任教时间长短、年龄大小、工龄长短推荐或指派教师分批交流。若教师的交流意愿较强、交流岗位有竞争,学校可制定教师交流申请规则,择优选拔教师参与交流。教师自愿申请交流可不受交流时间和对象范围限制。
4.完善双向交流路径和方式
教师交流要实行双向交流,既要“以优扶弱”,又要“催弱学优”。来自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的交流教师可先在流入学校跟岗学习、教研、听课、师徒结对,适应流入学校教学环境、理念方法后再开展课堂教学。针对乡村学校缺乏计算机、英语、音体美、综合实践等学科教师的情况,基于“县管校用”政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巡回走教”政策,明确津贴和课酬等激励措施,统筹招聘一批紧缺学科教师担任乡村学校“岗位人”而非“学校人”,统一安排他们在乡村学校巡回走教;鼓励在城区学校任教的紧缺学科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任兼职教师。特级教师、全国或省级优秀教师可由县(区)统一调配,每年交流到一所薄弱或乡村学校,最大限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构建考核机制
交流教师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和民主公开、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表现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主体包括学生、教师、学校等。考核内容涉及德、能、勤、绩、廉,如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较强事业心和团队意识;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升教学能力,探究教学新理念新方法;遵守工作和考勤制度,认真承担学科辅导、作业批改等工作,在教学、管理、学生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不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不从事有偿家教等。考核办法兼顾定量与定性考核。定量考核包括出勤率、工作量、评议结果、教学成绩,以及集体备课、学校活动次数等;定性考核包括教师基本素质能力,如创新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合作探究,教学风格有特色等。学期考核不合格的交流教师,对其学年度考核认定不合格,视为未完成教师交流任务,其当学年交流经历不能作为职务职称晋升和评优评先等优先考虑的依据。
6.强化激励机制和人文关怀
一是设立教师交流专项资金。该资金由省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统筹保障,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交流教师的绩效工资、交通食宿通信等津贴补贴、乡村学校和边远学校补贴、年度考核奖等。
二是完善职务职称晋升政策。对参与交流满3年的教师,须根据其意愿或申请优先任(聘)用为校长(副校长)或优先评为县(区)级及以上名校长。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若参与交流1年以上且表现突出,应不受原校职称比例限制,并根据交流年限优先评聘;对交流到乡村或薄弱学校满3年的教师,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考核,其中表现突出者,在原有职称基础上晋升一个职称等级。
三是健全评先评优机制。教师交流期间,要对表现突出的教师定期进行专项表彰,对交流教师在评先评优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教师参加县(区)级以上评优表彰,或参评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须有1年以上乡村或薄弱学校的教师交流经历且表现突出,长期在乡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除外;教师参评特级教师、县(区)级以上名师,须有在乡村或薄弱学校满3年的教师交流经历且表现突出,长期在乡村或薄弱学校工作的教师除外。
四是完善待遇保障机制。保障城乡教师“同工同酬”。按乡村学校、边远学校和薄弱学校及村小和教学点的环境、交通、生活条件差异,对交流到这些学校的教师分梯度定期支付差别化绩效工资、交通食宿通信等津贴补贴和乡村学校、边远学校补贴,其年度考核奖不低于城镇学校、优质学校、中心学校教师年度考核奖的2至3倍;优先资助交流到这些学校的名优教师设立工作室。国培和省市级骨干教师培训首先保障有意愿参训的交流教师参加。改善交流教师住房条件,乡村学校教师周转房优先保障交流教师使用;将参与交流满3年且有住房困难的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
五是加强人文关怀。首先,给予交流教师适当的自主选择权。交流教师可尝试灵活多样的交流方法,如示范课、共同备课、指导教研等活动。其次,引导交流教师尽快适应流入学校教育教学环境。交流教师上岗前要加强教学观念、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引导到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的交流教师先跟岗学习,适应后再顶岗任教。再其次,充分关照交流教师的家庭生活和子女教育。城乡间教师交流期限可视距离设定,但不少于1年;交流教师在假期外若不影响教学可享受一定时间的机动探亲假;参与交流的名师可享受一次年度学术休假;交流教师的子女优先在县(区)优质中小学就读。
【本文为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个人课题“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问题研究”的主要研究成果,课题批准号:GY12016043】
《中国教育报》2018年05月08日第8版 版名:新闻·调查
作者:陈春勇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