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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虚拟人物(虚拟人物的现实侵权遭遇)

诋毁虚拟人物(虚拟人物的现实侵权遭遇)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一般来说,虚拟角色来源于各种作品,如文学作品、漫画作品、动漫作品、影视作品等,这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虚拟角色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以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是对虚拟角色保护的主流方式,保护的方法主要是将虚拟角色的形象、名称作为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商品化利用。从著作权角度来说,相应保护不足图源:网络# 虚拟角色也不免落入维权难境地

诋毁虚拟人物(虚拟人物的现实侵权遭遇)(1)

诋毁虚拟人物(虚拟人物的现实侵权遭遇)(2)

图源:企查查

而电影《捉妖记》热映之后,多家网络店铺也出现了未被授权的“胡巴”造型毛绒玩具销售。

诋毁虚拟人物(虚拟人物的现实侵权遭遇)(3)

图源:网络

# 虚拟角色也不免落入维权难境地

从著作权角度来说,相应保护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一般来说,虚拟角色来源于各种作品,如文学作品、漫画作品、动漫作品、影视作品等,这些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虚拟角色要想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以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保护是对虚拟角色保护的主流方式,保护的方法主要是将虚拟角色的形象、名称作为作品,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商品化利用。

但是这种保护方式存在着三个不足之处:

一,侵权难以认定。实践中,商家通常不会对虚拟角色进行直接利用,而是就该虚拟角色赋予再创作的含义,但这并不影响相关公众对虚拟角色本身的识别,如何认定这种改动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很难把握。

二,保护期限有限。一旦超过期限,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作品中的虚拟角色也就一起进入公共领域,不能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对侵权救济不够充分。著作权侵权赔偿一般以复制品本身的价值作为计算基础,这与虚拟角色本身承载的信誉的财产价值相距甚远。商品化使虚拟角色作品的功能与利用方式发生了变化,完全按照著作权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易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充分赔偿。

从商标角度来说,难以冲破“在先”约束

以商标法对虚拟角色进行保护,必须先将虚拟角色注册为商标。但是这种保护方式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注册保护制度。一般来说只有在先注册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同时在侵权认定方面,商标法要求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必须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才能认定侵犯注册商标权益。

二,商标权的保护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一般而言,申请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就是商标法予以保护的商品。如果在这些商品之外使用该商标,主张被侵权就很难得到商标法的支持。目前虽然驰名商标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但驰名商标有严格的认定标准,一般的商标很难被认定。且即使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跨类保护的范围也受到种种限制。当然,在虚拟角色被认定构成作品的前提下,被注册商标后所保护的商品类别将会是全部商品。

三,商标获准注册后,必须持续使用。如果三年没有使用的话,就会被提起撤销程序。

四,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是商标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实践中,商家往往对虚拟角色形象稍加改动,使得不易认定为构成商标近似,但商家实际却利用该角色形象所蕴含的商业价值。

抢注商标如何规制?北京高院出指南明确

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对文学作品角色被抢注商标的事项进行了规制,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指南》提出,在按需认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交诉争商标申请日后形成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先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处于驰名状态的,可以予以采纳。在其他民事权利(利益)保护方面,针对在先著作权,《指南》根据著作权司法实践总结了认定侵权的要件,着重在“独创性高低”与认定“实质性相似”之间进行协调统一,提出对于独创性较低的作品,诉争商标标志与该作品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的,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认为保护在先著作权的范围不受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的限制。
实践中很多优秀文学作品名称或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角色形象等被抢注商标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此做法不一。而《指南》根据北京法院的相关实践尝试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回答,提出为避免将属于公有领域中自由摹仿的标志不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当事人主张的“商品化权益”内容可作为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一定影响商品(服务)名称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或者利益予以保护的,不宜对当事人所主张的“商品化权益”进行认定。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对“特定条件”进行了明确,主要指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等。

参考:

①扬子晚报

②北京市高级法院

③凤凰网

“知产前沿”编辑: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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