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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解聘的教师:强收教师8万离职违约金 这家高校真的合法吗

高校解聘的教师:强收教师8万离职违约金 这家高校真的合法吗这份聘用合同中的两大陷阱01为了尽快离职,林华无奈如数交钱,在9月办理完离职手续,愤然之下走了信访和媒体曝光。但可想而知,效果寥寥。无疑,澎湃新闻是一家值得尊重的媒体,不厌其烦地报道高校各种离职纠纷。虽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但至少曝光出了它们,让外行人知道,高等教育中还有一个隐藏的暗面。针对这起纠纷,本篇文章就来谈谈,滨州学院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教师赔偿8万元违约金?而其背后还有更核心、更有争议的问题,即在高校聘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由教师承担的(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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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教师打怪指南的第93篇原创

1月13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起高校与离职教师的违约金纠纷,极具典型意义。

林华(化名)在2021年3月2日与山东省滨州学院签订入职协议,在4月底正式入职,但因为夫妻异地和学校科研氛围等因素,在5月下旬就提出离职。

几经周折,滨州学院最终同意离职,但要求其依照入职协议,交纳8万元违约金。

为了尽快离职,林华无奈如数交钱,在9月办理完离职手续,愤然之下走了信访和媒体曝光。但可想而知,效果寥寥。

无疑,澎湃新闻是一家值得尊重的媒体,不厌其烦地报道高校各种离职纠纷。虽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但至少曝光出了它们,让外行人知道,高等教育中还有一个隐藏的暗面。

针对这起纠纷,本篇文章就来谈谈,滨州学院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要求教师赔偿8万元违约金?而其背后还有更核心、更有争议的问题,即在高校聘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由教师承担的(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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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聘用合同中的两大陷阱

对于高校聘用合同中的陷阱,本号已经发表过多篇文章,读者朋友可以参考:

“步步惊心:高校聘用合同可能潜藏的十大陷阱”;

“这家高校的聘用合同只有2页,却潜藏着8个陷阱”。

对于滨州学院的这份聘用合同,相对来说,陷阱主要有两个,其一是没有约定试用期,变相限制了教师的单方预告辞职权;其二是约定了由教师承担的违约金。

我们先来说说,为何约定试用期非常必要和重要。

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7月1日)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而没有约定试用期,教师就难以依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3日)第六条“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对于试用期内如何辞职,即解除聘用合同,这一意见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没有论及,由此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滨州学院的聘用合同中故意不约定试用期,就变相限制了教师的单方预告辞职权,使得教师辞职只能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就导致了,林华辞职不仅从提前3日通知延长至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还受到但书条款的限制。而高校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绝批准解除聘用合同,迫使教师不得不走仲裁起诉的法律途径来确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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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约定由教师承担的违约金吗?

对于聘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或如何约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未涉及。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2002年7月3日)第四条“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中规定,“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的第十条“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中,除了单位出资培训和侵犯知识产权,教师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只能是,“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参考各省市出台的试行办法,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大多是,“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也不是随意约定,而是应当符合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

可以看到,允许约定教师单方承担违约金的这类法规和意见非常陈旧,是2002年前后事业单位刚刚开始施行聘用制度时的规定,不仅不符合2014年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也不符合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因为《劳动合同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所约定的服务期未满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由此,对于初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也可以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但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合同期限未满的违约金。

显然,在签订合同的地位上,教师还不如一般劳动者。不同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博弈和自由离职,教师反而不能与高校平等博弈,更不能自由离职。

究其原因在于,2002年出台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各省出台的试行办法,已经过于老旧,却没有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条款进行修订或废止,最终使得《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在违约金问题上几乎归于空转。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造成了,在拟定格式化的聘用合同时,高校往往任意约定违约条款和违约金计算方式,从而使得教师失去了平等和公平的立约地位,以至于没有自愿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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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乱象:从1万每年到1年的年收入

滨州学院的这份聘用合同的第二个陷阱就是,约定了由教师单方承担的违约金。

“服务期未满离开甲方,否则须交纳服务期补偿费壹万元/年,并退还已享受的安家补助费及其他待遇。”

这一条款包括两个部分,即服务期未满,要承担两份违约金。一是,服务期补偿费1万每年;二是,全额退还安家费和其他待遇,而不是通常应当的按比例退还。

对于第二点,即使离8年服务期还差1个月或1天,你都要全额退还入职时领取的安家费,而至于其他待遇是什么,包括哪些,最后的数额将是多少,则完全取决于滨州学院的算法和解释。

教师的命运是,签订了这个合同之后离职,要么如数交钱赎身,要么等待漫长的仲裁和诉讼,至于结果则完全不在预料之中。相关分析文章,参见“流氓猪欺负小白兔:为何部分高校不怕教师打离职官司”。

显然,无论是每少一年赔偿1万元,还是退还安家费及其他待遇,都不符合正常立约的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

这就使得,林华刚刚入职1个月要求离职,就被迫交纳了8万元违约金,显然大大超过了滨州学院的“实际经济损失”,甚至是一本万利。而如果这不是“通过高额离职违约金来留人的政策”,还能是什么呢?

当然,对于离职违约金,滨州学院的主张还不算巨额,因为还有许多高校在协议书中约定,教师提前离职要交纳“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作为违约金。

对于具体案例,参见本号文章,“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南昌工程学院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许多三四流高校把离职教师当成摇钱树,在违约金上狮子大张口,一口吃三年,绝对让你离职一次穷十年。

对于应当如何约定违约金,参见本号文章,“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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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和律师的说辞,错在哪里?

在离职违约金的纠纷中,高校最喜欢的一句托词是,当初双方是自由选择,自愿签订聘用合同的。但问题是,这个合同真是自愿签订的吗?

对于这起离职纠纷,滨州学院回应说,服务期和违约金协议是林华同意之后才签订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甚至有律师也认为,入职行为是双方自由选择,不能认定在协议签订时双方就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如果说高校还可以装作不懂法,或者知法犯法,打法律的擦边球,那么竟然也有律师装作不懂法,仅仅从协议签订就来判断协议内容没有“显失公平”???

这里至少要搞清楚以下三个问题,才能够判断签订此类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其一,聘用合同中是否能够约定由教师承担的违约金,“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中是否有相关规定?

其二,如果可以约定教师的违约责任,那么对于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是否有规定?是否高校可以随意约定,而只要教师签字就算合法?

其三,对于这一格式合同,教师在签订前是否有机会和能力,与高校平等协商和修改合同条款?还是在签订协议时,教师已经失去了立约的主动性和平等地位?

没有考察实际上地位早已失衡的立约过程,也没有给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找到法律依据,就以一句“自愿签订”来判定违约金条款合法,部分高校和律师显然是在揣着明白装糊涂,为不法不公行为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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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学院强收违约金,真的合法吗?

对于高校聘用合同的实际签订过程,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早有详细分析,可以参见:“高校青年教师为何容易掉入聘用合同陷阱?”

简单地说就是,博士毕业求职高校,一般是先签订三方协议,之后完成调档(人事档案),再入校办完相关入职手续,最后才能够拿到聘用合同,看到具体条款。而到了这个时候,你已经没有任何退路,无论条款多么苛刻和非法,都不得不签订,否则就是违背三方协议,而且想把人事档案再调出该校,显然比辞职还难。

正因为如此,在入职过程中,教师其实处于被动的、两眼一抹黑的、完全不平等的地位,不能以签字来简单认定,约定离职违约金就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此种被动景况,即将求职的博士们要如何防范呢?参见本号之前的文章,“青椒打地鼠:高校教师如何防范聘用合同陷阱?”

其次,即使法律上认定,只要签字就代表你同意,但也不能认定,无论高校怎样约定违约金,约定多么高额的违约金,就都是合法的和公平的。

稍微对比一下就可以知道,在彼此地位平等、信息平等、意思完全自治的借贷合同中,只有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才受到法律保护,而年利率在36%以上的借贷被定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试问一下,入职1个月之后离职,就要交8万元违约金,虽然违约要承担责任,但这个违约金数额绝对比高利贷更赚钱吧!

再次,如果就像南昌某工程学院一样,在聘用合同或追加合同中约定,“个人近三年内年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作为违约金,那么这个也合法吗?

对于如何反驳“签字就自愿、自愿就合法”的说辞,可以参见本号文章,“手写承诺,“主动”交纳离职违约金,就代表是自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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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再给林华博士一个可行的建议。

对于高校离职纠纷,信访几乎无用,而媒体曝光的作用也十分有限。现在还可以补救的措施就是,尽早到当地仲裁院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要求返还8万元,而如果仲裁得不到支持,就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为师则刚,才能不被学校欺负。相关成功判例,参见本号文章,“有门!高校教师离职缴纳了违约金,现在如何要回来?”

即使这个官司一路都打输了,那么至少也让这家高校的名字永远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警示后来的更多求职者。

往期文章:

“步步惊心:高校聘用合同可能潜藏的十大陷阱”

“这家高校的聘用合同只有2页,却潜藏着8个陷阱”

“高校青年教师为何容易掉入聘用合同陷阱?”

“青椒打地鼠:高校教师如何防范聘用合同陷阱?”

“流氓猪欺负小白兔:为何部分高校不怕教师打离职官司”

“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

“手写承诺,“主动”交纳离职违约金,就代表是自愿的吗?”

“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南昌工程学院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有门!高校教师离职缴纳了违约金,现在如何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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