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实务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实务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分录及财税处理)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案例一:企业聚餐的财税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案例分析】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聚餐的财税处理
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没有列举提到的费用项目,根据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在线访谈时的答复,如果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符合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组织员工聚餐支出是否应当确认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聚餐,员工未取得上述应税所得,因此,无需确认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京地税2014年4月
案例二: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旅游费用的财税处理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
1、 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如符合上述关于工资薪金规定,且符合合理性原则的,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如安排优秀员工旅游。
2、 对全体职工普惠制的旅游支出,则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3、 如果是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作为工会经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三:企业中秋发放月饼的财税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所得税: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自产的月饼——增值税应视同销售
案例四:企业安排优质客户旅游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费,可以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案例五:企业年会相关的财税处理
企业正常的工作会议(如年终工作总结会)发生的会议费、住宿费,取得专票可以抵扣。在年会上发放的功勋员工奖、优秀员工奖、销售精英奖等现金奖励,或者现场抽中的现金红包,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 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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