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代缴社保合法吗(代缴社保不构成劳动关系)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代缴社保合法吗(代缴社保不构成劳动关系)平建公司确实为廖先生交投社保,也拿不出分包协议,但是他们有其他证据。如果廖先生是平建公司的员工,则其为乔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就是履行职务行为,乔某某等人与平建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乔某某的家属认为,乔某某和廖某某一样,都是平建公司的员工。他们拿出的证据是来源于工地现场的公示牌,上面显示乔某某是瓦工负责人,廖先生是物料区负责人。家属认为,加上平建公司一直为廖某某交投保险的行为,足以证明廖某某不是分包工程,而是平建公司员工。乔某某的家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平建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廖先生分包了平建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比如分包协议等,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认廖先生是他们的员工。
交投社会保险,是确认劳资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决定性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只是通过挂靠来缴纳社会保险,则可以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说法有点拗口,那就通过一个实例来直观地阐述一下中间的法律逻辑吧。
2019年3月30日傍晚,一名男子在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的男子叫乔某某,生前在平度市的一处住宅建筑工地干活。
死者乔某某的家属在处理后事时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建公司)发生争议,死者家属认为乔某某生前与平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遭到平建公司否认,于是双方对簿公堂。
争议的原因,来自于双方略显复杂的关系:平建公司承包了工程之后又分包给廖先生,乔某某等人则跟着廖先生干活。其中,平建公司为廖先生交投社保,乔某某等人的工资由廖先生发放。
乔某某的家属认为,乔某某和廖某某一样,都是平建公司的员工。
他们拿出的证据是来源于工地现场的公示牌,上面显示乔某某是瓦工负责人,廖先生是物料区负责人。家属认为,加上平建公司一直为廖某某交投保险的行为,足以证明廖某某不是分包工程,而是平建公司员工。
乔某某的家属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平建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廖先生分包了平建公司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比如分包协议等,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认廖先生是他们的员工。
如果廖先生是平建公司的员工,则其为乔某某等人发放工资就是履行职务行为,乔某某等人与平建公司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平建公司确实为廖先生交投社保,也拿不出分包协议,但是他们有其他证据。
首先是平建公司的工资发放表,在8个月时长的在职职工工资发放表中没有廖先生的记录;其次是廖先生向乔某某等人发放工资的账户,与平建公司没有交易流水和大额往来;第三,廖先生发放工资的账户系其个人生活账户,流水中既包括上述与工程有关的交易,也包括大量的个人消费记录,显然不符合平建公司借用其账户用于经营的特征;第四,廖先生有多次向平建公司账户打款的记录,说明涉案工程的资金系廖先生筹集后汇入平建公司账户,用于公对公付款结算。
平建公司主张,廖先生属于独立承揽该项目,并非平建公司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至于社保的问题,平建公司坦言,当地施工人员和工程承揽人员挂靠在一个比较熟悉的单位投保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法庭审理后认为,缴纳社会保险不足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结合平建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廖先生不是平建公司的员工。乔某某虽然在平建公司承包工程的工地上干活,但是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乔某某是廖先生的雇员,由廖先生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法庭最终判定乔某某与平建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存在用工行为,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如果没有用工行为,仅凭交投社会保险的行为,不能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但是法律也规定,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只是通过挂靠来交投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这里特别提醒一下,地方社保都有针对灵活就业的个人缴纳社保办法,个人完全不用找第三方挂靠代缴,可以自己直接缴纳,费用还少一些。而且,2022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个人挂靠代缴社保属于违法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
当然,企业代缴社保的风险更大,因为人社部门已经明确挂靠参保、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均涉嫌违法违规,处罚也在逐渐落实。2021年公布的一起案例显示,北京一公司采取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36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公司职工名义缴纳生育保险,累计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最终8人获刑。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